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醫葯企業怎麼管理代理商
對代理商培訓的目的在於增強代理商對制葯企業的信任度,提高其營銷水準,擴大制葯企業產品的銷售,提升制葯企業的營銷業績,建立與代理商穩定、持久的戰略夥伴關系。圍繞這樣一個目的,制葯企業對代理商的培訓內容主要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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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葯企業形象和品牌的推廣
培訓過程中首先應該向代理商推介的是制葯企業形象、制葯企業的企業文化、制葯企業的人員素質、制葯企業持續發展的保證因素。所有這些,最主要的目的是建立起信任,樹立起信心,這是代理商培訓的基礎,也是區別於一般競爭者的獨到做法。
在這方面,要恰到好處地運用制葯企業的宣傳手冊、內部刊物、制葯企業在重要媒介上的有關報道、制葯企業的經典營銷案例等等。
2.制葯企業的產品
應著重介紹制葯企業產品研製的技術依託,制葯企業產品的獨到之處,或獨特功效,樹立良好的市場定位,以區別於競爭者及其產品。這時,應著重介紹制葯企業產品的特點、優勢以及能給代理商帶來的利益,盡可能地避免貶低對手產品而忽視介紹自身產品特色的推介方式,鼓勵代理商大膽經銷制葯企業的產品。
3.制葯企業的銷售政策
在開展對代理商的培訓工作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市場調研工作,了解當地的價格水平,制訂一套針對該區域市場的銷售政策。這方面,制葯企業事業部經理一定要把握好「度」。必要時還應該制訂獎勵政策,如給予時間獎勵、數量總量獎勵、文化獎勵等等。
4.制葯企業的營銷隊伍推介
應著重向代理商推介制葯企業產品推廣經理是經過良好的培訓,有敬業精神,有專業水準和學術知識。在推介培訓之前,市場部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備,對產品推廣經理進行良好的訓練,市場部經理應指導產品推廣經理對代理商進行有效的拜訪。一般說來,代理商在具有敬業精神、訓練有素的產品推廣經理面前是很難拒絕的。
5.制葯企業的支持
應著重向代理商推介制葯企業的學術支持、推廣支持、管理支持,還包括制葯企業能為代理商提供的助銷措施、公關運作等等。培養KOL,邀請KOL給代理商所屬地區VIP講授學術知識,樹立產品的學術性;增加專業領域的市場推廣;給代理商作專業培訓;作詳細的助銷計劃;招標、醫保等政府關系運作。
6.營銷理念的交流
代理商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壓力,會十分熱衷於從外界獲取經驗,一般會認真研討這方面的問題。在交流營銷理念的過程中,與代理商取得更多的一致與認同。
7.醫葯營銷知識,以及醫葯代理商的自身建設
醫葯代理商與常規消費品代理商有很大的不同,他們主要的渠道是特殊的銷售載體---醫院和葯店,常規消費品代理商不需要掌握一定的產品專業知識,而葯品代理商起碼也要具備一定的醫學常識。而葯品營銷更是帶有很多的政策限制和特殊性。通過培訓,探討醫葯代理商自身的發展前景,使服務更規范。惟有這樣才能夠發揮代表自身的優勢,企業要有獎勵有處罰,一個醫院交給了代表,代表是不是用心去
工作。這是非常關鍵的,所以對代表的引導和培訓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
8.市場環境與本地區消費分析以及應對措施
當然,還會有許多內容是代理商所關心的,比如經營過程中的失誤、教訓、碰到的困難以及化解的辦法;從較低層面上去看,還包括營銷中的實際操作技巧等等。
二、代理商培訓的主要方式
