1. 什麼是招商代理權
招商代理一般分為
中介招商和委託招商
方式
中介招商
所謂中介招商,就是政府或某一機構、單位(委託方)通過專業機構或中介人(受託方),將招商項目推向國際相關投資市場,受託方經過開展一系列的招商引資活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嚴格程序,為招商方選擇最理想的合作夥伴。這種方式在法律上是一種委託合作關系,代理機構或個人可與投資者簽訂任何招商引資協議,委託方按期支付給受託方一定的活動費用,當項目推介或轉移成功後,再按招商額的一定比例付給傭金。特徵是受託方要親自「操辦」,得到項目後「轉讓」給委託人,類似一種買賣關系。
委託招商
委託招商,也稱招商代理制,是指政府或某一機構、單位為發展本地經濟,在規定相應職責、許可權和要求的前提下,委託受託人代理進行招商引資和開發建設的一種經濟活動。這種方式在法律上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代理機構或個人不與投資者簽訂任何招商引資協議,需要時由委託方出面簽訂,受託方是實行分成制的項目推介人員。委託方在項目推介或轉移成功後,按照招商額的一定比例付給傭金。特徵是受託方只負責按照委託方要求對項目進行招商引資,類似一種「僱傭」關系。受託方一般是專業的投資中介咨詢機構或個人。
委託招商的報酬一般按招商項目外資實際進資額的0.1%--2.5%計付,各級政府直接委託招商的外商投資項目,報酬由同級財政負擔。中介招商的管理辦法和報酬計付比例未見報道。無論是中介招商還是委託招商,都是專業化、市場化的招商運作模式,操作規范,可以提高招商引資的有效性。但從實踐看,對於境外資金來說,中介招商作用一般要比委託招商的作用大一些。
2. 代理權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權並不屬於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許可權、資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關系中,代理權的最為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也取決於代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 房地產代理和房地產居間的區別是哪些
房地產代理和房地產居間的區別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含義不同。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法律關系調整不同。代理行為由《民法總則》進行規范調整;居間行為由《合同法》進行規范調整。
三、法律後果不同。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4. 代理是什麼意思,怎麼做
代理最白話的說就是:把開發商的商品,用你的名義作銷售的一種行為,叫做代理.
以下的解釋我認為比較全面,你可以參考:
在國際貿易中,商業上的代理是指貨主或生產廠商(委託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將指定商品交由國外客戶代銷的一種貿易方式。
其作法是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范圍內代表他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如簽訂合同及其它與交易有關的事務等)。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范圍所作的行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託人發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權范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代理雙方屬於一種委託和被委託的代銷關系,而不是買賣關系。代理商在代理業務中,只是代表委託人招攬客戶,招攬訂單,簽訂合同,處理委託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並從中賺取傭金,代理商不必動用自有資金購買商品,不負盈虧。代理雙方通過簽訂代理協議建立起代理關系後,代理商有積極推銷商品的義務,並享有收取傭金的權利,同時代理協議一般規定有非競爭條款,即在協議有效期內,代理人不能購買、提供與委託人的商品相競爭的商品或為該商品組織廣告;代理人也無權代表協議地區內的其它相競爭的公司。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的。
代理方式按委託人對代理人授權的大小,可分為一般代理、獨家代理和總代理。
一般代理又稱傭金代理,是不享有代銷專營權的代理,委託人在同一地區和期限內,可選定一家或幾家客戶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代銷商品的實際數量按協議規定的辦法付給傭金,委託人可直接與該地區的買主成交,其直接成交部分,不向代理商支付傭金。
獨家代理是委託人給予代理商在規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享有代銷專營權的代理,委託人在該指定地區和時間內,不得委託其他第二個代理人,獨家代理與包銷方式下的專營權不同(參見包銷),獨家代理下的專營權指的是專門代理權,商品出售前所有權仍歸委託人,由他負責盈虧。
另外,除另有規定外,委託人也可直接與指定地區的買主進行交易,但這一部分商品交易仍應向獨家代理商計付傭金。
總代理是委託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表,他有權代表委託人進行全面業務活動,除代表委託人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還可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
在國際貿易中,諸如銷售、采購、運輸、保險、廣告、金融、訴訟等都廣泛採用代理方式。當前世界貿易中有較大的比重是通過代理商這條渠道進行的,我國在進出口業務中也廣泛地運用了代理方式。
5. 房屋買賣時的全權委託是什麼意思
房屋買賣時的全權委託是什麼意思
一種委託形式,賬戶的所有人將交易權委託給其他人(通常是一個交易商),受託人在交易時不需要事先徵得賬戶所有人的同意。通常也指「管理賬戶」或「可控賬戶」。
房屋委託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房屋委託代理人意思是代理產權人辦理手續的人。
房產全權委託公證是什麼意思
委託受託人代為履行相關手續。
房屋買賣被委託人需要些什麼證件
憑產權人(委託人)包括共有人的《身份證》、《房屋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受託人的《身份證》一起到公證處開具《售房委託書》即可。
房地產代理是什麼意思呢?
