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會代理機構什麼情況下能夠代理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里的貨物
政府采購中的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是兩種不同的采購組織方式,其主要是針對是否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來說的: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採用集中采購方式組織采購,集中采購方式又分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兩種組織方式;沒有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但有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採用分散采購方式進行組織。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託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託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政府采購是由采購實體、采購行為、采購對象三個要素組成。采購實體是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采購行為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僱傭等方式;采購對象是指貨物(包括有形和無形物品、固體、液體、或氣體物品,動產和不動產)、工程(包括建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的建設工程)、服務(包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信息服務、課題研究、運輸維修、培訓、勞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