並非所有的代理商都值得去做培訓工作,要做好深入的調研工作,選擇真正能作為戰略夥伴的代理商去做此項工作。必須考慮代理商有良好的信譽和財務狀況,有較強的區域市場拓展能力,有積極進取的意識,尊重製葯企業的價值觀、關注制葯企業的營銷狀況,有長遠打算,在市場、價格、促銷、付款方式上能理解制葯的意圖,面對新的誘惑能夠把握自己。
在選擇有進取心、合作意識和營銷能力的代理商前提下,可以運用以下方式對代理商進行培訓:
1.拜訪洽談式
運用拜訪洽談的形式,和代理商進行深入的溝通,使代理商理解制葯的價值觀,了解制葯企業的運作情況和產品情況,了解制葯企業的營銷能力和在業界學術推廣的力度。這種方式要求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備,准備好資料,列好洽談提綱,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備,以取得代理商的認同。洽談的場所最好是在辦公室,其次是宴請場合。
2.演示推廣式
准備好電腦設備,或VCD或幻燈機、電腦筆記本、做PPT等,以及宣傳資料,在代理商組織下,在會議室向代理商有關人員推介。這種形式比較正規,容易取得代理商的信任,但溝通上太拘泥於形式,會有溝通上的困難。同時也可以召集起來進行封閉式培訓或共同探討交流。
3.信函方式
由於現代通信事業的發達,人們越來越懶於寫作,用信函方式介紹企業制葯、推廣制葯企業、交流信息,有時候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培訓的對象應該首先考慮代理商中的主管和主要業務人員,必要時范圍可適當放大,有助於建立業務聯系後利用代理商來幫助制葯企業解決當地銷售過程中的困難,掃除障礙。
代理商培訓中要注意的問題
1. 一定要慎重選擇代理商。選擇比較有自身發展慾望和操作規范的代理商,制葯企業將對此有一些投入以幫助優秀代理商共同發展。
2. 一定要有良好的態度。耐心、熱心、友善、信任、慎重承諾,致力於和代理商在互惠互利上的溝通,讓代理商感受到企業制葯的價值,感受到制葯企業可能給他帶來的長遠利益。
3. 一定要認真做好調研工作,廣泛收集信息,做好充分的材料和案例准備。
4. 在開展培訓的同時,省區經理一定要勤勉地開展工作,以實際行動來取得代理商的信任。
5. 培訓一定要從實際出發,講究效果,講究技巧,因人因地而異,切忌書生氣,為培訓而培訓。培訓的根本目的在於提高營銷的業績,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6. 制葯企業的企業文化一定要進一步完善,沒有這方面的實力,就談不上對代理商的培訓,可能反過來要人家來培訓呢。通過培訓,讓代理商完全融合我們制葯企業的企業文化,從形式上看,我們是合作夥伴,但從內在上要達到認同彼此的文化價值標准。
7. 不要把希望完全寄託在代理商身上,他們當中,或許會有「見異思遷」、「見利忘義」的情況發生。這就需要我們的省區經理和事業部管理人員,更細致地服務和管理代理商,隨時掌握代理商的內心思想軌跡。
綜述:在現代醫葯企業的銷售過程中,很多企業都採取招商的行為來啟動區域市場,制訂一套完整的對經銷商的管控制度是相對必要的。本制度是在個人的思維和角度上展開的,有很多的不足,希望能夠在實際的工作中得到各位銷售精英多提出寶貴的意見。
Ⅱ 葯品行業如何進行企業培訓
誠然,葯品在葯店的銷售過程中,店員所起的作用是毋庸置疑、不可替代的。通過對葯店店員的培訓不僅可以體現制葯工業依託店員來提高自己的產品銷量,且可以更能體現自我葯療的社會價值!因而很多制葯工業將培訓特別是產品知識的培訓作為最直接、最經濟、最有效的市場營銷手段,而且把這項工作列為OTC工作的核心任務之一。 但是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發現,盡管制葯工業把葯店的店員作為重點工作對象,通過OTC代表的日常拜訪進行日常培訓、通過葯店每月例會進行集中培訓,期望通過培訓來使他們掌握相關的產品知識和賣點,達到向消費者主動推薦的目的,但是實際的情況卻不容樂觀。