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解決民營企業主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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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老闆和職業經理人之間的沖突源於兩大問題:一是雙方的目標追求不一致,二是雙方信息不對稱。解決這兩大問題的方法,既不是呼籲職業經理人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也不是單純的激勵機制,而是有效的監督和建立在監督墓礎上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民營企業的
委託代理問題
委託代理機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問題。企業委託人(所有者)希望以盡可能少的薪資水平使得企業經營代理人(職業經理人)盡全力工作,以實現企業委託人的最大整體利益。而企業經營代理人(形啞經理人)則在個人利益一定的情況下,選擇盡可能少的努力,並盡可能多J也佔有或佔用企業委託人(所有者)的企業資源。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的信息不對稱,雙方博弈的結果是形成了一套剩餘收益的分配機制。如果這套機制能夠實現雙方理想的激勵互容,那麼企業的健康發展就有了一個堅實的荃礎。但是在企業的現實運行中,雙方理想的的激勵互容情況往往難以實現,進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經營效率。
對國有企業而言,所有者缺位是其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其委託代理機制的委託人主體不明確。
『貳』 生產商如何處理與代理商的關系
第一,充分保障經銷商的利潤空間。利潤是利益的根本,要保障經銷商的利潤空間,廠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 手:首先,通過季度獎勵、年終獎勵等政策,既可以調動經銷商的銷售積極性,又可以為經銷商帶來額外的利潤,但要注意採取相應的配套措施,以防止經銷商片面追求獎勵而大量積壓貨物;其次,通過提供合理的產品組合建議,增加經銷商的利潤空間,這樣做同時也可以避免經銷商代理競品給廠商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二,採取有效激勵措施,充分調動經銷商積極性。傳統的返點、折讓、賬期等方式,一方面會減少廠商利潤或增加廠商風險,另一方面也易導致經銷商為完成指標而大量積貨,造成不利影響,而通過間接激勵方式滿足廠商利潤之外的其他需求,往往會起到更好的效果。首先,廠商可以定期召開經銷商大會,經常走訪經銷商,通過溝通,了解經銷商需求並幫助解決
第三,通過有效的溝通和協調管理,減少沖突。首先,經銷商之間存在的竄貨等水平沖突,要求廠商制定統一的價格和促銷活動,平衡各地區差異;其次,對於廠商與經銷商之間存在的回款等方面的垂直沖突,廠商可以針對回款時間給予不同的扣點,激勵經銷商及早回款;最後,廠商還可以通過控制經銷商數量的方式,有效避免經銷商之間的沖突。
第四,管理好經銷商的下線客戶,有助於經銷商管理。關注經銷商的下線客戶,可以幫助廠商從微觀上找到銷量增減的原因和產品與市場的結合度,從而有針對性地為經銷商提供營銷建議。
總之,經銷商作為企業與市場連接的中介,在價值實現過程中不可或缺,廠商除了加強自身管理外,還必須關注並盡量滿足經銷商的需求,這樣才有可能實現廠商與經銷商的共贏。
『叄』 什麼是代理問題企業的代理問題如何去控制
代理記賬的成本主要是辦公室租金、人工、水電費、辦公用品,還是很好控制的。
『肆』 企業代理沖突
一、從委託人方面來看:
1、股東或者因為缺乏有關的知識和經驗,以至於沒有能力來監控經營者;或者因為其主要從事的工作太繁忙,以至於沒有時間、精力來監控經營者。
2、對於眾多中小股東來說,由股東監控帶來的經營業績改善是一種公共物品。對致力於公司監控的任何一個股東來說,他要獨自承擔監控經營者所帶來的成本,如收集信息、說服其他股東、重組企業所花費的成本,
而監控公司所帶來的收益卻由全部股東享受,監控者只按他所持有的股票份額享受收益。這對於他本人來說得不償失,因此股東們都想坐享其成,免費「搭便車」。
二、從代理人方面來看:
1、代理人有著不同於委託人的利益和目標,所以他們的效用函數和委託人的效用函數不同。
2、代理人對自己所做出的努力擁有私人信息,代理人會不惜損害委託人的利益來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產生機會主義行為。
(4)公司制企業如何解決代理沖突問題擴展閱讀
代理理論適用范圍:
代理適用於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同時也適用於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如:申請行為、申報行為、訴訟行為。但是,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或行為性質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
則不能代理,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約稿、預約繪畫、演出等。此外,只有某些民事主體才能代理行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發行證券只能由有證券承銷資格的機構進行。違法行為也不得適用代理。
