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稅務代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稅務代理行為,發揮稅務代理人在稅收活動中的作用,保證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正確貫徹執行,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第三條稅務代理人是指具有豐富的稅收實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知識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第四條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稱為稅務師,其工作機構是按本辦法規定設立的承辦稅務代理業務的機構。
稅務師必須加入稅務代理機構,才能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第五條稅務代理人實施稅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稅人、和繳義務人自願委託和自願選擇為前提,以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獨立、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稅務代理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二章稅務師的資格認定第八條國家對稅務師實行資格考試和認定製度,資格考試辦法,另行制定。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稅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經濟類、法學類大專以上學歷,從事經濟、法律工作3年以上的;
(二)具有經濟類、法學類中等專業學歷,從事經濟、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
(三)連續從事稅務業務工作10年以上的;
(四)國家稅務總局認定具有同等學識能力和資格的。
具有經濟類、法學類中等以上專業學歷以及連續從事稅收業務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第十條取得執業會計師、審計師、律師資格者以及連續從事稅收業務工作15年以上者,可不參加全國統一的稅務師資格考試,其代理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考核認定。第十一條參加稅務師資格統一考試成績合格者和經考核認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發稅務師資格證書。第十二條取得稅務師資格證書者,要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稅務師執業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後,給予注冊登記,發給稅務師執業證書。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者,應當參加全國統一舉辦的稅務師執業培訓。
注冊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稅務師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所屬稅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等。
稅務師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全國統一製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負責發放。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有稅務師執業資格,稅務機關不予注冊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3年者;
(三)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3年者;
(四)被取消注冊會計師、律師、審計師資格,自被取消之日起未滿3年者;
(五)在職的國家公務員;
(六)依照本辦法規定被取消稅務師資格者;
(七)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不具備稅務代理資格的。第十四條稅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注銷其稅務師登記,並收回稅務師執業證書。
(一)在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稅務師執業證書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從事稅務代理工作1年以上的;
(三)依照本辦法規定被取消稅務師資格的;
(四)已死亡的;
(五)已不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不適合從事稅務代理工作的。第十五條國家對稅務師執業證書實行定期驗證制度,一般1年一次。第十六條稅務師辦理了注冊登記或注銷登記後,均應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布。第三章稅務代理機構第十七條稅務代理機構為稅務師事務所和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的其他機構。
一個稅務師只能加入一個稅務代理機構。第十八條稅務師事務所可以由注冊稅務師合夥設立,也可成立負有限責任的法人。
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應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以上經稅務機關審定注冊的稅務師。
『貳』 怎樣尋求稅務代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稅務代理試行辦法》以及《注冊稅務師執業准則(試行)》的規定,現階段我國稅務代理的主體只能是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並且注冊稅務慧隱檔師承接代理業務必須由稅務師事務所統一受理,注冊稅務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代理義務。作為專業的稅務代理主體,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可以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稅務代理服務。
納稅人尋求稅務代理,首先需要選擇稅務師事務所,我省現有32家稅務師事務所,遍布全省各地、州、市。各地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具體情況,採用電話咨詢、見面晤談等方式與各稅務師事務所聯系,尋求稅務代理。
其次,為保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權益,明確稅務代理當事雙方責任,規范稅務代理關系,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尋求稅務代理時,應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稅務師事務所簽定委託代理協議書,稅務代理委託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委託人及稅務師事務所名稱和范圍;
2、委託代理項目和范圍;
3、委託代理的方式;
4、委託代理的期限;
5、雙方的義務及前亂責任;
6、委託代理費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7、違約責任及賠償方式;
8、爭議解決方式;
9、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委託代理協議書是標志稅務代理關系確立的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在發生爭議時,可以有效的保護委託人和代理人的權益,因此,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尋求稅務代理攜笑時簽定委託代理協議書無疑是非常必要的。
在簽定稅務代理委託協議書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積極配合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的工作,為其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以保證稅務代理的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