一方面連鎖葯店沒有把培訓作為提升店員技能的利器,反而收入收取制葯工業的高額培訓費用當做營業外收入,另一方面,對葯店的店員而言,大部分的店員將培訓當做了一種負擔,抵觸情緒特別大。 這種情況的出現令制葯工業異常尷尬,不做培訓競品的終端攔截更加嚴重,對品牌工業而言,連鎖葯店的市場份額越來越萎縮,做培訓不僅要負擔高昂的成本費用,且培訓後銷量沒有實質性的提升!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筆者先後走訪了沈陽、長春、北京、深圳、長沙、杭州等十餘城市,與這些城市的主流連鎖葯店做了溝通,大致可歸納如下幾點: 1.程序化的培訓流程:制葯工業在集中培訓上通常都採用會議的方式,把店員集中在一起,由工業廠家代表講一些產品知識,中間穿插幾個有獎問答或者抽獎環節。而店員的日常拜訪培訓也一樣,幾句產品知識介紹加上小禮品的誘惑………, 久而久之,程式化的培訓方式難免使人產生厭倦感。 2.千人一面的產品知識:各制葯工業在產品賣點上均表現雷同,產品知識上的介紹缺少對疾病病症的描述,與競品的比較上,無強有力的說辭,更不能告訴店員如何用精簡、干練的語言打動消費者。無疑這些產品知識對店員的銷售幫助沒有任何效果! 3.填鴨式的表現方式:制葯工業在培訓表現方式上多採用填鴨式的教學方式,老師的語言枯燥無味、如同嚼蠟,缺乏吸引力,不能引起共鳴,而聽著店員則硬著頭皮混混欲睡的聽。 4.行政壓力的束縛:由於連鎖葯店捨不得佔用店員工作時間,因而針對店員的培訓往往是以犧牲個人的休息時間為代價。如不去參加,行政壓力的干預將使職業生涯或者薪資收入降低,只能不得已而為之的參加。帶著如此情緒去聽課,其效果就更可想而知了。 正式上述的這些原因造成了制葯工業培訓的尷尬局面,令制葯工業的此舉變得舉步維艱,更令眾多制葯工業的市場營銷人員苦惱不已。那麼面對這些問題,做為制葯工業該如何去解決呢?帶著這個問題加上筆者多年在連鎖葯店的培訓經驗,認為工業企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 1、 層級化實施的培訓管理: 就是按著聽課者的層級來組織培訓課程,即針對店員、店長、門店管理部、商品部、采購部等設計不同的課程。畢竟不同崗位的員工思考問題的層次和角度是不一樣的,拿店員來說,如講門店管理的課程無疑超出了其日常工作范圍,同樣針對店長來說,如何設計促銷方案的課程也超出了其工作許可權!俗話說的好:屁股決定思維!就是指這個道理。針對不同的崗位的人組織實施不同的培訓課程,不僅有助於調動連鎖葯店各層級的興趣度,而且更能建立與之深度合作的吸引力。 在這一點上昆明滇虹葯業率先在業內進行了突破,如針對營運總監的組織了《將你的葯店引入動車時代》高峰論壇;針對采購總監組織了《走出非葯品經營的「蝸居」時代》的峰會;針對葯店營運部提供的《「非誠勿擾」的客流量》、《「不見不散」的毛利率》、《尋找提升促銷效率的「鑰匙」》;針對店長提供的《吹響「客單價」的集結號》;針對店員提供的如何《如何售賣外用葯》等,這些培訓課程在與其合作的連鎖葯店中引起了很好的反應,受到了這些連鎖高層的一致認可!並使得其部分品種在這些連鎖中銷量達到了200%的提升! 2、 多樣化的培訓形式: 我們知道,現在大部分連鎖葯店的店員都是 80、90後員工,他們的性格特點是「個性張揚,追求自由」。而現階段大部分制葯工業的培訓形式都拘泥於傳統式的「填鴨式教育」,因此結合這些店員的特點,應採用聯誼活動、戶外拓展、野外郊遊的方式進行培訓,將這些培訓融入到這些活動中,在滿足其表現慾望過程中,穿插入如挖寶、有獎競猜等互動性、娛樂性的產品知識內容,在寓教於樂中進行不斷強化店員的產品知識。 多樣化的培訓形式不僅適用在店員身上,在連鎖葯店的其他層級也可以進行,如針對高端營運總監或者采購總監,培訓的課程益採用案例分析討論在進行,在討論中學習、在討論中整理經營思緒,達到開卷有益的效果;此外還可以組織高管異地學習的方式。