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和代銷的理財產品有什麼區別
很多年輕的投資者或者是上了年紀的老人家,去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都會有些丈二和尚摸不到頭腦的感覺。原因非常簡單,銀行的理財產品非常的多,而且還分為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以及銀行代理銷售的理財產品,很多人對於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是根本不清楚的,下面就給大傢具體的分析一下。
團隊和投資方向是不一樣的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的團隊在組成,一般都是一些富有經驗的投資方面的人才,而且他們的投資方向大都是證券債券或者是風險比較低的基金,所以購買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還是那句話風險性比較小,因為本身投資的領域風險就比較小。
而銀行所代銷的理財產品,他們的投資方向和他們的團隊幾乎和銀行是有著本質上的區別的。所以在這一方面也是銀行自營產品和代銷產品最大的一個區別,另外我給大家一個建議,在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千萬不要盲目聽從別人的意見,要自己先去了解各個產品的特性以及類型,然後再去決定是不是該進行投資。
⑵ 中國銀行對公代理銷售保險指的是什麼業務
中國銀行對公代理銷售保險介紹: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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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內容應包括哪些
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本通知所稱代理銷售業務(以下簡稱代銷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委託,在本行渠道(含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向客戶推介、銷售由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金融產品(以下簡稱代銷產品)的代理業務活動。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嚴格代銷業務管理,防範代銷業務風險。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關於代銷有關金融產品的資質要求。
(三)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銷產品風險,向客戶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產品。
(四)商業銀行應當在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制度,確保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在賬戶、資金和會計核算等方面嚴格分離。
(五)商業銀行不得代銷本通知規定范圍以外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以及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
(六)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並根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授權機構規定,建立健全代銷業務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機構管理、代銷產品准入管理、銷售管理、投訴和應急處理、信息披露與保密管理等。
(七)商業銀行原則上應當通過代銷業務管理系統進行銷售。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定期對代銷業務管理系統實施技術評估,確保其基礎設施和網路系統承載能力、技術人員保障和運營服務能力與所開展的代銷業務性質和規模相匹配。
(八)商業銀行對代銷業務實施績效考核,不得僅考核銷售業績指標,考核標准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銷售行為和程序的合規性、客戶投訴情況和內外部檢查結果等。
(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內控管理、合規管理職能部門和業務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建立並有效實施代銷業務的內部監督檢查和跟蹤整改制度。
(十)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代銷業務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代銷業務管理制度的相關負責人和銷售人員,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分,同時追究上級管理部門的責任。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會同合作機構建立代銷業務客戶投訴和應急處理機制,明確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的途徑、程序和方式,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妥善處理投訴、突發事件和其他重大風險事件。
三、合作機構管理
(十二)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建立並有效實施對合作機構的盡職調查、評估和審批制度,及時對存在嚴重違規行為、重大風險或其他不符合合作標準的機構實施退出。
(十三)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原則上應當由其總行與合作機構總部簽訂代銷協議。確需由一級分支機構(含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行等)簽訂代銷協議的,一級分支機構應當事先獲得總行授權,並在報總行備案後與合作機構總部簽訂代銷協議;總行與合作機構一級分支機構簽訂代銷協議的,合作機構一級分支機構應當事先取得其總部授權並報總部備案。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四)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簽訂的代銷協議應當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合作機構提供代銷產品和產品宣傳資料的合規性承諾,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雙方在風險承擔、信息披露、風險揭示、客戶信息傳遞及信息保密、後續服務安排、投訴和應急處理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3.雙方業務管理系統職責邊界和運營服務介面。
