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貨物進出口報關有哪幾類
1、一般進出口貨物
2、郵遞物品
海關對郵遞物品的監管包括國際間通過郵局寄送的包裹、小包郵件、保價信函、印刷品和國際郵袋等。
3、行李物品
行李物品是指進出境人員攜帶的本人旅途所需的各種生活用品和饋贈親友的物品,包括隨身攜帶或分離運輸的物品。
4、保稅倉庫貨物
報關類型
1、自理報關單位:經經貿管理部門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自理報送單位可以對外簽約,並只能向海關辦理本身所簽約項下的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不能代辦其他單位簽約的貨物報關手續。
2、代理報關公司:具有相關部門批準的對外貿易倉儲運輸、國際運輸工具、國際運輸工具服務及代理等業務經營權,兼營報關服務業務的企業。代理報關企業是歷史沿襲而成的,如外運、外代公司等。它只能代理該企業所承攬的貨物的報關業務。
3、專業報關公司:沒有進出口經營權,也沒有國際運輸代理權,它是專門從事接受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和運輸工具負責人以及他們的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報關手續的企業。它符合海關鼓勵的報關專業化、社會化發展的方向。
2. 代理出口和自營出口的區別
代理出口和自營出口的區別:
1、商品的所有權不同:自營進出口商品的所有權屬於外貿進出口企業,代理進出口商品的所有僅屬於委託辦理進出口的單位。
2、財務結算方式不同:如果是自營進出口,外貿企業與國內工商企業是商品購銷關系,盈虧都由外貿企業負擔;如果是代理進出口,外貿企業與國內委託單位是委託代理關系,進出口商品的盈虧都由委託單位負擔,外貿企業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進出口手續費。
3、自營進出口和代理進出口的征稅費用不同:對自營進出口業務收入都沒有徵收營業稅,只對出口轉內銷所取得的銷售收入按規定徵收營業稅。對外貿企業承辦代理進出口業務取得的代理手續費收入,應按照「代理服務」依10%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對代理進出口的解釋,既包括外貿企業代理其他企事業單位,也包括外貿企業之間的相互代理。這也就是說,對外貿企業之間的代理所取得的代理手續費收入,也隨按規定依10%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補充:
1、代理出口是「自營出口」的對稱,代理出口必須事先簽訂代理出口協議。
2、自營進出口權:指國家相關部委授予生產性企業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3、自營出口是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取得自營進出口權後,直接與外國客戶聯系獲得訂單,並通過自己的海關代碼出口貨物的一種貿易。
4、代理出口指沒有自營進出口權的工廠、外貿公司、外貿SOHO或香港公司等掛靠有自營進出口權的貿易公司以出口其產品、技術或服務的行為。
5、自營出口是區別於委託出口的,顧名思義,就是自己經營出口事項之義,即非委託他人進行的出口業務。委託出口是站在委託方的角度而言,代理出口是站在被委託方的角度而言的。 委託出口需要簽訂《代理協議》的,是代理商為委託單位進行的出口業務,商品由委託方提供,出口報關單上是委託方和代理方都同時列示的,客戶可以是委託方提供的,也可以代理方找到的買家。委託方需要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予代理方,即委託方需要先支付增值稅。一般代理方不墊支款項,當賣家將款項匯入,賣家將屬於買家的款項再轉付委託方。
6、代理方只需要對收取的代理費繳納營業稅,當然同時需要向委託方開具傭金的發票。至於出口退稅,是在收到退稅款項後由代理方退還給委託方的,在申請退稅的過程中的單據准備是由代理商負責,由委託方配合的。自營出口的不同是出口事項有生產企業自己承擔,自然不存在先承擔部分增值稅的問題,也就無需為增值稅未退的款項代墊資金。
7、但所有報關手續,客戶的資信調查和尋找客源等工作也都需要生產廠家自己進行,因為畢竟是專業性比較強的業務,故在成熟度尚未達到之時,一般企業會選擇代理商代為操作,雖然利潤空間小了,但風險也隨之降低。
3. 出口貨物有哪幾種模式
出口貨物有六種模式:自營出口、代理出口、假自營真代理出口、買單出口、離岸公司出口、外綜服代辦退稅出口;自營出口:指出口企業以自己名義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並以自己公司名義報關出口,分為自營報關和委託報關。自營報關是出口企業自己直接向海關報關委託報關是出口企業委託報關公司報關,報關公司以出口企業名義向海關報關自營出口是出口企業收匯並申報退稅;代理出口:指出口企業與客戶洽談完交易細節後,與代理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並由代理公司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出口時是以代理公司名義報關並收匯,代理公司向出口企業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出口企業退稅。假自營真代理:有兩種模式,1:生產企業委託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理出口外貿綜合企業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並收匯,生產企業把貨物「銷售」給外貿綜合企業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請退稅(該模式自2017年11月1日起不再允許操作);2:委託一般性質的代理公司出口,但是為了操作方便,出口企業也把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出口並收匯和退稅。第二種模式是退稅政策禁止操作的,被發現的要視同內銷征稅處理。買單出口:此為非法操作,即出口方花錢買來其他公司的蓋章的空白A4紙和委託報關協議,再以該公司名義製作單據列印在買來的紙上,找報關行報關,此模式沒法退稅,收匯以離岸公司收取。離岸公司出口:即以離岸公司銷售,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離岸公司再從境內企業采購,由於離岸公司沒法報關,因此需要由境內供應商報關或買單完成報關。外綜服代辦退稅出口:依據國稅公告2017 35號,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產企業通過外綜服出口並可由外綜服辦理退稅的,不再屬於「假自營真代理」而是改為代辦退稅,即可由外綜服企業代生產企業辦理該代理出口業務的退稅。生產企業需要按出口貨物的FOB金額為發票金額、以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稅額開具貨物專用發票給外綜服企業(發票備注欄必須顯示「代辦退稅專用」),外綜服企業以該發票為依據為生產企業代辦退稅,代辦退稅額=發票金額*貨物的適用退稅率。該類代辦退稅必須滿足如下5個條件:1、該貨物必須為生產企業自產或視同自產、2、生產企業必須為一般納稅人且辦理退(免)稅備案、3、生產企業已經與境外客戶簽訂銷售合同、4、生產企業與外綜服企業簽訂服務合同/協議,5、約定由外綜服企業提供報關報檢、物流、代辦退稅、結算等服務並明確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