盡管這些課程從表面上看與產品的銷售無關,但是此類培訓活動對客情關系的鞏固、銷售資源的換取起到了無可比擬的推動作用。 3、 培訓內容上的實戰性:#p#分頁標題#e# 與前幾年相比,醫葯市場上的培訓課程越來越多,培訓內容上五花八門,培訓老師的素質也參差不齊。盡管課程內容的多樣性和廣泛性對葯店來講是好事,但是隨著連鎖葯店人員接觸的越來越多,其要求也越來越高。那些以前聞所未聞的理論性課程現在已經非常反感,而實戰型課程則受到歡迎。這就要求提供培訓的工業企業必須有所針對性的准備,像前面提到的滇虹葯業的課程,每個課件的設計都是穿插著大量的案例來進行講解的,有的課程在部分連鎖中甚至出現了停業聽課的少見現象。 實戰型的培訓對制葯工業提供的培訓內容來說,其難度設計是相對而言比較大,畢竟能講這部分課程的老師不多見,且課程內容本身一定要結合連鎖葯店遇到的實際問題。因而對制葯工業來講,選定老師和課程內容最好是採用外聘的方式。 4、 語言表達的生活化: 記得曾經看到過一篇文章,寫美國總統大選期間,候選人在各州巡迴演講時,都是幾分鍾就把自己的立場闡述得一清二楚,因為他們講的都是大白話,婦孺老幼、引車賣漿之流都能聽明白假如他當選總統將要給老百姓帶來什麼利益。這就是「精英治國」與「草根民主」之間的有效結合。 筆者聽過不少店員反映有些制葯工業提供的課程,培訓師故弄玄虛、莫測高深,滿嘴是術語,時不時地還蹦出一兩個英文單詞,本來很容易懂的事,結果越聽越整不明白了。因而制葯工業提供的課程,就語言表達上一定要通俗易懂,要知道我們的消費者都沒有接受過醫學、葯學的正規教育,聽不懂那些晦澀難懂的專業術語。因此,在培訓時要用通俗、直白的語言,把你的品牌理念、產品的治病機理、作用功效通過店員之口,傳遞給每一個可能購買你的產品的顧客。「復雜事情簡單化」是做事的最高境界,而用簡練又生活化的語言把復雜的道理解釋清楚,則是培訓的最高境界。 5、 賣點提煉簡約化 賣點對於一個產品的重要性而言,不啻於一場重大戰役中重型彈葯,賣點提煉的是否精準,是能否打動消費者花錢購買的關鍵。 由於國內的葯品絕大部分都是仿製葯,產品高度同質化是普遍現象。因而產品賣點提煉的不好,店員聽課時就可能索然無味、充耳不聞,因為你所講的這些東西,也許前一階段其他廠家已經講過了,你純粹是在「炒冷飯」。既然培訓效果不理想,實際銷售時大打折扣自然就在情理之中了。因此,賣點首先要能說服店員,要讓他們切實感覺到,從你這里得到的東西在實際銷售過程中能夠有效的說服顧客。 至於賣點的提煉無非是從產品的原材料采購、加工工藝過程、產品質量控制、劑型、包裝以及日服用的平均費用等等方面來提煉,提煉後最好是以一句話、三句半或者順口溜的方式加以表達,語言生動、朗朗上口,能充分調動顧客的購買慾望。如:「洗不掉的頭屑,用康王」、「緊急避孕,一片搞定」………。 6、 培訓跟蹤及時化 制葯工業提供的培訓,不管是產品知識也好,還是營銷技巧、管理技能等,這僅僅是萬里長征中邁出的第一步,重要的是後期跟進工作是否及時、到位。俗話說「打鐵要趁熱」,因而應該在培訓後的幾天時間里迅速的對接收培訓的聽者進行逐一的拜訪,以加深客情、並進一步就銷售問題做溝通,以達成店員首推產品或者促銷時限性的效果。 以上幾點體會,在筆者所操作的滇虹KA部都以進行了實踐,其效果總的來說還比較滿意,以此服務換取了滇虹在連鎖品牌知名度的提升。 葯店店員培訓是考量OTC營運體系是否高效的一項重要指標。它要求制葯工業應具有很高的計劃性和統籌能力,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以及策劃、組織、協調能力。尤其是各種大型活動實施過程中,現場氣氛的調動、活動節奏的掌握、內、外部各種關系的協調、突發事件的應對等等,都是對制葯工業綜合素質的考驗。讀了《》的人還讀了: 1、晶網培訓中心大學城教學點 2、培訓工作應注重「時效」 3、假日催熱職業充電培訓機構巧用通用網址廣攬生源 4、盲目培訓,誤了發展 5、如何激發員工的培訓熱情? 6、入黨積極分子思想匯報:培訓班社會實踐活動 7、開展培訓到底要注意什麼?
Ⅲ 個人代理葯品的程序、步驟及需要的證書!
