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為規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各類招標代理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託,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並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第四條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收取服務費用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第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招標人的技術、質量要求。第六條招標代理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招標人強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資格的單位接受代理並收取費用。第七條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按照招標代理業務性質分為:
(一)各類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以及附帶服務的工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二)原材料、產品、設備和固態、液態或氣態物體和電力等貨物及其附帶服務的貨物招標代理服務收費。
(三)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監理,礦業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保險等工程和貨物以外的服務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第八條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第九條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採用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收費標准按本辦法附件規定執行,上下浮動幅度不超過20%。具體收費額由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委託人在規定的收費標准和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出售招標文件可以收取編製成本費,具體定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制定。第十條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託誰付費」。工程招標委託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可計入工程前期費用。貨物招標和服務招標委託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列支。第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按規定收取代理費用和出售招標文件後,不得再要求招標委託人無償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費用。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業務中有超出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要求的,招標代理機構可與招標委託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協商確定服務費用。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十四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委託的單位,按照國務院關於招標投標管理職能分工規定履行監督職能,要求招標投標當事人履行審批、備案及其他手續的,一律不得收費。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費用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處罰。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計委及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二、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准服費務類率型中標金額(萬元)貨物招標服務招標工程招標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億~5億0.05%0.05%0.05%5億~10億0.035%0.035%0.035%10億~50億0.008%0.008%0.008%50億~100億0.006%0.006%0.006%100億以上0.004%0.004%0.004%註:
1、按本表費率計算的收費為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的收費基準價格,單獨提供編制招標文件(有標底的含標底)服務的,可按規定標準的30%計收。
2、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例如:某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中標金額為6000萬元,計算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額如下:100萬元×1.00%=1萬元(500-100)萬元×0.70%=2.8萬元(1000-500)萬元×0.55%=2.75萬元(5000-1000)萬元×0.35%=14萬元(6000-5000)萬元×0.20%=2萬元合計收費=1+2.8+2.75+14+2=22.55(萬元)我國關部門制定《招標代理服務費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就是約束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的行為,維護招標人、投標人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招標代理一定要按照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准進行合法收費,一定不可以做違法犯罪的事情,這些大家一定要清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第四條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並在其資格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