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代理商和經銷商是什麼意思有何區別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
經銷商:就是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這個就是經銷商。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和經銷商區別如下:
1、利潤不同
經銷商,是用錢向企業進貨再轉手賣出去,所得到的利潤則是其中的利差;代理商,僅僅是作為企業與市場之間的中介,來幫助企業將產品銷售到市場上,並不具有該產品的所有權,只能得到相應的傭金酬勞,相比之下,經銷商的商業風險要比代理商的要大。
2、渠道和所有權不同
經銷商是一個中轉站,一個製造企業將產品委託中轉站銷售,類似於貿易商,自由貿易;代理商是受製造企業授權在一定區域時間終端等進行銷售。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傭金。
3、流程不同
經銷商(能夠在原廠拿到貨的貿易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不會返利;代理商得到原廠授權,代表廠家處理業務,銷售部分產品,原廠則會返利,得到原廠授權,銷售全線產品。
4、限制不同
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
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貳』 經銷商、代理商、分銷商都是什麼意思
分類: 商業/理財
問題描述:
急尋答案:經銷商、代理商、分銷商都是什麼意思啊?之間有什麼關系?
解析:
代理商: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那些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分銷商:隨著批發概念的落伍,時髦的概念是分銷。所謂的分銷是分著來銷。可見在銷售的過程中,已經考慮到了下家的情況,不是盲目銷售,而是有計劃地銷售,商家有服務終端的概念。分銷和批發是相對的,是從管理和計劃的角度上對商家定義。所以「分銷商」,一般是指那些有服務終端意識的行商。
經銷商:經銷商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於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指那些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
批發商:批發商的概念是以前對商人的一種叫法,現在已經逐漸趨向於被淘汰。顧名思義,批發就是一批批進貨,然後往外一批批地發。可見這樣的生意沒有什麼計劃,只是一個貨物買賣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發商,一般是指沒有服務終端意識的坐商。
零售商:零售就是一個一個地銷售,而不是象批發商那樣,一批一批地銷售。所以零售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商店的。
其他觀點:
一、
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單一品牌滑頃或多個品牌。
2.分銷商一定是代理眾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銷,龍臨分銷。
3.經銷商是個比較籠統的稱謂,包括代理商,分銷商還有單純的貿易商(不從原廠拿貨而是從其他渠道)。
二、代理商是分銷商也是經銷商,但是分銷商和經銷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銷商和經銷商沒什麼區別。
三、分銷是一個銷售方式概念.分銷商寬畝是一個中轉站,一個製造企業將產品委託中轉站銷售.代理商是受製造企業授權在一定區域時間終端等進行銷售.經銷商類似於貿易商,自由貿易。
四、分銷商廣義上包括代理商經銷商;代理商與經銷商存在是否獲得授權.當然,代理商也有分較多性質代理.。
五、主要從產品所有權上區分: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傭金。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六、分銷商 得到原廠授權,銷售全線產品,代表廠家處理業務經銷商 能夠在原廠拿到貨的貿易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返利代理商 得到原廠授權,銷售部分產品,原廠會返利之類代理商在國外有的也叫分銷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廠(對於單個品牌存在唯一),我們一般理解的分銷商和經銷商是整和市場資源,為客戶服務,多個點的支持!
七、主要從產品所有權上區分: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傭金。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八、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信巧陸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 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叄』 什麼是經銷代理
廠家經銷商一般都有獨立的經營場所,代理商不一定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2、經銷商是自己花錢拿著錢,從供應商處進貨,他們擁有產品的所有權;他們買下貨物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而代理商一般是受供應商的委託負責幫供應商賣產品,也或者倒過來受客戶的委託去供應商市場尋找合適的供應商,也就是所謂的采購代理人,所以通常代理商不具有產品的所有權,只收取相應的傭金。
3、經銷商賺取的是進貨價和賣出價之間的利差,代理商主要賺取的是傭金(提成)。
4、經銷商可以多品種和多品牌經營,代理商經營范圍要麼受供貨商要麼受委託客戶的指導和限制。
5、經銷商經營活動大部分都是自主經營和決策,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而代理商受委託他們的供應商或客戶的決策影響較大。
7、經銷商通常還負責銷售出去的產品的品質擔保和售後服務,而代理商很少做這些。
6. 經銷商一定要有人,貨,場,車,倉;代理商不一定須要有這些,很多代理商甚至就是一個光桿司令,很多的外貿SOHO就是這種形式的代表。
『肆』 代理和經銷有什麼區別
經銷商:擁有產品實際所有權,通過自己的經營獲得利潤
經銷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於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
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代理商或廠家在銷售額、產品價格、廣告等方面有特別約定。
代理商:沒有商品所有權,只是促成交易,從中賺取傭金
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予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它分為全球代理、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區域代理、品牌代理、獨家代理等,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代理的地方越大條件越高,比如代理費用、代理保證金、代理的銷售指標等。
代理商是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目前,廠商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於價格和貨源的管理,對於人員培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
企業或行業純粹依靠代理行為來收取傭金獲得利潤的情況並不多見,其業務范圍也很難純粹體現為代理模式,比較典型的有負責代理房屋銷售的中介公司(行業),其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依靠為他人代理銷售房屋來獲取傭金(中介費),不過有時中介公司對於價格適當的房屋也會買下來再轉手。
『伍』 關於國際貿易中的經銷與代理