葯品不同於普通商品,其關繫到每位公民的生存健康,從而也就決定了葯品
市場明顯區別於一般的商品市場。葯品市場除了要遵從和符合市場經濟的一般規
律外,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對交易安全和有序的格外強調,需要藉助國家這只
強有力的「手」的參與,得以確立協調發展的醫葯市場秩序。因此,在建立和健
全現代葯品市場的過程中,醫葯行業離不開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嚴格的市場准入制
度的確立。我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
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同時,我國法
律明確要求,從事醫葯生產或經營的企業或個人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條件,
如我國《葯品管理法》第七條和第十四條規定了葯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必須經
過葯監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相關許可證,方才具備營業資格。此外,伴隨葯品
市場的逐步發展和完善,醫葯企業代理銷售制度也有其存在必要。這是市場經濟
發展的自然結果。但代理銷售行為應受一定的限制。《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暫行)》即規定了對葯品銷售人員的監督管理。葯品銷售人員必須符合規定的從
業條件,應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並接受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葯事法規培訓。這
樣,無論從理論要求還是法律規定看,從事葯品經營的企業或個人都必須具備一
定的條件。只有獲得了市場主體資格,才能進入葯品市場進行葯品交易。
參與葯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後,還需要遵照法定
的經營程序和要求。《葯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尤其是《葯品流通監督
管理辦法》嚴格規范了葯品經營行為,明確規定了葯品采購渠道,限定在前述有
資格的市場主體之間。而且法律規范從正反兩面強調了經營程序和規則。如《葯
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嚴禁鄉鎮衛生院將采購葯品委託、承包給
個人;第三十五條禁止葯品銷售人員兼職其它企業進行葯品購銷活動。第三十八
條還明確規定,葯品銷售人員銷售葯品時,必須出具加蓋企業公章和企業法定代
表人印章或簽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授權書原件等相關證件。這些經營程序
方面的規定,有利於葯品市場的整體管理和有序發展,防止葯品交易混亂,假葯、
劣葯流通市場。
本案中,吳某擔任康鑫公司的銷售代理,只是說明其具備代理銷售該家公司
葯品的資格。根據法律規定,其應當在公司的委託授權范圍內從事葯品經營活動,
並且其行為後果由委派或聘用的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如同法律對葯品經營企業經
營范圍的限制一樣,法律規范也明確規定葯品銷售人員不能再同時為另外的葯品
廠家代理銷售葯品,進行葯品購銷活動。因此,吳某在2003年2月到9月代理銷售
康鑫公司葯品期間,數次購銷中宏公司葯品,從事營利性行為,並不具備這些經
營行為的經營資格,並不具有中宏公司的葯品經營資格,吳某這種「腳踏兩只船」
的經營行為,明顯違反了現行法律規定。
通過這起案件,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醫葯行業和醫葯市場在逐漸完善,醫
葯領域的法律體系也在不斷健全。與此同時,還應看到法律的局限,法律有其滯
後性。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有人認為,葯品代理銷售人員只能代理銷售一
家企業的葯品的規定可能會限制市場的生機和活力,應該修改。據悉,有關部門
正在修訂《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至於葯品代理銷售人員能否兼銷多家企業
的葯品,相信修訂後的《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會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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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葯品監督管理,規范葯品流通秩序,保證葯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從事葯品購銷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地方各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本辦法的實施與監督;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重大、復雜的違法經營案件組織查處,並負責對地方各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葯品流通實施的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葯品生產企業銷售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葯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葯品。
第六條 葯品生產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進行葯品現貨銷售活動。辦事機構必須接受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辦事機構所為活動,由設立該辦事機構的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葯品生產企業不得從事下列銷售活動:
(一)將本企業生產的葯品銷售給無《葯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鄉村中的個體行醫人員、診所和城鎮中的個體行醫人員、個體診所;
(二)在非法葯品市場或其它集貿市場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葯品;
(三)將處方葯銷售給非處方葯經營單位;
(四)銷售更改生產批號的葯品;
(五)銷售說明書、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葯品;
(六)銷售違反葯品批准文號管理規定的葯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情況。
第八 禁止葯品生產企業向無《葯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或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償還債務、貨款的方式為其無證經營提供葯品。
第三章 葯品經營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從事葯品經營,必須按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否則,不得從事葯品經營業務。
第十條葯品批發經營,必須建有真實、完整的葯品購銷記錄。葯品購銷記錄必須記載:購、銷日期;購、銷對象;購、銷數量;葯品品名、規格、生產批號、生產單位、批准文號和經辦人、負責人簽名及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內容。葯品購銷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三年。對無葯品購銷記錄的,按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葯品零售企業必須建有真實、完整的葯品購進記錄。葯品購進記錄的記載項目,按照第十條購銷記錄中購進的規定執行。葯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兩年。處方葯、非處方葯的零售依《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未經批准,葯品批發企業不得從事葯品零售業務;葯品零售單位不得從事葯品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 葯品經營,不得有下列活動:
(一)偽造葯品購銷或購進記錄;
(二)與無《葯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城鎮中的個體行醫人員、個體診所進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葯品購銷活動;
(三)參與非法葯品市場或其它集貿市場交易或向其提供葯品;
(四)沒有憑醫生處方向消費者出售處方葯;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情況。
第十四條 禁止葯品經營企業向無《葯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或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以償還債務、貨款的方式為其無證經營提供葯品。
