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標代理機構業務范圍
法律分析:商標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
(1)代理商標注冊申請及有關商標注冊事宜;
(2)提供商標法律咨詢;
(3)擔任商標法律顧問;
(4)代理其他商標法律事務。
商標代理組織可以跨越行政區域代理商標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貳』 專利商標代理公司是做什麼的
法律分析:
專利代理公司主要是在委託許可權范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局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專利代理機構主要從事的業務和專利代理人主要從事的業務。專利代理是指在申請專利、進行專利許可政貿易或者解決專利糾紛的過程中,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委派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在專利局正式授權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作為委託代理人,在委託許可權內,以委託人的名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局辦理專利申請或其它專利事務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專利代理還包括,專利代理人接受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人的委託,作為委託代理人,在委託許可權內,以委託人的名義,復審委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員會辦理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相關事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代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專利事務的行為。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辦理專利事務。
衍生問題: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有什麼條件?
合夥企業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有書面合夥協議;有獨立的經營場所;有兩名以上合夥人;合夥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有書面公司章程;有獨立的經營場所;有五名以上股東;五分之四以上股東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