房地產代理這個詞語屬於CMA核心詞彙當中的一個,學習好CMA核心詞彙讓您在學習中如魚得水,這個詞語的意思是:持有許可證,可代表買方及賣方處理房地產交易,以賺取傭金的人士。大部分代理人受聘於房地產經紀公司
公證書上的委託代表人什麼意思?
李二和李三享有產權,因為乙方是三人,李大隻是作為代表人辦理的相關事宜,如果說李大在辦理公證時有李二和李三的委託書那麼,房產就是三人的。雖然最後的落款是李大,但是他只是作為代表人簽的,代表的是你們三個人。
作為房產抵押委託人,我有什麼責任?
您好;
您說您是房產抵押委託人,那您的意思便是您借貸時將您的房產作為抵押物了;
若是辦理了抵押登記,則抵押權生效,若是您到期不能償還債款,則可能房產會被拍賣折抵;
若未辦理抵押登記,則抵押權未設立,若是您到期不能償還債款,債權人是可以起訴索回債務殲型的;
若您只是以房產替他人擔保,則同上!
全權委託買賣房子,買家過戶時是委託人簽字還是必須本人簽字?
代為簽訂買賣合同就是委託人簽字。
房屋買賣中的全權委託,是指房屋買賣的當事人委託他人全權代為辦理房屋買賣等各項事宜。全權委託范圍包括:代為進行買賣協商、代為簽訂買賣合同、代為收支購房款、代為交付接收房屋、代為辦理房屋產權證等事宜。
另外,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全權委託他人處理事務的,需要詳細說明委耿的具體授權專案、許可權。不能籠統的說是全體委託。
賣房委託公證委託人必須是直系親屬嗎?
賣方委託公證,委託人是房主本人,受託人不一定是直系親屬
房產委託公證怎麼弄 55分
根據法律氏散猜規定,代理關系發生的根據有三種: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中,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分別是基於法律規定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發生的代理關系。而當事人之間基於委託授權而產生的代理關系即為委託代理。委託人以委託的意思表示特代理權授與受託人的行為,僅憑委託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發生授權的效力。委託人授與代理權的書面形式;稱為授權委託書,簡稱委託書。
房產委託行為,是房產所有權人 (委託人)將辦理與房產有關的事務,或者實施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 (買賣、出租、抵押等)的權利授與受託人的意思表示。房產委託行為又稱房產授權委託行為。房產所有權人申請辦理房產委託公證,其房產委託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因此,房產委託公證又稱房產委託書公證。
房產所有權人可以採用公證機關制定的標准房產委託書,也可以自行起草房產委託書。房產委託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或名稱、房產座落位置 (片區、幢、樓、單元)、房產所有權情況、委託許可權和委託期限等。其中,委託許可權可以包括:申領 (房地產證)或者辦理與該房產有關的其他手續;出賣權;出租權;抵押權(包括為委託人的債務設定抵押的權利或為受託人或者第三人的債務設定抵押的權利等);收取租金或支付與該房產有關的各項費用;轉委託權等。委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授與受託人上述許可權中的一項或數項。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房產是若干個共有人的共有財產,若將全部房產委託他人,則齋全體共有人的共同實掘謹施授權委託行為;部分共有人需要辦理房產委託的,只能就屬於基本人所有的房產份額實施授權委託行為。
6. 代理權是什麼意思
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權是指代理人能夠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而其效果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的法律資格。代理權的本質,學理上存在不同的認識,如有民事權利說,資格說,權力說等。法律上的所謂權利無不包含著權利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稱,而這種權利義務經常可以用物質性利益表示。而代理人享有代理權,並不意味著可以獲得利益。雖然在有的代理活動中代理人基於代理權獲得報酬,但這種報酬的獲取是緣於委託合同。而在無償代理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根本就沒有物質利益可言。因此代理權並不是一種民事權利,而一種行為資格、地位或許可權。在代理關系中,代理權的最為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代理權,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也取決於代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代理權可以分為哪些
代理權可以分為法定代理權和委託代理權,在取得方式上,法定代理權和委託代理權不同,法定代理權因具備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而取得。這種事實既可以是民法通則規定的親屬或其他具備資格的自然人、社會組織,也可以是在有該資格的人發生爭議時,由有指定權的機關選定,或由法院判決指定。委託代理權的取得根據是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授權行為相當重要。重大事務的授權,以用書面形式為妥。
7. 房產代理銷售的含義是什麼代理前要做哪些准備工作急用…
你問的問題太大了,在這里只能用簡潔的話語回答了。
1、代理銷售的含義?