第十五條 葯品經營企業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櫃台、攤位、發票、納稅及證、照等,為其經營葯品提供條件,出租、出借、轉讓《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葯品購銷活動中,發現假劣葯品或質量可疑葯品的,必須及時報告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自行作銷售或退、換貨處理。進口葯品在進口檢驗時發現上述葯品的,依照《進口葯品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葯品零售連鎖總店及其各連鎖門店,必須分別取得《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十八條 除國家批准設立的中葯材專業市場外,嚴禁開辦各種形式的葯品集貿市場。
第十九條 中葯材專業市場禁止銷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禁止銷售中葯飲片和國家禁止在中葯材專業市場銷售的中葯材。
第二十條 城鄉集貿市場可以銷售地產中葯材,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城鄉集貿市場禁止銷售中葯材以外的其它葯品。
第二十一條 嚴禁無《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從事葯品經營活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無證經營處理:
(一)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從事異地經營的;
(二)非處方葯經營單位經營處方葯或其他超經營范圍經營的;
(三)城鎮個體行醫人員和個體診所違反規定從事葯品購銷活動的;
(四)鄉鎮衛生院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縣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代購葯品的;
(五)非法收購葯品的;
(六)獸用葯品經營單位經營人用葯品的;
(七)無《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借葯品經營企業提供的條件參加葯品經營的;
(八)沒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從事進口葯品國內銷售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二條 已獲《進口葯品注冊證》的進口葯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國外製葯廠商必須選定中國合法的進口葯品國內銷售代理商。
第二十三條 經銷進口葯品,必須按照《進口葯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具加蓋經銷企業公章的進口葯品注冊證、口岸葯檢所的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進口葯品的國內銷售代理商必須向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備案事項如有變更,必須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進口葯品在國內銷售,必須接受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對發現質量可疑的,所在地的省級葯品檢驗機構可以進行檢驗。必要時,可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索取該品種的標准品和標准進行檢驗或就近轉口岸葯檢機構檢驗。
第四章 葯品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有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葯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采購葯品。嚴禁從其它渠道采購葯品。采購中葯材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城鎮中的個體行醫人員和個體診所不得設置葯房,不得從事葯品購銷活動。
第二十八條 鄉村個體行醫人員和診所所用葯品,應就近從葯品經營企業或其延伸的經營網點采購;無葯品經營企業的或延伸網點的,可經縣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委託鄉鎮衛生院統一采購。嚴禁從其它渠道采購葯品。
第二十九條 鄉鎮衛生院所需葯品和代為采購的葯品,必須從具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葯品經營企業采購,嚴禁從其它渠道采購葯品。
第三十條 鄉鎮衛生院代鄉村個體行醫人員和診所采購葯品,除必要的合理費用外,不得進行經營性銷售。 嚴禁鄉鎮衛生院將采購葯品委託、承包給個人。
第三十一條 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和鄉村個體行醫人員不得從事下列采購活動:
(一)向無《葯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采購葯品;
(二)從非法葯品市場采購葯品;
(三)采購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
(四)向葯品經營者采購超范圍經營的葯品;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渠道采購葯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情況。
第三十二條 采購葯品,必須建有真實、完整的葯品購進記錄。葯品購進記錄的記載項目,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購銷記錄中購進的規定執行。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和本條規定,沒有葯品購進記錄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采購進口葯品,必須向進口葯品經銷企業索取進口葯品注冊證和口岸葯檢所的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並加蓋經銷企業公章,以留存備查。
第五章 葯品銷售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銷售人員在被委託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委派或聘用的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葯品銷售人員不得兼職其它企業進行葯品購銷活動。
第三十六條 從事葯品經營的銷售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並接受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葯事法規培訓;
(二)在法律上無不良品行記錄。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葯事法規培訓的管理,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十八條 葯品銷售人員銷售葯品時,必須出具下列證件:
(一)加蓋本企業公章的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加蓋企業公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授權書原件;委託授權書應明確規定授權范圍。
(三)葯品銷售人員的身份證。
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對上述文件進行審驗,並建立審驗記錄,按本辦法的規定記入葯品購銷或購進記錄中。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更改生產批號超過葯品有效期的,按銷售劣葯,依《葯品管理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更改生產批號未超過葯品有效期的,依《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依照《葯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其它規定銷售葯品的,處以警告或者並處二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葯品的,處以警告或者並處兩千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采購葯品的,處以警告或者並處一千元至三萬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出租、出借、轉讓《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處以警告或者並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發現假劣葯品和質量可疑葯品的未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可給予警告或者並處兩千元至兩萬元罰款;如果對發現的假劣葯品作銷售或退、換貨處理的,按照《葯品管理法》關於銷售假劣葯品的規定處罰;如果對質量可疑葯品作銷售或退、換貨處理,造成葯品監督督管理部門無法追查的,按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進口葯品國內銷售代理商未進行備案從事進口葯品國內經銷的,處以警告或者並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銷、使用無進口葯品注冊證和檢驗報告書的以及偽造、更改進口葯品注冊證、葯品檢驗報告書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五十條和《葯品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經銷進口葯品在進口葯品注冊證、檢驗報告書復印件上未按規定加蓋供貨單位公章的以及未按規定索取《進口葯品注冊證》、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的,可給予警告或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處以警告或者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依照職權責令當事人改正或停止違法行為。
