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有哪些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可分為以下九大類:
一、 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
支付結算類業務是指由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因債權債務關系引起的與貨幣支付、資金劃撥有關的收費業務。
二、 銀行卡業務
三、代理類中間業務
四、擔保類中間業務
五、承諾類中間業務
六、交易類中間業務
七、基金託管業務
八、咨詢顧問類業務
九、其他類中間業務
拓展資料:
具體如下:
一、 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
支付結算類業務是指由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因債權債務關系引起的與貨幣支付、資金劃撥有關的收費業務。
(一)結算工具。結算業務藉助的主要結算工具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1.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分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3.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4.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二)結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結算方式和異地結算方式。
1.匯款業務,是由付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業務。匯款結算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形式。
2.托收業務,是指債權人或售貨人為向外地債務人或購貨人收取款項而向其開出匯票,並委託銀行代為收取的一種結算方式。
3.信用證業務,是由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在指定地點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
(三)其他支付結算業務,包括利用現代支付系統實現的資金劃撥、清算,利用銀行內外部網路實現的轉賬等業務。
二、 銀行卡業務
銀行卡是由經授權的金融機構(主要指商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業務的分類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一)依據清償方式,銀行卡業務可分為貸記卡業務、准貸記卡業務和借記卡業務。借記卡可進一步分為轉賬卡、專用卡和儲值卡。
(二)依據結算的幣種不同,銀行卡可分為人民幣卡業務和外幣卡業務。
(三)按使用對象不同,銀行卡可以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四)按載體材料的不同,銀行卡可以分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
(五)按使用對象的信譽等級不同,銀行卡可分為金卡和普通卡。
(六)按流通范圍,銀行卡還可分為國際卡和地區卡。
(七)其他分類方式,包括商業銀行與盈利性機構/非盈利性機構合作發行聯名卡/認同卡。
三、代理類中間業務
代理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為辦理客戶指定的經濟事務、提供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業務,包括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代理商業銀行業務、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一)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政策性銀行委託,代為辦理政策性銀行因服務功能和網點設置等方面的限制而無法辦理的業務,包括代理貸款項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指根據政策、法規應由中央銀行承擔,但由於機構設置、專業優勢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銀行指定或委託商業銀行承擔的業務,主要包括財政性存款代理業務、國庫代理業務、發行庫代理業務、金銀代理業務。
(三)代理商業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之間相互代理的業務,例如為委託行辦理支票托收等業務。
(四)代收代付業務,是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事宜的業務,例如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代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財政性收費、代發工資、代扣住房按揭消費貸款還款等。
(五)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委託辦理的代理發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還包括接受委託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股票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此處有價證券主要包括國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險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其辦理保險業務的業務。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受託代個人或法人投保各險種的保險事宜,也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代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代保險公司承接有關的保險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一般包括代售保單業務和代付保險金業務。
(七)其他代理業務,包括代理財政委託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四、擔保類中間業務
擔保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客戶債務清償能力提供擔保,承擔客戶違約風險的業務。主要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備用信用證、各類保函等。
(一)銀行承兌匯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並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商業匯票。
(二)備用信用證,是開證行應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為信用證的收益人而開具的一種特殊信用證,以保證在借款人破產或不能及時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由開證行向收益人及時支付本利。
(三)各類保函業務,包括投標保函、承包保函、還款擔保履、借款保函等。
(四)其他擔保業務。
五、承諾類中間業務
承諾類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約定的條件向客戶提供約定信用的業務,主要指貸款承諾,包括可撤銷承諾和不可撤銷承諾兩種。
(一)可撤銷承諾附有客戶在取得貸款前必須履行的特定條款,在銀行承諾期內,客戶如沒有履行條款,則銀行可撤銷該項承諾。可撤銷承諾包括透支額度等。
(二)不可撤銷承諾是銀行不經客戶允許不得隨意取消的貸款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備用信用額度、回購協議、票據發行便利等。
六、交易類中間業務
交易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保值或自身風險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種金融工具進行的資金交易活動,主要包括金融衍生業務。
(一)遠期合約,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個特定時間以約定價格買賣約定數量的資產,包括利率遠期合約和遠期外匯合約。
(二)金融期貨,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標為標的的期貨合約。
(三)互換,是指交易雙方基於自己的比較利益,對各自的現金流量進行交換,一般分為利率互換和貨幣互換。
(四)期權,是指期權的買方支付給賣方一筆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可於期權的存續期內或到期日當天,以執行價格與期權賣方進行約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的交易。按交易標的分,期權可分為股票指數期權、外匯期權、利率期權、期貨期權、債券期權等。
七、基金託管業務
基金託管業務是指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託,安全保管所託管的基金的全部資產,為所託管的基金辦理基金資金清算款項劃撥、會計核算、基金估值、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包括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
八、咨詢顧問類業務
咨詢顧問類業務指商業銀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譽等方面的優勢,收集和整理有關信息,並通過對這些信息以及銀行和客戶資金運動的記錄和分析,並形成系統的資料和方案,提供給客戶,以滿足其業務經營管理或發展的需要的服務活動。
(一)企業信息咨詢業務,包括項目評估、企業信用等級評估、驗證企業注冊資金、資信證明、企業管理咨詢等。
(二)資產管理顧問業務,指為機構投資者或個人投資者提供全面的資產管理服務,包括投資組合建議、投資分析、稅務服務、信息提供、風險控制等。
(三)財務顧問業務,包括大型建設項目財務顧問業務和企業並購顧問業務。大型建設項目財務顧問業務指商業銀行為大型建設項目的融資結構、融資安排提出專業性方案。企業並購顧問業務指商業銀行為企業的兼並和收購雙方提供的財務顧問業務,銀行不僅參與企業兼並與收購的過程,而且作為企業的持續發展顧問,參與公司結構調整、資本充實和重新核定、破產和困境公司的重組等策劃和操作過程。
(四)現金管理業務,指商業銀行協助企業,科學合理地管理現金賬戶頭寸及活期存款余額,以達到提高資金流動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九、其他類中間業務
包括保管箱業務以及其他不能歸入以上八類的業務。
⑵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是什麼呢
如今,隨著經濟的發展,各行各業都在逐漸興起,如保險行業。正因諸多行業的興起,所以行業管理也越來越重要。那麼對於保險行業的管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那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是什麼呢?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是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一則關於管理保險業務的法律。
拓展資料:
一、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國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