4.合作機構有義務配合開展對代銷業務管理系統的接入、投產變更測試和應急演練等活動。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與合作機構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代銷結算資金的安全性和雙方客戶交易明細的一致性。
(十六)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合作機構的系統接入或託管實施統一管理,制定分類技術規范和介面標准,實施技術與安全評估,並在本行與合作機構的網路和信息系統之間保持風險隔離。
(十七)商業銀行的股東、由商業銀行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金融機構或者商業銀行所在集團其他金融機構等關聯方為代銷業務合作機構的,商業銀行對其在合作機構管理和代銷產品准入等方面的要求應當不低於其他合作機構。
四、代銷產品准入管理
(十八)商業銀行原則上應當由其總行承擔代銷產品的審批職責,並以書面形式對分支機構代銷產品范圍進行明確授權。確需由一級分支機構審批的,一級分支機構應當事先獲得總行授權,並在報總行備案後代行代銷產品審批職責。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對擬代銷產品開展盡職調查,不得僅以合作機構的產品審批資料作為產品審批依據。
(二十)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代銷產品的投資范圍、投資資產、投資比例和風險狀況等因素對代銷產品進行風險評級。風險評級結果與合作機構不一致的,應當採用對應較高風險等級的評級結果。
(二十一)商業銀行不得代銷未經合作機構確認合規或者未列入總行合作機構審批名單的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
五、銷售管理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確定代銷業務的銷售渠道。通過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應當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在專門區域銷售,銷售專區應當具有明顯標識。
(二十三)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提供查詢代銷產品信息的渠道,建立代銷產品分類目錄,明示代銷產品的代銷屬性、發行機構、合格投資者范圍等信息,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
(二十四)商業銀行應當使用合作機構提供的實物或電子形式的代銷產品宣傳資料和銷售合同,全面、客觀地揭示代銷產品風險。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銷產品宣傳資料首頁顯著位置應當標明合作機構名稱,並配備以下文字聲明:「本產品由××機構(合作機構)發行與管理,代銷機構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兌付和風險管理責任」。
(二十五)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並只能向客戶銷售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代銷產品。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和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
(二十六)商業銀行應當告知客戶代銷業務流程和收費標准,代銷產品的發行機構、產品屬性、主要風險和風險評級情況,以及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等信息。
(二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向客戶提供並提示其閱讀相關銷售文件,包括風險提示文件,以請客戶抄寫風險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銷產品的風險,銷售文件應當由客戶簽字逐一確認,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應由客戶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逐一確認。
(二十八)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員工行為管理,對銷售人員及其代銷產品范圍進行明確授權,並在營業網點公示。
(二十九)銷售人員應當具備代銷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技能和相應的崗位資格,遵守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行業協會和商業銀行制定的銷售人員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標准,並充分了解所代銷產品的屬性和風險特徵。
(三十)商業銀行應當會同合作機構為銷售人員持續提供專業培訓,確保銷售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符合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授權機構的要求。代銷新產品的,需開展銷售前培訓;未接受培訓或未達到培訓要求的銷售人員不得銷售該類產品。
(三十一)商業銀行通過營業網點開展代銷業務的,應當根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像,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客戶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
(三十二)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妥善保管與代銷業務有關的各種文檔(含錄音錄像文件),如實記載向客戶推介、銷售產品的情況。文檔保存年限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並在銀行內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確。
(三十三)商業銀行從事代銷業務,不得有以下情形:
1.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開展代銷業務,假借所屬機構名義私自推介、銷售未經審批的產品,或在營業區域內存放未經審批的非本行產品銷售文件和資料。
2.將代銷產品作為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進行銷售,或者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產品。
3.違背客戶意願將代銷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4.由銷售人員違規代替客戶簽署代銷業務相關文件,或者代替客戶進行代銷產品購買等操作、代替客戶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戶持有代銷產品。
5.為代銷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包括承諾本金或收益保障。
6.給予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向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取、索要代銷協議約定以外的利益。
