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騰訊-老乾媽」事件大結局|談談其中的表見代理
「騰訊-老乾媽」事件介紹
2020年7月10日,騰訊公司官方微博發布一則聯合聲明,稱其已與老乾媽握手言和,並已向法院申請撤回財產保全申請及該案訴訟。這場引發熱議的互聯網巨鱷與國民品牌之間的較量就此落下帷幕。
(圖一來源騰訊官方微博)
一波三折的劇情走向,撲朔迷離的案件事實,這場風雲事件雖已全劇終,但其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具有典型性,筆者認為確有必要予以探討。本文擬提取其中所涉表見代理問題予以分析,在此之前,讓我們先回顧一下該事件的全部脈絡。
根據我國表見代理制度相關規定,若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表見代理之構成要件,則老乾媽仍需履行合作協議中的約定義務,支付相應廣告費用。也即,即使騰訊確實受騙,其最終也不必然遭受經濟損失。
表見代理制度
(一)法律規定
據上表可知,《民法典》合同編關於表見代理制度的規定與《合同法》相比並未作出實質性修改。
此外,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具有相似性,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其代理權已終止。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為以下兩點。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3條: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 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不僅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鑒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為: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其代理權已終止;
2、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
3、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事件爭議點分析
結合現有信息,筆者認為,此次「騰訊-老乾媽」事件的爭議點主要體現為以下兩方面。
(一)行為人偽造印章簽訂協議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第41條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偽造印章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相反, 若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無論其使用印章的真偽,其代理行為應當有效 。( 蓋假章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可參見代麗麗律師《審判新觀點 法人代表蓋假公章,合同有效嗎?》一文 )
以下通過一典型案例對其進一步說明。
【案例1】在 (2015)民申字第3402號 一案中,梁某與A公司自2009年至2012年存在掛靠關系,期間梁某曾以A公司名義承接了甲工程,A公司為此向梁某出具了授權委託書。
此外,梁某還以A公司的名義承建了乙工程,A公司事後予以追認並對該項目實際行使了管理權,故 梁某與A公司對於乙工程仍構成掛靠關系 。
2010年11月16日,梁某為乙工程施工而以A公司名義與白某簽訂《租賃合同》。A公司主張《租賃合同》上A公司及乙工程項目部的印章均系梁某私刻,不代表其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應無效。
但最高院認為, 因梁某與A公司之間存在掛靠關系,足以使白某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實性以及梁某得到了A公司的授權,故梁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行為後果應由A公司承擔 。A公司主張租賃合同無效、其不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無法律依據。
就「騰訊-老乾媽」事件而言,根據貴陽市公安局雙龍分局發布的通報僅能得出行為人偽造老乾媽印章以及冒充該公司市場經營部經理的事實,至於行為人與老乾媽之間是否具有其他關聯關系暫時無從得知。
此外,騰訊法務部在江湖上素有「南山必勝客」之稱,若其僅憑一枚偽造的印章即陷入行為人設計的圈套,則也難以使人信服。
(二)騰訊在主觀上是否善意且無過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4條:
人民法院在判斷合同相對人主觀上是否屬於善意且無過失時,應當結合合同締結與履行過程中的各種因素 綜合判斷合同相對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此外還要考慮合同的締結時間、以誰的名義簽字、是否蓋有相關印章及印章真偽、標的物的交付方式與地點、購買的材料、租賃的器材、所借款項的用途、建築單位是否知道項目經理的行為、是否參與合同履行等各種因素,作出綜合分析判斷。
以下通過一典型案例對其進一步說明。
【案例2】在 (2013)民提字第95號 一案中,審理的關鍵在於譚某能否代表A銀行,即譚某在與相對人李某商談存款事宜時,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最高院指出,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應當包含兩方面含義: 一是,相對人相信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屬於代理許可權內的行為;二是相對人無過失,即相對人已盡了充分的注意,仍無法否認行為人的代理權 。
在該案中,相對人李某在與譚某商談存款事宜過程中,在以下方面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過失:
一是,對譚某行長的身份未經核實即輕信 。譚某接待李某時並未在A銀行辦公地點,而是在該行分理處的辦公室,作為「行長」的譚某親自帶李某到櫃台辦理「存款」業務,李某因為疏忽,對譚某作為「行長」不符合常規的做法未產生懷疑,未盡合理注意義務;
二是李某對存款過程存在的諸多不合常規操作未產生懷疑 。如李某作為儲戶應當知道在銀行櫃台辦理業務時,需向櫃員表明業務辦理事項,卻未在櫃台交易時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等;
三是,李某主觀上具有違規追求高額利息的故意 。李某對行為人承諾給予的高額利息未產生懷疑,亦未向A銀行核實。 因此相對人李某主觀上並非善意,不符合善意無過錯的表見代理構成要件要求,譚某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
回到「騰訊-老乾媽」事件中,若騰訊在與行為人簽訂合作協議時,存在對行為人「市場經營部經理」的身份未經核實即輕信,或對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的不合常規操作未產生懷疑且未向老乾媽核實等情形,則很難認定其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也難以構成表見代理。
此外,根據雙方最新聯合通報表明,騰訊致歉並以合同詐騙行為向警方報案,證明行為人私刻公章簽訂合作協議之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其法律後果自然與老乾媽無關。
小結
面對此類熱點事件,最佳參與方式便是理性吃瓜、引以為鑒。實踐中若遇到類似情況,筆者建議:
1、在簽訂各類協議時, 應要求簽約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親筆簽字的文件 ,不能僅憑加蓋公章或合同章了事;
2、在合同簽訂過程中 若出現不合常規操作 (如簽約地點、簽約流程不符合交易習慣等), 應及時聯系被代理人予以核實 ;
3、應在授權委託書等類似文件上 載明授權期限及代理人許可權 ,且在相關人員離職時,應及時解除授權。
法條鏈接
《九民紀要》第41條:
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後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並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後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後,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後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劉宛穎,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