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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有什麼類型

發布時間:2023-11-21 12:20:22

Ⅰ 什麼是經銷商、代理商、加盟商他們有什麼區別

代理商是在其行業內接受他人委託的一般代理人,而加盟商是在加盟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他們都可以去推銷產品。

代理商比加盟商的許可權要大。 代理商可以分為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也可以說成是某某區級代理、市級代理等 代理商需要是法人,有自己的公司,有符合公司要求的財力和經營能力,公司授權給代理商在某一區域代理經營本公司的品牌,代理商可以發展自己的加盟商,不過需要報備總公司; 加盟商就是加盟某一個品牌作為自己銷售的品牌。不過加盟商也可以是一級,也可以是二級。總的說,比較大的公司集團會分華東區代理啊,華南區代理等等。而小的公司就直接發展加盟商。

拓展資料: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沖辯模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灶液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散緩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加盟商是指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目前我國的連鎖加盟行業分為緊密型和鬆散型,所對應的責任也不同。

Ⅱ 銷售代理的分類

銷售代理是委託人授予獨立的代理商「銷售代理權」,代理商在銷售代理許可權內連續地代表委託人搜集訂單、銷售商品及辦理其他與銷售有關的事務(如:廣告、售後服務、倉儲等),代理商在銷售完成後領取一定的傭金。
1、直接銷售代理與間接銷售代理
所謂直接銷售是指銷售代理商以委託人的名義替委託人進行銷售事務,其法律後果直接地由委託人承擔。
而間接銷售代理是指銷售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委託人進行銷售事務,其法律後果間接地由委託人承擔。
2、獨家銷售代理與多家銷售代理
獨家銷售代理是指廠商授予代理商在某一市場(可能以地域、產品、消費者群等區分)獨家權利,廠商的某種特定的商品全部由該代理商代理銷售。
以地域劃分的獨家代理是指該代理商在某地區有獨家代理權,這一地區的銷售事務由其負責。
有時,由於代理商的銷售能力十分強,廠商便不再劃分代理區域,而是將海外的全部銷售由某代理商獨家代理,這種情況也是有的。
按產品劃分,設立獨家代理商是指某代理商擁有廠商的某種或某幾種產品的獨家代理權的情況。
多家代理是指廠商不售予代理商在某一地區、產品上的獨家代理權,代理商之間並無代理區域劃分,都為廠家搜集訂單,無所謂「越區代理」,廠家也可在各地直銷、批發產品。
採取多家代理的廠家較多,多家代理中,代理商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只有廠家名頭甚響,產品暢銷時,代理商才肯採用此代理方式。如日本的許多電子廠家採用多家代理方式,如Casio(卡西歐)電子計算機、Panasonic(松下)尋呼機的生產廠家之所以能採用多家代理方式,主要是由於該廠家的產品技術先進,產品比較暢銷。
3、締約代理與媒介代理
所謂締約代理是指代理商有代表委託方(賣方)訂立銷售合同的權力。按照日本學術界的看法,締約代理中的代理與委託方是委託一代理關系。在實務上,締約代理商代理委託方訂立銷售合同時,應在合同上載明「賣方××,代理商××」的字樣,英文合同上則以「××(代理商名稱)on behalf of××(委託方名稱)或as agent of××(委託方名稱)」的方式表示出來。
媒介代理是指代理商只有媒介交換,促進交易的權力,而沒有代表委託方簽訂合同的權利。所以,媒介代理商不享有真正意義下的代理商許可權。在合同上,一般不顯示媒介代理商的身份。媒介代理商與經紀商在本質上並無區別,只是媒介代理商是為特定廠家媒介交易,且與委託方關系持久,而經紀人則廣為一般人媒介交易,且沒有持續關系。
4、總代理與分代理
現實生活中,總代理與獨家代理的概念常混為一談,這里有必要澄清。
所謂總代理是指該代理商統一代理某廠家某產品在某地區的銷售事務,同時它有權指定分代理商,有權代表廠商處理其它事務。因此總代理商必須是獨家代理商,但是獨家代理商不一定是總代理商,獨家代理商不一定有指定分代理商的權力。因此總代理制度下,代理層次更為復雜,因而,常常稱總代理商為一級代理商,分代理商則為二級或三級代理商。分代理商也有由原廠家直接指定的,但是大多數分代理商由總代理商選擇,再上報廠家批准,分代理商受總代理的指揮。
採用總代理方式的廠商不少,可以說,運用代理商的廠家大多採取總代理方式。
採用總代理制的優點是可以利用代理商拓展市場,缺點是代理層次增多,易造成管理不善。
5、傭金代理與買斷代理
這是按代理商是否承擔貨物買賣風險,以及其與原廠的業務關系來劃分代理形式。
傭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的收入主要是傭金收入,代理商的價格決策權受到一定限制。傭金代理方式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代理關系的傭金代理商,一種是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商。
代理關系的傭金代理方式是法律意義上純粹的代理關系。銷售代理商僅為國外廠商在當地推銷其產品,並在廠商授權—氏以廠商的名義與當地顧客簽訂買賣合約。產品的價格完全由廠家指定,代理商銷售產品後,向廠家索取傭金作為報酬。在交易過程中,代理商不以自己的名義進貨,即不從廠商購產品,只是起媒介交易作用。
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根據廠商制訂的價格範圍(有一個上、下浮動率),加上自己的傭金費作為產品售價,向顧客推銷產品,與客戶訂好買賣合同後,該代理商向廠商訂貨,並以自己的名義進口代理產品。待收到客戶貸款後,代理商從貨款中扣除傭金匯給廠家。
由於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商是以自己的名義進口貨物,因此,他與廠家的關系實際上已是買賣關系,而非代理關系,當代理商將貨物交給客戶而又收不到貨款時,他要負擔「壞帳」損失。正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商風險比較大,因此,廠家給予代理商價格浮動的范圍,代理商在此價格範圍內有最終價格決定權。
買斷代理商與廠家是一種完全的「買斷」關系。他們先自己掏錢向廠家進貨再銷售,而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商則是先從廠家進貨,若收不到貨款時,再承擔「壞帳」損失。因此,買斷代理商風險更大,他們對產品的銷售價格擁有完全決定權,其收入來自買賣的差價,而不是傭金。

