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學畢業生檔案人事代理是怎麼一回事呢
人事代理就是把檔案掛靠到人才市場(也叫人才交流中心),掛靠檔案後,畢業生可以享受到和國有單位工作人員相同的人事待遇,同時人才市場也提供一系列相關服務。
檔案掛靠即是指人事代理,分為應屆畢業生人事代理和往屆人員人事代理。
(1)全案代理是怎麼回事擴展閱讀:
檔案掛靠的好處
1、取消暫緩就業後,保留幹部身份,大學畢業後由學生身份轉為幹部身份。
2、不需要辦理暫住證,並可以申請入住公租房和申購經濟適用房。
3、參加公務員或事業單位考試,可以提供身份證明。
4、可在掛靠城市辦理各種職稱評審及考證。
5、辦理社會養老、工傷、失業、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
6、連續計算工齡,對需要所在城市戶口的崗位將不再失去競爭機會。
7、辦理工作調動時需要個人檔案;其八、身份證、港澳通行證和出國護照等可即時在工作城市辦理。
B. 作為甲方如何選擇全案代理的營銷公司
做甲方三年,談點選擇全案代理公司的經驗。 1.是否需要4A公司?拿著30w年費預算,或者項目沒打算砸錢做到高端大氣上檔次的話,不需選4A,別迷信了,他們不是為中小型企業精打細算服務的。 2. 盡量選與你公司規模相當的公司。這個規模不是指人數,而是發展的水平,節奏。 3.要看過往案例,但別迷信案例。這行現在太水了,騙子很多。 4. 報價太高或者報價太低都最好不要相信,前者當你傻逼,你有信心每次砍價都砍到合理么?後者通常容易不斷加價,最後買單心疼死你。 5. 去他們公司看看。假如員工集體在抽煙抱怨,士氣低落,加班到過勞死,這種公司我是不光顧的,因為他們很容易不願意用心思考,不求共同成長。 6.共同的價值觀很重要。例如作為一個甲方,也不在快消品行業。
C. 14.第五章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與類型
(一)代理的概念
1. 概念
代理,指通過他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實施法律行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間接」承受該法律行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制度。「直接」承受的為直接代理(《民法典》第162條);「間接」承受的為間接代理(《民法典》第925條與第926條)
2. 特徵
①法律行為是代理人「獨立」實施的;
②代理的核心是「代理權」。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或者間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③代他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為代理人所代並承受法律行為效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對方,稱為第三人(相對人)。
3. 功能
①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通過法定代理得到「補充」;
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通過委託代理得以「延長」。
4. 適用范圍上的限制
①代理僅與法律行為有關,是法律行為制度的延伸;
③准法律行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寬宥行為),可類推適用代理;
④有一部分法律行為不允許代理。《民法典》第161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 特別提示:不允許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的容許性):
1. 法條
《民法典》第161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 不得代理的法律行為之類型
(1)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①結婚的意思表示,不得代理(《民法典》第1049條)。離婚的意思表示,不得代理(《民法典》第1076條)。
離婚的意思表示不允許代理有一例外:《婚姻法解釋(三)》第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②收養的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民法典》第1105條;《收養登記辦法》第4 條)。
③遺囑,不得代理(《民法典》第1137條至第1139條)。須注意:代書遺囑中的代書人系「使者」,而非代理人。
(2)依照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3)依照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①其他身份行為(法律規定不得代理之結婚、離婚、收養之外的其他身份行為,如《民法典》第30條規定的「協議監護」);
②與人格權或者人格利益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活體器官與屍體器官的捐獻。
3. 法律效果
不得代理之法律行為,代理人的行為一概不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也不能通過被代理人(本人)的追認而生效,而只能由被代理人(本人)重新實施。
(二)代理的類型
①委託代理(代理權由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產生)。
法定代理(代理權由法律規定產生)。
②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間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為了本人的計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③有權代理(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的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代理人無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④本代理(由本人選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產生代理人)。
復代理(代理人為了實施其代理許可權內的行為,選定他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⑤單獨代理(代理權屬於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代理權由數人共同享有、共同行使的代理)《民法典》第166條規定:「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代理的特徵
1. 代理的基本構造
