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代理機構收費標准
參與企業改制、出具法律意見書、項目法律服務,根據標的數額或涉及財產標的數額的一定比例由雙方協商收費。按標的收費的標準是:
標的收費比例
1000000元以下部分4%40000元
1000001元至500萬元部分2%80000元
5000001元至1000萬元部分1%50000元
10000001元至5000萬元部分0.5%20萬元
50000001元至10000萬元部分0.4%20萬元
100000001元至2億元部分0.2%20萬元
2億元以上的部分0.1%
按以上比例不足40000元的,按40000元收費。
雙方也可按工作量和項目的復雜程度協商收費。
招標代理費是由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擬招標項目投資額,雙方依據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及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文件規定標准,在雙方充分協商溝通的基礎上,由招標人向招標代理機構支付的擬招標項目招標代理全過程所需的全部費用.此筆費用一般由招標人向招標代理機構給付,但如果雙方在合同上約定了此筆費用由中標人支付,則從其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及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文件。
拓展資料: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
法律依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工程招標委託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可計入工程前期費用。貨物招標和服務招標委託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