『伍』 對於所有權於經營權分離的公司來說,如何解決委託代理人問題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徵。對於股權分散的公司,委託人是公司股東,代理人是公司的經理層,股東追求的企業價值最大化,而經理層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兩者的利益追求不一致,經理層可能會做出侵害股東利益的行為,如建造豪華辦公室,在職消費,佔用公司資金等行為,這便是第一類委託代理問題,即棚昌緩股東-經理層委託代理問題。但是20世紀70年代後,許多學者發現大多數國家公司的股權時相對集中的,並且存在控制性股東,因為小股東持股比例比較小,沒有能力也沒有動力監督公司,將監管任務委託給大股東,這里就形成了一種委託代理關系。公司大股東擁有較多的持股比例從而擁有較大的控制權,可以決定公司重要的經營決策,大股東可能會處於自利的目的做出損害其他股東的行為,這就鏈模是第二類委託代理問題,也即控股股東-中小股東代理問題,也是近年委託代理研究的重點。還有一類是債權人-股東委託代理問題,講的是由於信貸關系,債權人與公司簽訂契約,債權人是委託人,公司股東時代理人,債權人最多隻能得到本金和利息,而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會把資金投資於風險較大收益較高的項目中去,債權人可能會面臨委託代理中的道德風險。對於第一種委託代理沖突,可以讓公司的經理層適當持股或制定諸如期權激勵等激勵計劃,讓他們也變成公司的股東,那麼經理層追求的目標將與股東趨於一致;對於第二種委託代理沖突,可以改善公司股權結構,降低控制性股東的控制權,增加其他幾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增加公司的制衡能力;第三種委託代理問題,債權人往往在制定契約時會考慮公司迅飢股東或管理者作出違背契約的行為,他們會提高融資成本。除此之外,三種代理問題都需要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監事會的作用
『陸』 如何解決公司委託代理關系中產生的問題
企業在分散所有權結構下,公司治理問題要面臨的核心委託代理關系是公司的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代理問題。在分散股權的條件下,經理人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者,雙方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情況下,產生了經理人作為代理人其利益與股東利益即委託人的利益不一致的問題。此問題成為了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此時,公司治理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如何防止其他股東的搭便車行為。
從以上的觀點我們可以得到: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雙方的契約是不完全的,信息是不對稱的,代理成本必然產生,為了降低代理成本,就必須建立完善的代理人激勵約束機制,使經理人的利益和自己一致。
拓展資料:
隨著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組織或形式不斷發展和變化,出現了個人業主制企業、合夥制企業、公司制企業,現代公司制企業(股份制企業)更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化大生產要求。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擁有企業所有權,但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經營者擁有企業的控制權對經營活動進行決策和管理,企業表現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針對這種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委託代理理論是一種強有力的解釋。
委託代理就是研究經營者和所有者之間的一種相互關系。現代公司的委託代理關系中主要涉及委託人和代理人,前者指股東後者指董事和經理,這種企業中的代理問題自科斯提出企業的性質理論以來,一直成為經濟學家關注的重要課題。代理理論認為:代理人和委託人是兩種不同的人,他們之間存在兩個方面的不對稱:一是利益的不對稱,股東追求的是公司利潤和股東權益最大化,而經理作為代理人追求的是個人收入最大化,社會地位、聲譽的提高,權力的擴大以及舒適的條件等。二是信息的不對稱,委託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顯優勢。
『柒』 論述題委託代理沖突
傳統的委託代理問題是指由於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產生的股東與管理層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代理問題,委託代理問題的存在必然帶來相應的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斯蒂格利茨認為,委託代理關系描述的是這樣一種經營行為,在這里「一個個人——委託人,可以設計一個用來激發另一個個人——代理人按委託人的利益而行為的報酬體系。」
與委託代理問題有關的利益沖突是財務管理目標更深層次的問題,委託代理問題的存在及其利益沖突的有效協調直接關繫到財務管理目標實現的程度。
在委託代理的關系當中,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的效用函數不一樣,委託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財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資津貼收入、奢侈消費和閑暇時間最大化,這必然導致兩者的利益沖突。此外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代理人擁有內部信息,處於信息優勢地位,委託人處於信息劣勢地位,在雙方利益不一致的情況下,在沒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為很可能最終損害委託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經濟領域還是社會領域都普遍存在委託代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