代理(包括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有權代理與無權代理)在構造上,必須形成一種三方結構,涉及三方當事人,產生三種法律關系。無此構造,不成立代理。
①代理的內部關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授權關系或法定地位,核心是產生委託代理權或法定代理權。
②代理的外部關系,即代理人在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獨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③法律效果歸屬關系,即代理人獨立實施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或間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承擔,該法律行為直接或者間接約束被代理人與第三人。
2. 直接代理的特徵
①「顯名」,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向相對人表明,與其交易者系被代理人)。
②代理實施的法律行為「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承受。《民法典》第162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3. 顯名間接代理的特徵
《民法典》第925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4. 隱名間接代理的特徵(《民法典》第926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原則上,該合同直接約束受託人與第三人,例外情形(委託人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選擇委託人),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與第三人。
(四)代理人與使者、代理與代表的區別
1. 代理人與使者的區別
2. 代理與代表的區別
二、代理權的產生與消滅
(一)法定代理權的產生與消滅
1. 產生
①法定代理權,基於法律的規定產生。《民法典》第2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②法定代理權的內容,亦由法律規定。《民法典》第163條第二款規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2. 消滅
根據《民法典》第17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託代理權的產生與消滅
1. 委託代理權的產生
委託代理權來源於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授權行為具有單方性、獨立性、無因性。
①單方性。委託代理權的授予行為系被代理人實施的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自相對人了解時生效。授權意思表示的受領人可以是代理人(「內部授權」),也可以是被代理人交易的相對人(「外部授權」)
②獨立性。委託代理權並非來源於基礎關系本身(委託合同、僱傭合同、合夥關系、夫妻關系),而是來源於「獨立於」基礎關系之外的授權行為。即使有基礎關系,若無獨立的授權行為,則無委託代理權的授予。
③無因性。授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基礎關系的影響。只要授權行為有效,即使基礎關系不成立、未生效、無效、被撤銷,授權行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響。
★ 特別提示:基礎關系有什麼用?
①問題。在委託代理中,基礎關系與授權行為是兩回事。委託代理權來源於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而不是來源於基礎關系本身,這叫授權行為的獨立性。問題是:基礎關系有什麼用呢。
②答案。基礎關系的作用在於:通過基礎關系,才能給委託代理人設定義務(實施代理行為的義務);而授權行為卻無此作用。
2. 授予委託代理權的方式
①明示授權。指以語言或文字明確表示授予委託代理權。屬不要式行為,書面、口頭均可。
②默示授權。指根據被代理人實施的特定行為,推知具有授予委託代理權的意思表示。如《民法典》第170條規定的「職務授權」(分配相應的工作任務或者安排相應的崗位職責,即是授予相應的委託代理權)。
《民法典》第170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170條第二款規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 委託代理權的消滅
(1)原則
《民法典》第17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①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③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2)例外
《民法典》第174條第一款規定,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②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③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民法典》第174條第二款規定,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民法典》第174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代理權的濫用
1. 自己代理
(1)法條
《民法典》第168條第一款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規范內容
①原則:自己代理系「無權代理」,須經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後追認,才能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②例外:下列三種自己代理系有權代理:
(a)特別法允許的自己代理(如《民法典》第956條規定的「行紀人的介入權」);
(b)法定代理人實施的使被代理人純獲利益的自己代理;
(c)僅限於對被代理人履行債務的自己代理。
2. 雙方代理
(1)法條
《民法典》第168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規范內容
雙方代理系「無權代理」,須經「雙方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後追認,才能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僅一方被代理人同意、追認,還不夠)。
3. 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
(1)法條
《民法典》第164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規范內容