代理銷售顧名思義就是代表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他們的產品,也就是房產。可以是商業的工業的個人的。代理公司從中掙取提成,以前還可以掙取溢價差額部分的份額,但是現在開發商一般都不允許了。
2、代理前要做哪些准備工作?
我不知道你說的這個代理前是什麼時間段,估計你說的應該是與開發商簽訂代理合同以後吧,那麼你要考慮的事情就很多了,第一個,在項目還沒有啟動以前,你要招募人員,前期不用著急招募銷售人員,但是你要有一個市場專員負責項目所在區域的市場調查工作,還要一個文員,負責日常工作,再來你還需要一個兼職會計。
然後用市場調查得出的結果來向開發商提出項目規劃建議,也就是項目所在地什麼戶型好賣,人們接受什麼價格的房子,等等,這要看你招募的那位市場專員能做到什麼程度了。
提出市場規劃建議以後,一般還有很長一段時間你要和開發商開始不停的開會,商討規劃事宜,不知道你在的代理包不包含策劃一項,要是包括,那麼這個時候你就要招募策劃、文案、設計了,當然你也可以直接找一個廣告公司合作,文案設計由廣告公司提供。
規劃確定以後,你要招募以為銷售經理,一定要是老手,然後就是銷售團隊組建前的工作,銷售表格啊,銷售手冊啊,項目的銷售說辭啊,銷售訓練安排啊等等很多東西,這些都是要銷售經理來完成的,還有就是這個時候你要和開發商商談建立銷售中心的事情了,一般這個要看開發商的施工進度,因為銷售許可證的取得是要看施工進度的。
銷售中心裝修的時候,就可以招募銷售人員了,還有辦公設備的購買,也是很繁雜的工作。建議人員提前招募,這樣好有一個培訓和相互了解的過程。
人員招募好以後,就可以印製輔銷工具了,其實海報,看板,樓書,紙杯,手提袋,工地圍牆,等等等等,都在銷售中心建設的時候就應該啟動的,人員一到位就開始印製。
這里就大概說下吧,其實細節工作還有很多,如果你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建議招募以為副手來幫助你,當然最好是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
8. 什麼叫做代理權。代理權分別包括有那幾種
[編輯本段]一、代理權的概念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權並不屬於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許可權、資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關系中,代理權最為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也取決於代理權。 [編輯本段]二、代理權的發生(一)法定代理權的取得
法定代理權因具備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而取得。這種事實既可以是民法通則規定的親屬或其他具備資格的自然人、社會組織,也可以是在有該資格的人發生爭議時,由有指定權的機關選定,或由法院判決指定。
(二)委託代理權的取得
委託代理權的取得根據是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授權行為相當重要。重大事務的授權,以用書面形式為妥。用書面形式授權即簽署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代理許可權及期限。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建立委託代理關系的更審慎方式是訂立委託合同,通過合同,規定雙方權利義務,代理人取得代理權。有書面授權委託合同,就無需單獨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行為與基礎關系的區別:(1)性質不同。授權行為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基礎關系如委託、僱傭等均是契約,屬雙方民事法律行為;(2)效果不同。授權行為發生代理權,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得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並由本人承受該行為效果,契約關系只對締約的當事人有效,受託人與他人之行為並不當然對本人生效;(3)授權行為是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並不以基礎關系為必要。 [編輯本段]三、代理權的授予(一)授予之代理權范圍
在法定代理,代理權的內容與范圍應以法律規定為准;在委託代理,應以授權行為的意思表示確定。代理權的授予與代理權的范圍有關聯,也就是代理權的范圍通常以代理權之授予行為作為判斷標准。(1)授權范圍僅及於特定法律行為的,屬於特別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該特別事項為代理;(2)授權范圍及於某類事項,屬於類別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權的這一類事務行使代理權;(3)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有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於概括代理,也稱全權代理;(4)若代理人有數人的,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項不交叉的,除有特別約定外,各代理人為獨立代理;事項有交叉的,為共同代理,除有特別約定外,各代理人僅就自己的代理行為負責,不負連帶責任。
(二)授予代理權之方式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代理權以何種方式授予,由當事人自行確定,民法通則第65條第1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代理權的授予方式必須足以將代理權授予行為的意思向第三人表示清楚,法律特別規定以書面方式時,授權方式必須以授權書的形式為之,例如訴訟代理。在書面授權時,民法通則第65條第2款規定: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三)代理權授予不明的責任
代理權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別代理還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別規定的事項。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對代理權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負擔責任外,代理人也要負補充連帶責任,顯然實行意思他治。 [編輯本段]四、濫用代理權之禁止(一)概念
