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被授權代理人去招投標,之後如果有問題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如果是在合法的情況下,之後如果有問題,代理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代理人明知是違法行為,仍然進行代理或者不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為代理人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為代理人時,其代理行為應符合法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所為的符合代理行為要件的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根據《民法通則》: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因此,在合法的情況下,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1)投標代理人有什麼風險擴展閱讀:
根據《民法通則》: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㈡ 對投標單位委託代理人有什麼具體要求
投標單位的委託代理人還是招標單位的委託代理人呢?
㈢ 做投標委託人有風險嗎
一般不會有什麼情況,拿你的身份證就是說想讓你做授權代理人,你沒在投標上簽字不會有多大的後果。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規定,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委託招標,就是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招標人的名義組織招標工作。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委託招標屬於委託代理的范疇。
其中,招標人為委託人,招標代理機構為受託人。這種委託代理關系的法律意義在於,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以雙方約定的代理許可權為限,招標人因此將對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及其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
委託招標是招標人根據項目需求、按照法定的自願原則自願選擇的結果,法律對合法的委託招標予以保護。為此,《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規定,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基本程序
(一)確定招標代理機構。即招標人根據自願原則,對業內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予以確認,在此基礎上根據項目情況選擇確定一家招標代理機構為受託人。
(二)招標人與選定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照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委託招標的代理協議,明確委託方和受託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工作對象和工作方法、職權范圍、服務標准、違約責任以及其它需要確定的事項。
(三)在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委託代理協議組織招標的過程中,招標人可以依法在不影響受託人工作的前提下,對受託人的工作進行監督。如果發現存在違法或者違約的行為,招標人有權要求其立即予以更正或停止。如果該違法或違約行為對招標人產生了損害後果,招標人還有權要求招標代理機構予以賠償。
㈣ 開標時,委託代理人是干什麼的有沒有風險
委託代理人,又稱「受託人」。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的人。代理人的一種。委託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當委託代理人是公民時,他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當委託代理人是法人時,所受託的事項必須符合其經營宗旨和業務范圍。委託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前者稱為「單獨代理」或「一人代理」,後者稱為「共同代理」。在共同代理的場合,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各個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以防互相推諉,也便於發生糾紛明確責任。如果授權委託書未明確各個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則各個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和責任推定為同等。委託代理人有權隨時辭卻委託,但應及時通知被代理人即委託人和有關當事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代理人承擔。委託代理人應當正當合理地行使代理權,不得濫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利益。委託代理人有權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自主地為意思表示。委託代理人應當親自完成受託事項,不得擅自轉委託,除非在緊急情況下
㈤ 投標有風險嗎
按照法律法規正常程序走,是不會有危險的
㈥ 投標人要承擔什麼風險
單純是參加投標這個行為來講,投標人的風險就是需要承擔未中標的結果,將風險最小化,選擇比比招標。
㈦ 被單位任命為委託代理人會有什麼風險嗎
有風險, 如果你進行的民事行為超出了委託代理許可權,行為未被被代理人追認,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明知被委託事項違法 仍然進行代理活動,要與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第66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67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㈧ 我老闆讓我替他去招標,那麼我就是授權委託人,如果沒有授權委託書,招標會上我簽字會承擔什麼樣的風險。
如果是替招標的話,招標會上作為招標人代表出席是不需要授權委託書的,簽字只是表示有招標人代表到場,不會承擔任何風險;
如果是替老闆去投標,沒有授權委託書,招標人和招標代理單位是不認可你的授權委託人身份的;你簽字沒有任何效力;
出具授權委託書的時候一般是要附身份證復印件的,至少要提供身份證編號的,你多慮了。
(8)投標代理人有什麼風險擴展閱讀:
招標的基本要求
《招標投標法》第十七條規定,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邀請招標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邀請接待室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一種招標方式。這種招標方式與公開招標方式的不同之處,在於它允許招標人向有限數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供應商或承包)發出投標邀請書,而不必發布招標公告。
因此,邀請招標可以節約招標投標費用提高效率。按照國內外的通常做法,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前提條件,是對市場供給情況比較了解,對供應商或承包情況比較了解。
在此基礎上,還要考慮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一是招標項目的技術新而且復雜或專業性很強,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或承包商中選擇;二是招標項目本身的價值低,招標人只能通過限制投標人數來達到節約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請招標是允許採用的,而且在實際中有其較大的適用性。
但是,在邀請招標中,招標人有可能故意邀請一些不符合條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其內定中標人的陪襯,搞假招標。
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應當對邀請招標的對象所具備的條件作出限定,即: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不少於3家。
而且該法人或其他組織資信良好,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前者是對邀請投標范圍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以保證適當程度的競爭性。
後者是對投標人資格和能力的要求,招標人對此還可以進行資格審查,以確定投標人是否達到這方面的要求。為了保證邀請招標適當程度的競爭性,除潛在招標人有限外,招標人應邀請盡量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以確保有效的競爭。
㈨ 委託代理人有什麼風險
委託代理人是有一定風險的,因為如果所進行的民事行為超出了委託代理許可權,行為未被被代理人追認,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明知被委託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要與被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1、第66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它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2、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3、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9)投標代理人有什麼風險擴展閱讀:
委託代理與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不是由法律規定。
第二,代理的事項及許可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決定,委託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
第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遞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委託他人找為訴訟的訴訟文書,是委託代理人取得委託代理資格,為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證明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註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