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委託別人開庭需要什麼手續
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而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當然前提是要辦理好委託手續,委託人才能代為出庭訴訟。那麼,委託人出庭需要哪些手續?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委託人出庭需要哪些手續
1、你可以寫好授權委託書,寫明代理人以及代理許可權,並簽上你的名字。
2、代理人在開庭時,將授權委託穗笑檔書及你的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提交給法庭即可。
二、打官司原告舉證的幾種規定
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
(1)一方當事猜亂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需要哪些程序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升茄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於「委託人出庭需要哪些手續」等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當涉及到自己的法律盲區,為了打贏官司維護權益,當事人最好是委託專業律師代為訴訟,這樣的勝算更大。
Ⅱ 代表公司出庭需要什麼證明資料嗎
代表公司出庭需要什麼證明資料嗎?作為現代公民,最有利的武器就是法律,如果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那我們就用法律來維護,那這就涉及到官司。
方法/步驟分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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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對於老百姓來說比較少見,誰閑著沒事天天去打官司,但是對於一些單位來說,打官司是比較常見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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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司來說,打官司不可能每次都是法人出場,這就是需要公司高管,最好是總經理級別的需要授權某人可以區應訴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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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單位委託去開庭或應訴,最基本的材料就是公司的營業執照,這個營業執照必須要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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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營業執照就是委託授權書,委託授權書必須要蓋公司公章的,沒有公章那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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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授權書還要分兩種,一種的一般委託,這個權利相對比較小點,還有一個就是特別授權,這個許可權稍微大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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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需要准備的材料就是法人身份證復印件,這個是必須要提供的,最好在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上蓋上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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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開庭還需要些其他資料,這個具體情況還是需要跟法院聯系溝通,大體上是以上幾種材料就可以了。
Ⅲ 代理開庭需要什麼
法律分析: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註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Ⅳ 公民代理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公民代理需要以下7種手續:
1、《授權委託書》;
2、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3、是近親屬,應當提交婚姻關系證明、戶口簿或者公安機關、有關社區等出具的可以證明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系近親屬關系的書面材料;
4、是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勞動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會保險關系等可以證明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或者人事關系的書面材料;
5、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應當提交由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薦函》,以及可以證明當事人、被推薦人與該社區、單位、有關社會團體之間關系的書面材料,並說明推薦理由;
6、非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簽名的《受託人在訴訟代理中不收取報酬的承諾書》;
7、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公明代理開庭需要什麼資料擴展閱讀: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託為公民代理人。
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工作人員,包括與法人、其他組織存在勞動或者人事關系的人員;社區,包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鄉鎮、街道。
參考資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Ⅳ 開庭代理人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託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Ⅵ 原告代理人開庭需要准備什麼
法律分析:作為原告在開庭的時候,最關鍵的應當准備證據,攜帶原件出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