(二)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已採取有效整改措施並經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保險代理業務信息系統;
(四)已建立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和機制,並具備相應的專業管理能力;
(五)法人機構和一級分支機構已指定保險代理業務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
(六)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信息系統應具備的條件: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信息系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與管控保險產品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台保障能力;
(二)與保險公司業務系統對接;
(三)實現對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
(四)能夠提供電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書、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現金價值表等文件;
(五)記錄各項承保所需信息,並對各項信息的邏輯關系及真實性進行校對;
(六)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是對您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⑶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哪些業務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等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3)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⑷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保險公司委託,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及提供相關服務,並依法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商業銀行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
第三條 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四條 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應當本著互利共贏、共同發展、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共同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銷售渠道優勢,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長期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保障的核心技術優勢,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持續調整和優化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結構,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第六條 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保監會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中國銀保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國務院授權,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履行監管職責。
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在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章 業務准入
第八條 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國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
(二)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已採取有效整改措施並經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保險代理業務信息系統;
(四)已建立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和機制,並具備相應的專業管理能力;
(五)法人機構和一級分支機構已指定保險代理業務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
(六)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信息系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與管控保險產品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台保障能力;
(二)與保險公司業務系統對接;
(三)實現對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
(四)能夠提供電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書、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現金價值表等文件;
(五)記錄各項承保所需信息,並對各項信息的邏輯關系及真實性進行校對;
(六)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中國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其法人機構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許可證。
其他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向注冊所在地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許可證。
商業銀行網點憑法人機構的授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⑸ 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中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
2、辦理國內外結算、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
3、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
4、從事同業拆借;
5、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6、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7、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險業務等。
按照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政府債券以外的證券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業務。
(5)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有哪些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經營模式:
1、從商業銀行的發展來看,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有兩種。一種是英國模式,商業銀行主要融通短期商業資金,具有放貸期限短,流動性高的特點。即以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較高的利率放出貸款,存貸款之間的利差就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此種經營模式對銀行來說比較安全可靠。
2、另一種是德國式,其業務是綜合式。商業銀行不僅融通短期商業資金,而且還融通長期固定資本,即從事投資銀行業務。
3、中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模式。為了適應中國分業經營的現時特點和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新《商業銀行法》對原來商業銀行法不得混業經營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商業銀行
⑹ 商業銀行的代理業務包括
代理業務包括代收代付業務、代理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和其他代理業務。故選ABD
⑺ 各大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具體險種都有什麼
銀行的櫃員不是作保險的,所以有很多地方講不清楚。找人問清再去銀行買還可以,直接去不推薦。
一般銀行代理的都是責任比較簡單的險種:
1、萬能險
2、分紅險
⑻ 銀保合作業務包括哪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作為經濟全球化、金融一體化及金融服務融合和創新的產物,銀行保險是指銀行或保險公司採取的一種相互融合滲透的戰略,是充分利用和協同雙方的優勢資源,通過共同的銷售渠道、為共同的客戶群體、提供兼備銀行和保險特徵的金融產品,以一體化的經營形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種綜合化的金融服務。銀保合作領域大致可分為三個方面:一是代理業務;二是互補業務;三是商業銀行自身保險業務。銀保代理業務本質上是一種保險業務,是指銀行作為兼業代理機構,通過櫃面、電話銀行、網上銀行、信貸等渠道,在授權范圍內為保險公司代理推銷人身保險產品和財產保險產品,並為銀行法人客戶和個人客戶提供保險業務咨詢、投保支持等服務的代理業務(簡稱代理銷售業務)。同時,保險公司利用銀行現金結算技術系統,通過網上銀行、櫃面等方式,實現代收保險費、支付保險金、退保金或保單紅利等代收代付業務服務(簡稱「代理收付業務」)。互補業務是指銀保雙方本著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原則,銀行與保險公司相互提供金融服務、相互融通資金的行為,在實際業務中,更多表現的是銀行為保險公司提供金融服務。包括存款業務、結算與現金管理業務、資產託管業務、企業年金、投資銀行、融資業務等。銀行自有業務是指銀行作為對保險產品需求方,與保險公司其他企業客戶一樣,需要保險公司為其提供自有資產保險和員工人身保險產品和服務。工商銀行銀保業務優勢:完備的金融服務網路;先進的技術支持系統;優質的客戶資源;強大的市場營銷能力;嚴格的風險管控體系。
⑼ 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有哪些
銀行保險一般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分紅型:
經典的產品,保險期間一般是分為5年-10年的,躉交。產品優勢:現金價值高,1年或者2年可以保本,一般都是在第三年可以見到收益
2、萬能型:
很玄的一個產品,資金靈活。雖然這么說,但是如果提前支取的話根本就不能體現出什麼收益。也是3年後才能見到收益。但是以後的持續收益還比較好。
3、投資連結:
高風險,高收益。若市場不好,本金也許會丟失。市場好的話,是非常好的產品。
4、期交產品:
傾向於個險,一般為五年或者10年,產品特點為高保障、穩收益、短繳費期、長保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