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打官司找代理人要怎樣辦理
一是在國內居住的當事人聘請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的,由委託人和受委託人製作授權委託書,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即可。這是普通的,也是最常見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方式。這里所說的委託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或者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受託人的范圍,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其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也可以是律師、社會團體推薦的人。訴訟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未成年人給予受託人特別授權的,必須明確記明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的訴訟代理許可權。㈡ 怎樣請律師代理打官司
訴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打官司,很多人在遇到糾紛而不清楚該如何解決才好的時候,都會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這也是比較有效的能夠解決糾紛的方式之一。一、怎樣請律師打官司當事人在打官司的時候,能想聘請律師作代理人或辯護人,以使自己在訴訟中處於有利的地位。可是,怎樣聘請律師?這里也有學問。1、審查資格。律師法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因此,當事人在請律師時,一定要審查律師的資格,其是否有律師執業證。2、了解機構。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請律師要到律師事務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師所在的執業機構。因為律師法有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為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3、簽訂協議。聘請律師要簽訂書面協議,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特別是對聘請律師費用更不要馬虎,一定要言明打贏了官司和打輸了官司各是多少錢,一審費用和二審費用又分別是多少,都要在協議上寫得清清楚楚,並在付款時要求出具收據。4、授權明確。有的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雖也填寫了委託書,但不明確授權范圍。認為只要付錢給律師,一切都由律師來處理。因此,有的當事人根本不出好物庭,不了解案件進展,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於授權不明產生的法律後果,授權人是要承擔責任的。5、慎重付款。有的當事人對律師的話深信無疑,只要律師要錢,他都毫不在乎。一審官司打輸了,律師提出上訴,他不加考慮,一一照辦,交了上訴費,再交聘請律師費,一點不心疼。特別是對律師提出的請辦案人吃飯和找人疏通關系等社交活動費更是大方,往往傾期限所有。一旦官司輸了,方大夢初醒,直呼上當,後悔莫及。因此,對律師索要的按規定應收取的正當費用以外的所謂活動費一定要加以拒絕。二、聘請律師注意事項1、律師費是由聘請人和律師根據有關規定、案件的難易程度、所需的工作時間、責任大小等因素,共同協商確定的;2、聘請人應向律師客觀地介紹委託事項的全部情況;3、充分信任和支持律師的工作,與律師保持經啟李常的聯系;4、及時向律師索取有關委託業務的代理詞、辯護詞、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看完以上內容後,相信大友旁液家已經清楚,要是打算聘請律師來幫助自己打官司的話,具體該如何請律師了吧,在這個過程中也有一些地方是需要當事人注意的。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 警告 ;有 違法所得 的,依照法律、 法規 的規定 沒收違法所得 ,並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 代理 執業區域的; (二)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三)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五)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明知委託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八)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許可權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 委託合同 ,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十一)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四)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託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託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十七)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託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 行賄 、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託人向其行賄的;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 行政處罰 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