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刑事案件律師的收費標准
律師代理費各地存在差異,不同律師具體收費也有差異,具體要和律師協商確定。律師費一般根據案子涉及的金額,按當地的律師服務標准中規定的比例來計算代理費。根據案件性質、標的、復雜程度等收取。
刑事案件律師的收費標准各地刑事辯護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因此,以上海地區為例。上海地區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是:
1、計件收費(一)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嫌液侍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1500-10000元/件;
(二)審查起訴階段:2000-10000元/件;
(三)一審階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標准酌減收費。
2、計時收費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以及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的計時收費標准為200-3000元/小時。
3、收費說明(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數個罪名或數起犯罪事實,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費。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標准收費。
(三)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准執行。
埋御(四)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一致,可以在不高於規定標准5倍之內協商確定收費。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認定標准及相關辦法由市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五)前述收費標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准。單獨代理二審、死刑復核、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准執行。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後一階段起減半收取。
綜上芹吵可知,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階段,刑辯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而且,有的刑辯律師是計件收費,而有的則實行的是風險代理或計時收費。所以具體的刑辯律師的收費情況,還請各位具體咨詢所要聘請的律師為好。我為您帶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⑵ 刑事案件律師代理費收費標準是多少
刑事案件律師代理費收費標准為在偵查階念察老段進行律師代理收費標准不會超過二千元,在進行起訴過程當中,律師不能夠收取超過三千元的律師代理費。同時一審案件的律師代理費用不能超過四千元。
一、刑事案件律師代理費收費標準是多少1、 偵查階段每件沒頌不超過2000元;
2、 起訴階段每件不超過3000元;
3、 一審案件每件不超過4000元;
4、 擔任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不超過50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民事案件標准收費;
5、 擔任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標准酌減收費。
6、 未辦一審而辦二審的,二審案件收費標准1000——5000元;
7、 曾辦一審又辦二審的案件,二審案件收費標准可以按一審標准酌減收費。
二、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內容是什麼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一條 [資助恐怖活動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准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第二條 [走私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三條
[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的。
三、一般來說刑事案件開庭後多久宣判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二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延長一個月,審判實踐中,由於法院的案件過仔升多,所以延期審理的情況屢見不鮮。
刑事案件開庭之後最遲不能超過二個月進行宣判,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向級別更高的法院進行申請延長時間進行延遲。一般判處死刑的案件,法院會進行申請延長審判時間至三個月。在一審判決以後的十五天以內可以進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