濫用代理權,是代理人為自己計算或為他人計算,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權。代理權制度的價值在於「為本人計算」,而非為代理人計算,因此,濫用代理權行為,為法律所禁止。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同:(1)濫用代理權,是有權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仍在代理權范圍內。越權行為構成無權代理,不適用濫用代理權。(2)濫用代理權導致本人的損害,即濫用代理權的結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損害非濫用代理權所致,則也不能適用濫用代理權。無權代理的著重在代理權,而非代理效果,因為無權代理行為的效果,有可能是對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對本人不利的,但縱使對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權拒絕接受該效果。
(二)濫用代理權之類型
1.雙方代理。雙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為同一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廣義的雙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這里采狹義雙方代理的概念。雙方代理之代理有雙方,可以肯定是雙方法律行為,也就是「一仆二主」。在雙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為中,代理人既要為本人代理,又要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為本人計算,雙方代理之代理人為「二主」哪一主計算,就成了兩難。結果很可能會損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雙方都認為被損害了。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沒有明確規定禁止雙方代理,已失效的經濟合同法曾規定了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所以,現行法沒有規定應該是一個疏漏,但通過對已有法律規定的推斷,應認為雙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即以是否損害本人利益為要件,禁止雙方代理。如果雙方代理之代理人與任何一方都沒有串通,即「兩家通吃」,則可以適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雙方代理對本人的效力。
2.自己代理。這是指代理本人與自己訂立合同,也稱「自己契約」。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於,代理本以為本人計算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對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難以再為本人計算。但自己代理在交易習慣或當事人允諾時,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彈性。如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自己代理時,因證券價格是由交易所競價系統確定的,合同意思由格式條款充任,所以可以有效。
3.利己代理。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實施利於自己卻不利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為法律所禁止,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為的規定。在委託代理,上文引用的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的規定,也包含了對利己代理的禁止。 [編輯本段]五、代理權的終止適用於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終止的要件,為代理權終止的共同原因;僅適用於法定代理或委託代理的要件,為該代理終止之特別原因。民法通則第69、70條分別規定了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包括指定代理)終止的原因。
(一)代理權終止之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滅。代理人死亡或作為代理人的法人消滅,代理權失去承擔人,當然消滅。
2.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肯定無法擔當代理職責,代理權也終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滅。代理權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兩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滅,代理權理應終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是個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終止代理對本人不利。為保護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2條規定了四種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二)委託代理之終止的特別原因
1.代理事務完成,代理已無存在的必要。
2.授權行為附有終期的,期限屆滿,代理權終止。
3.代理權撤回。代理權撤回是本人直接終止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9條第2項謂之「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授權行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將意思表示發表)進行。
4.代理人辭去代理。辭去代理是代理人放棄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9條第2項謂之「代理人辭去委託」。辭去代理屬於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於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時生效,至於辭去代理是否構成對原因行為的違反,在所不問。如律師辭去代理導致違反與本人的委託合同,辭去行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責任。
(三)法定代理終止之特別原因
1.本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這里應解釋為本人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