Ⅲ 請舉例說明代理商、經銷商、批發商、加盟商、特許經營、…

代理商: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的。 一般酒類多是採用 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經銷商:
經銷商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於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的。 這類是目前很多廠家需要的合作夥伴,一般經銷商只代理少量品牌,有自己的區域進行銷售。

批發商:
批發商的概念是以前對商人的一種叫法,現在已經逐漸趨向於被淘汰。顧名思義,批發就是一批批進貨,然後往外一批批地發。可見這樣的生意沒有什麼計劃,只是一個貨物買賣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發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沒有服務終端意識的坐商。這類太多了,幾乎滿大街可見,像一些批發部,裡面貨物種類齊全,進了貨靠比較低的價格就批發出去了。 加盟商:加盟商是指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如麥當勞):在國外的大型連鎖加盟公司都是這種加盟方式。主要特點是:嚴格復制總部所規定的經營模式,包括布局、生產標准、銷售、進貨、組織機構、服務、培訓等。加盟商只需繳納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和首期加盟費,就可以享受到一切總部成功的資源,總部完美復制以保證加盟商的利潤。至於法律責任,則看雙方簽訂的合同如何規定。 特許經營: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目前中國特許經營已經覆蓋了該分類的所有13大類別,80多個細分行業和業態。沒有覆蓋到的領域是因為中國經濟社會制度、消費習慣不同,主要集中在商務服務,如財務、稅收、保險、審計、會計和卡車租賃這些服務於商業機構的服務項目,以及一些家庭服務,如草坪護理、衛生除蟲等服務。

Ⅳ 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代理的種類有網店代理、酒類代理和產品類代理三種。

1、網店代理是指某些提供網上批發服務的網站或者能提供批發貨源的銷售商,與想做網店代銷的人達成協議,為其提供商品圖片等數據,而不是實物,並以代銷價格提供給網店代銷人銷售。

一般來說,網店代銷人將批發網站所提供的商品圖片等數據放在自己的網店上進行銷售,銷售出商品後通知批發網站為其代發貨。銷售商品只從批發網站發出到網店代銷人的買家處,網店代銷人在該過程中看不見所售商品。網店代銷的售後服務也由批發網站行使。