經銷(Distribution)是指在國際貿易中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產品。雙方訂立協議或相互約定,由供貨商向經銷商定期、定量供應貨物,經銷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在國際貿易中,商業上的代理是指貨主或生產廠商(委託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將指定商品交由國外客戶代銷的一種貿易方式。下面由我為你詳細介紹國際貿易中的經銷與代理的相關知識。
關於國際貿易中的經銷與代理一、經銷
經銷是指進口商(即經銷商)與國外出口商(即供貨商)達成書面協議,承擔在規定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商品的義務。在我國,出口企業通過與國外經銷商訂立經銷協議,就可以憑借雙方的密切合作,達到推銷約定商品的目的。
經銷是一種售定的交易方式,供貨人和經銷人之間是買賣關系。但與逐筆售定的一般買賣不同,當事人雙方除簽有 買賣合同 外,還需簽訂經銷協議,確定對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從法律上講,供貨人與經銷人是本人與本人的關系,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也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轉售並自己承擔貨價漲落的經營風險。
(一)經銷的分類
經銷有一般經銷和獨家經銷之分。
1、一般經銷
供貨商根據經銷協議向國外經銷商提供在一定地區、一定時期內經營某項(或幾項)商品的銷售權。經銷商有義務維護出口商的利益,並應在必要時對經銷商品組織技術服務,進行宣傳推廣。但經銷商沒有專營權利,供貨商可以在同一地區指定幾個經銷商。
2、獨家經銷
經銷商在指定的期限和地域內,對指定的商品享有獨家專營權。獨家經銷又稱為包銷方式。
(二)經銷協議
經銷協議是供貨人和經銷人訂立的確立雙 方法 律關系的契約,其內容的繁簡可根據商品的特點、經銷地區的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意圖加以確定。
二、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權,代表本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或實施 其它 法律行為,而由本人直接享有由此產生的權利與承擔相應的義務。
(一)代理的種類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代理按委託人授權的大小可分為:
1、總代理
總代理是委託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表,有權代表委託人從事一般商務活動和某些非商務性的事務。
2、獨家代理
獨家代理是在指定地區和期限內單獨代表委託人行事,從事代理協議中規定的有關業務的代理人。委託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託其它代理人。在出口業務中採用獨家代理的方式,委託人許給與代理人在特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代銷指定商品的獨家專營權。
3、一般代理
又稱傭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區和期限內委託人可同時委託幾個代理人代表委託人行為,代理人不享有獨家專營權。傭金代理完成授權范圍內的事務後按協議規定的辦法向委託人計收傭金。
(二)銷售代理協議
代理協議是明確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文件,由當事人根據雙方的合意加以規定。其主要內容有:
1、代理商品和地區
2、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3、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4、傭金的支付
除上述內容外,關於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條款的規定,與經銷協議和一般買賣合同的做法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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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的方式問題:
許多 經驗 說明,採用經銷方式出口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要慎重選擇經銷商
供貨商與經銷商之間存在著一種相對長期的合作關系。如果經銷商選擇得當,對方信譽好,能夠重合同、守信用,而且經營能力強,即使市場情況不好時,也能充分利用自己的經驗和手段,努力完成推銷定額。這樣,業務會越做越大,供銷雙方都會受益。然而,如果經銷商選擇失當,其經營能力不佳或資信不好,則會使供貨商作繭自縛。這一問題在獨家經銷方式下尤為明顯。有些包銷商在市場情況不利時,拒絕完成協議中規定的承購數額,結果使供貨商原定的出口計劃無法完成,又失掉其他客戶。也有的包銷商憑借自己獨家專營的特殊地位,反過來在價格及其他條件上要挾供貨商,為自己謀利,卻損害對方利益。為防止這類情況發生,作為出口商,在選擇經銷商時,應先做認真的資信調查,了解對方的信譽和經銷能力,在任命獨家經銷商之前,這項工作尤為重要。
(2)要注意當地的有關法律規定
在獨家經銷方式下,協議有關專營的規定有時會構成"限制性商業慣例"。對於“限制性商業慣例”的一般解釋是,企業通過濫用市場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業進入市場,或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限制競爭,從而對貿易或商業的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其核心問題是限制競爭、操作市場,這在許多國家的立法中屬於管制之列。在有些包銷協議中,規定包銷商品的種類及經銷區域時,有時做出下列限制性規定:"包銷商不得經營其他廠家的同類產品","禁止將包銷的產品銷往包銷區域以外的地區"等。這類規定就有可能違反有些國家管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條例和法令,如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因此,在簽訂獨家經銷協議時,應當了解當地的有關法規,並注意使用文句,盡可能避免與當地的法律發生抵觸。
(3)經銷商的選擇:選擇經銷要綜合考慮經銷商的能力。首先要考慮經銷商的信譽,經銷商在當地有好的口碑,對產品的銷售推廣有很大的幫助。其次要考慮經銷上的能力:一方面是經銷上對廠家產品的認知,另一方面是經銷的規模,人脈等。
『陸』 經銷和代理有什麼區別
經銷和代理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在代理方式下。代理商與供貨商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而經銷方式下,經銷商同供貨商之間關系是買賣關系;
2、代理是以委託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
3、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
4、從法律關繫上講,代理行為即委託人行為,代理商與第三人之間在授權范圍內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歸於委託人(供貨商),而經銷商與用戶之間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須由其自己承擔。 一般情況下,經銷僅僅指商品銷售,而代理的范圍和許可權則可以很廣泛,因此在代理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代理范圍、代理的方式及期限等。 一、經銷商的經營范圍和方式如下: 1、獨立的經營機構; 2、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獲得經營利潤; 4、多品種經營;
5、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6、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二、代理商的經營范圍和方式如下: 1、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2、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賺取傭金(提成); 4、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5、供貨權力較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