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專利代理人資格
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並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根據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採取全國統一考試方式,每年舉行一次。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包括以下考試科目:(一)與專利有關的法律基礎知識;(二)專利申請文件撰寫;(三)專利申請手續、審批程序及文獻檢索;(四)專利審批標准及復審與無效。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以閉卷筆答方式進行。
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並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專利代理人跟律師是兩個不同的資質,雖然都是代為處理法律事務。不能誤認為專利也是法律事件,律師都能包辦,尤其是在企業有法律顧問的情況下,尤其應該搞清楚自己的法律顧問是否具備專利代理人資格之後再決定是否委託他辦理專利事務。一般情況來說,專利代理人只能處理專利事務,而不能處理其他法律事務。而律師只能處理「除專利之外」的法律事務,而處理不了專利事務,因為大部分的律師都不具備理工科技術背景,看不懂專利的技術信息,並且也沒有經過處理專利事務的特殊培訓。鑒於專利代理在專利制度正常運轉中的重要作用,國務院法制辦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將「專利代理人」稱謂變更為「專利代理師」,並從資格證的隱謹獲得、執業證的頒發等方面予寬搭以了全面規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樣的變更是為慎攜拿了提升從事專利代理事務的專業人員的社會地位,增強其榮譽感。並且參考了國內其他需經行政許可才能執業的專業人員的稱謂,如律師、醫師、注冊會計師等,以及歐美等發達國家對專利代理執業人員稱謂,才做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