網店代理是為了避免囤貨而產生的供貨形式。

2、酒類市場尤其是白酒市場擁有者很好的市場前景,已經迎來了第四次漲價浪潮。這為一批商家帶來了機遇,眾多的投資者,創業者紛紛進入這一市場,做起了白酒代理商。

一個優秀的酒水品種是創業者和投資者獲得回報的關鍵。所以,白酒代理一定要很好的把握質量,品牌,推廣和潛力四個特點。此外,作為一名優秀的代理商,擁有較多的經驗是非常重要的,做到這幾點,把握時機,贏得最大的利益。

3、產品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產品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產品代理商一般會按照級別劃分,劃分標准不一,有按區域劃分,有按傭金金額劃分各級別的責任和許可權不同,一般級別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4)代理商有什麼類型擴展閱讀:

專利代理條例

(1991年3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6號發布 2018年9月6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託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活動的正常秩序,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專利事務的行為。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辦理專利事務。

第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專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專利代理行業組織。

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制定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范。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范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對專利代理行業組織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

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

第八條 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合夥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決定。

專利代理機構合夥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專科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參加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在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滿1年,並在一家專利代理機構從業。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應當自執業之日起30日內向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為專利代理師通過互聯網備案提供方便。

第三章 專利代理執業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接受委託,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以及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等專利事務,也可以應當事人要求提供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後,不得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託。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指派在本機構執業的專利代理師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指派的專利代理師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承辦的專利代理業務有利益沖突。

第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解散或者被撤銷、吊銷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業務。

第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根據專利代理機構的指派承辦專利代理業務,不得自行接受委託。

專利代理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專利代理師對其簽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對其在執業過程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第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離職後,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專利代理工作。

曾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任職的專利代理師,不得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

第二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收費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國家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為小微企業以及無收入或者低收入的發明人、設計人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會員的自律管理,組織開展專利代理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代理公共信息發布,為公眾了解專利代理機構經營情況、專利代理師執業情況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撤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專利代理機構取得執業許可證後,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銷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合夥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

(二)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託;

(三)指派專利代理師承辦與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專利代理業務;

(四)泄露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五)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

專業代理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涉及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或者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提供虛假證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辦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

(二)自行接受委託辦理專利代理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

(五)泄露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專利代理師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涉及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或者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提供虛假證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開展與專利有關的業務,但從事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業務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商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代理國防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商國家國防專利機構主管機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依法執業的專利代理人,在本條例施行後可以繼續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名義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Ⅳ 代理商是什麼意思

代理商,即商務代理,是代理人受企業的委託,在一定的區域和處所內,在一定的代理許可權下,以企業的名義代替企業行使經濟行為(包括銷售商品及其他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企業。

代理商必須有以下特點:必須受企業委託。即被代理人必須是工商企業;代理商必須以企業的名義進行活動;代理商代理委託方進行的是商務活動,不能超出這一范圍。例如訴訟代理不在商務代理之列;委託企業(即被代理人)必須向代理商盤付報酬。

(5)代理商有什麼類型擴展閱讀:

根據委託人給予代理人的許可權,可以分為獨家代理、一般代理和總代理等;根據代理的業務內容,可以分為商品代理、保險代理、證券代理、旅行代理、廣告代理、投標代理等。

1、獨家代理,代理人單獨代表委託人從事有關商業活動,委託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派第二個代理人。在進出口業務中,採用獨家代理方式時,作為委託人的出口商即給予國外的代理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推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

2、一般代理,這類代理中,代理人僅為委託人在當地招攬生意,或根據委託人的要求與賣主洽談生意,由委託人簽訂買賣台同,代理商按成交金額收取傭金。

3、總代理,總代理人實際上是委託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理,同時還往往有權代表委託人辦理一些其他非商業性的事務。

4、銷售代理,是最常見的代理類型。按代理商與廠家的交易方式分為傭金代理與買斷代理,傭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的收入主要是傭金收入,代理商的價格決策權受到一定限制。代理關系的傭金代理方式是法律意義上純粹的代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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