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庭上有哪些人
法庭上有下列人員:
1、負責案件審理和裁判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獨任審判的,只有一名審判員;
2、法庭開庭過程的文字記錄人員:書記員;
3、案件的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
4、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5、其他出庭法庭的人:翻譯人員、鑒定人、證人等。
法庭組成人員有審判人員及書記員,適用簡易程序的,由一名審判員和一名書記員審理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由三名審判員或一名審判員、兩名陪審員和一名書記員審理。
另外還有原告以及被告或者原告,被告的委託代理人以及其他人。根據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4、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等人員組成。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② 法庭上代理人需要什麼要求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具備民事行為能力。2、委託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3、 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