上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下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改正其不當的行政行為。
第四十九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執行本辦法時,嚴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葯品監督人員有上述行為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葯品集貿市場:系指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從事葯品購銷活動的場所,包括未經批准舉辦的葯品交易會。它是由多個無證經營者或借用合法企業保護的經營者或有證異地經營者,相對集中進行獨立的、分散的葯品現貨采購、倉儲、保管、運輸、銷售活動的場所。
進口葯品國內銷售的代理商:是指取得《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法人,依據其與國外製葯廠商之間所簽定的協議,從事進口葯品國內銷售代理等業務的葯品經營企業。
異地經營:是指擅自改變《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原注冊登記地點從事葯品經營活動。
經營范圍:是指《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規定的經營品種范圍。
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違反葯品批准文號規定的情況,是指按法律規定未構成假劣葯品的行為。
本辦法第二條中所稱的葯品購銷,不包括個人購買消費葯品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鎮中的個體行醫人員、個體診所不包括鄉村中的個體行醫人員和診所。
本辦法中的市,是指行政區劃中的地級市,不包括縣級市。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葯品分類管理的內容,在《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辦法》實施後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頒布之前發布的葯品流通監督管理的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9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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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國家葯品檢驗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置葯品檢驗機構。地方葯品檢驗機構的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符合葯品檢驗條件的檢驗機構承擔葯品檢驗工作。
第二章 葯品生產企業管理
第三條 開辦葯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葯品生產許可證》:
(一)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發布的葯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
(二)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葯品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申辦人憑《葯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第四條葯品生產企業變更《葯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葯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准,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申請人憑變更後的《葯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實施辦法和實施步驟,組織對葯品生產企業的認證工作;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發給認證證書。其中,生產注射劑、放射性葯品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生物製品的葯品生產企業的認證工作,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條新開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生產企業新建葯品生產車間或者新增生產劑型的,應當自取得葯品生產證明文件或者經批准正式生產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受理申請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進行認證;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第七條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必須符合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進行《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從《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中隨機抽取認證檢查員組成認證檢查組進行認證檢查。
第八條 《葯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葯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葯品生產許可證》。
葯品生產企業終止生產葯品或者關閉的,《葯品生產許可證》由原發證部門繳銷。
第九條 葯品生產企業生產葯品所使用的原料葯,必須具有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葯品批准文號或者進口葯品注冊證書、醫葯產品注冊證書;但是,未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中葯飲片除外。
第十條 依據《葯品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接受委託生產葯品的,受託方必須是持有與其受託生產的葯品相適應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葯品生產企業。
疫苗、血液製品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葯品,不得委託生產。
第三章 葯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十一條開辦葯品批發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葯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葯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第十二條開辦葯品零售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葯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葯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葯品經營企業的認證工作。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