①代理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
②因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由代理人與相對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復代理(《民法典》第169條)
如上圖,假設:甲(被代理人),丙(本代理人),乙(相對人)。若丙以自己的名義選任丁作為甲的代理人(此種情形稱為「間接復代理」),或者丙以甲的名義選任丁作為甲的代理人(此種情形稱為「直接復代理」),則丁為復代理人。復代理須注意以下問題:
1. 丙須有復任權。否則丁屬於無權代理人(丙須為丁的行為承擔責任)。
(1)若丙為法定代理人,丙始終有復任權。
(2)若丙為委託代理人,原則上丙無復任權,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丙享有復任權:
①甲事先同意的;
②甲事後追認的;
③在緊急情況下,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甲的利益需要轉委託他人代理的(如由於急病、通訊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託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委託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屬於「緊急情況」)。
2. 丁是甲的代理人,而不是丙的代理人。「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
①丁以甲的名義與乙訂立的合同,法律效果由甲承受;
②丙並不退出代理關系,丙仍為甲的代理人,丁有義務接受甲、丙的雙重指示;
③丁的代理權范圍受丙之代理權范圍的限制。
3. 若丁的復代理行為給甲(或乙)造成損失時的責任承擔:
(1)丁的責任。丁承擔過錯責任,丁無過錯則無責任。並且,若為無償委託,丁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也不承擔責任(《民法典》第929條)。
(2)丙的責任。丙亦承擔過錯責任,若丙對丁的選任或者指示具有過錯,丙對甲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民法典》第923條)。若丁也有過錯,丙、丁對甲承擔按份責任。
(3)因轉委託不明給甲造成損害的責任承擔。此時,丙一定具有過錯,應承擔責任。丁呢?丁無過錯的,無責任;丁對轉委託不明也有過錯,丁與丙承擔連帶責任。
(4)全部都是「過錯責任」。
四、狹義的無權代理
★《民法典》第171條:
①《民法典》第171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②《民法典》第171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③《民法典》第171條第三款規定:「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④《民法典》第171條第四款規定:「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1. 狹義的無權代理的概念與特徵
(1)概念
狹義的無權代理,指行為人無代理權,並以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且不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
(2)特徵
①行為人欠缺代理權(表現形態:不曾享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已終止)
②除欠缺代理權外,無權代理人的行為符合代理的其他特徵(形成三方結構)。須注意:「冒名行為」(冒用他人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未形成三方結構,不屬於無權代理。
③除欠缺代理權外,該法律行為無其他無效事由。若有其他無效事由(如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規范、違背公序良俗)則屬於「無效代理」,而非「狹義的無權代理」。
2. 狹義的無權代理所實施法律行為的效力
(1)追認
①因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效力未定。
因無權代理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無效;但有例外,根據法理,以下三種情形,因無權代理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a)代理行為相對人未對代理人所聲稱的代理權表示異議;
(b)代理行為相對人對無代理權的代理行為表示認可;
(c)無權代理行為系受領意思表示的消極代理。
②法律行為因無權代理而效力未定的,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權」。
(a)被代理人追認的,自追認生效時,發生有權代理的效果,法律行為溯及成立之日起對被代理人自始生效(歸屬於被代理人承受)。
(b)追認系須受領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受領人或者自受領人了解時生效,受領人可為無權代理人,亦可為相對人。
(c)追認可採用明示、默示方式,(在被代理人與相對人有約定時)亦可釆用單純沉默的方式。
(d)被代理人拒絕追認或者視為拒絕追認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確定不對被代理人生效(確定不能歸屬於被代理人承受)。
③法律行為因無權代理而效力未定的,相對人有「催告權」。相對人催告的,產生兩方面的效果:
(a)被代理人應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期滿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b)(不知被代理人是否追認的)相對人一經催告,此前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人所作出的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均歸於無效,法律行為重回效力未定狀態,此後,被代理人只能向相對人作出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
(2)撤銷
法律行為因無權代理而效力未定的,「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
(a)除斥期間。撤銷權應在追認生效之前行使,一旦追認生效,撤銷權消滅;
(b)撤銷方式。撤銷可以訴訟方式行使,亦可以訴訟外通知方式行使(但不得以公告的方式撤銷);
(c)一經撤銷,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確定對被代理人不生效(確定不能歸屬於被代理人承受)。
(3)拒絕追認
