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代理詞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代理詞是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或者在當事人授權的范圍內,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發表意見,維護當事人利益而形成的訴訟文書。在涉及債權人權利糾紛的案件中,代理律師作為代理人在法庭上進行辯論是必要的。代理詞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提出代理意見,並根據情況進行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