7.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商業銀行應當通過獨立的團隊或機構對營業網點的代銷業務進行抽樣回訪。
(三十五)商業銀行不得允許非本行人員在營業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
六、信息披露與保密管理
(三十六)代銷產品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當督促合作機構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向客戶披露代銷產品投資運作情況、風險狀況和對投資者權益或者投資收益有重大影響的風險事件等信息。
(三十七)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履行客戶信息保密義務,防止客戶信息被不當使用。與合作機構共享客戶信息的,應當事先以醒目方式徵得客戶書面同意或者通過電子方式確認,並要求合作機構履行客戶信息保密義務。
七、監督管理
(三十八)商業銀行應當於每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向銀監會報送代銷業務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代銷業務發展規劃和基本情況、主要風險分析和風險管理情況、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情況、投訴處理情況以及代銷業務管理系統運行情況等。遇有突發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
(三十九)商業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開展代銷業務的,銀監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十)商業銀行代銷政府債券和實物貴金屬,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國銀行分行、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代銷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⑷ 銀行理財產品與銀行代銷產品有什麼區別,如何分辨好壞
我們所說銀行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由銀行資管部門(未來為銀行理財子公司)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產品。
銀行代銷產品一般是銀行「代理銷售」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獲得中間手續費的一種營銷方式,例如銀行代銷公募基金、保險、信託產品等。銀行只是「代銷中介」,不承擔產品管理與兌付。
如何分辨銀行理財產品好壞:
1、問清產品種類,從類別上區分。從產品類別上看,通常情況下,大部分理財產品屬於銀行自己的產品,而保險、基金、信託、資管類屬於代銷產品。
2、看清產品說明,尤其要注意從發行人區分。從產品說明書中找到理財產品管理人或者發行人信息,就能夠對是否屬於銀行自己的產品一目瞭然。
3、查看購買要求,從名稱和起點上區分。從產品名稱上區分,如果是銀行自己的產品,通常會冠以「某某銀行某某理財產品」,按順序系列編號;而代銷的產品則不會以銀行名稱來作為產品的冠名。從購買起點上區分,比如目前代銷產品,如信託和專戶理財(不保證收益的)等,購買起點通常在100萬以上。
4、留意投資合同,從蓋章上區分。關注投資合同上的蓋章,如果是銀行自己的產品,在產品的投資合同上蓋的是銀行公章;而銀行代銷產品,在產品投資合同上蓋的是理財發行機構的公章。
5、查閱信息公告,從分類上區分。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都需要在中國銀行業協會進行報備,因此在中國銀行業協會網站上可以公開查詢到相關信息。還有部分銀行會在官網公布投資理財產品目錄,能清晰看到產品是銀行自己的產品還是代銷產品。
6、查詢銀行網銀,從板塊上區分。部分銀行網銀的理財產品界面中設置有轉讓板塊,如果是可轉讓的理財產品,通常都是銀行自己的產品。
⑸ 商業銀行代理業務的概念是什麼
代理業務是代理人接受客戶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為辦理其指定的經濟事務的業務。信託機構的主要傳統業務之一。
代理業務和信託業務都以信任為基礎,代理人與信託中受託人的地位相似,但二者又有明顯的區別:
①在信託業務中,委託人須將信託財產的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而代理業務中不轉移財產權。
②在信託業務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信託事務,而代理業務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處理受託事務。
③信託業務中受託人的許可權較大,在遵守信託目的前提下,可自主處理信託事務,而代理人的許可權較小,在處理代理事務中一般需要被代理人具體授權。
④受託人承擔的責任大於代理人。
⑤代理業務的范圍大於信託業務,主要是代理業務可不受財產的限制,一些不涉及財產的經濟事務也可代理,如咨詢調查,代理會計事務等,而信託業務必須以信託財產為中心。
(5)銀行代理銷售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⑹ 什麼是銀行代銷理財產品
銀行「售賣」的理財產品一般分為「銀行自營理財」和代銷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
一、銀行自營理財:
我們所說銀行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由銀行資管部門(未來為銀行理財子公司)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產品。
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財產品均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包括銀行理財產品。當然不承諾保本保息並不意味著理財產品就有很大的「風險」了,也並不意味著銀行理財就不靠譜或風險「大」,主要還是看產品的風險等級。一般情況下銀行理財不能提前贖回。
二、銀行代銷的產品
這里所說銀行代銷產品一般是銀行「代理銷售」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獲得中間手續費的一種營銷方式,例如銀行代銷公募基金、保險、信託產品等。銀行只是「代銷中介」,不承擔產品管理與兌付。
理論上銀行代銷的產品也會有「准入」,代銷的產品肯定都是由合規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飛單或欺詐除外),但是產品不一定符合你的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以及收益目標,所以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判斷是否符合。
可以關注一下中小型銀行的「智能銀行存款」,享受存款保險保障(根據《存款保險條律》規定:個人在單個銀行的普通存款享受50萬以內100%賠付),「利率」在4%-5.5%左右,具有流動性高(可提前支取)、利率高於一般存款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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