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事訴訟立案代理人具體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委託代理人,即根據當事人的委託授權,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為的人,其代理許可權依當事人的委託授權而定。委託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權委託書。
(二)法定代理人,即根據法律規定具有代理權的人。這主要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人的合法權益而由法律作出一定的條文規定。法定代理人基於一定的身份關系而產生,如親屬關系,監護關系等。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於法律的規定。
(三)指定代理人,即為保護無民事訴訟行為人的合法權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進行訴訟的人。指定代理人的許可權依法院指定范圍而定,是法定代理的補充。在海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