因無權代理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被代理人未追認的或者被代理人拒絕追認,該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能歸屬於被代理人承受),根據《民法典》第171條第二款與第三款的規定,相對人有權採取的救濟手段,因相對人善意或惡意而有所不同。
①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無權代理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無權代理人賠償, 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即不得超過「履行利益」的范圍);
②惡意相對人(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無權代理的)因此遭受的損失,由相對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冒名行為與無權代理:
冒用他人之名實施法律行為,稱為冒名行為。冒名行為不屬於無權代理。冒名行為,我國民法未作規定,按照通說觀點,冒名行為之法律效果,因相對人「是否注重」被冒名者之人的特徵(身份)而有所不同。
①若相對人不注重「被冒名者」(又稱為「姓名擔受人」)之人的特徵(身份),對法律行為之效果歸屬於「被冒名者」或「冒名行為者」在所不問,即姓名不具有區別性的意義時,冒名行為有效,在「冒名行為者」與相對人間生效;
②若相對人注重「被冒名者」之人的特徵(身份),則「類推適用無權代理」規則。即:
(a)若「被冒名者」追認,冒名行為在「被冒名者」與相對人間自始有效;
(b)若「被冒名者」拒絕追認,冒名行為對「被冒名者」不發生效力;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冒名行為者」承擔無權代理人的責任(即《民法典》第171條第三款的規定)。
五、表見代理(《民法典》第172條)
1. 表見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雖無代理權,但因權利外觀,善意且無過失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擁有代理權,為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理信賴,善意相對人有權主張該無權代理發生有權代理效果的制度。
2.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四個)
①無代理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時,無代理權。
②有權利外觀(存在使相對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包括但不限於:
(a)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者蓋有被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書;
(b)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范圍有限制,但相對人不知情;
(c)無代理權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知道而不作否認表示。
③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所謂善意,指相對人「不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所謂無過失,指相對人盡到了交易上合理的注意義務。
④須權利外觀的形成可歸責於被代理人。須注意:下列情形,權利外觀的形成不可歸責於被代理人,不成立表見代理:
(a)行為人偽造他人的公章、合同書或者授權委託書等,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
(b)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書或者授權委託書等遺失、被盜,或者與行為人特定的職務關系已經終止,並且已經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對人應當知悉的。
3. 因表見代理訂立合同的效力
①相對人有權主張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的效果,即相對人有權主張,無須被代理人追認,代理實施的法律行為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承受(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同時,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有權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合同法解釋(二)》第13條]。
②相對人享有選擇權,相對人既可以主張有權代理的效果,亦可在被代理人的追認生效前,行使撤銷權,撤銷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合同(在表見代理中,相對人一定是善意相對人,根據體系解釋,依照《民法典》第171條第二款,相對人享有撤銷權)。
六、間接代理(《民法典》第925條與第926條)
1. 顯名的間接代理(《民法典》第925條)
(1)舉例
甲(表哥)委託乙代為購買一塊Vacheron
Constantin牌手錶。為完成甲的委託,2015年2 月1日,乙以自己的名義與(知悉事情原委的)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價款70萬元,丙於2015年7月1日交付手錶,乙於2015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價款。」
(2)特徵
①乙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丙訂立合同;
②為甲的計算(買賣合同所生之法律效果最終間接歸屬於甲承受);
③訂立合同時,丙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3)法律效果
①原則。甲「自動取代」,乙、丙間的買賣合同直接約束甲、丙。甲系買受人,丙系出賣人。
②例外。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乙和丙的除外。比如,乙、丙約定:「有事,丙只認乙!」那麼,該合同只能約束乙、丙,乙系買受人,丙系出賣人。
2. 隱名的間接代理(《民法典》第926條)
(1)舉例
甲(表哥)委託乙代為購買一塊Vacheron
Constantin牌手錶。為完成甲的委託,2015年2 月1日,乙以自己的名義與(不知事情原委的)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價款70萬元,丙於2015年7月1日交付手錶,乙於2015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價款。」
(2)特徵
①乙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丙訂立合同;
②為甲的計算(買賣合同所生之法律效果最終間接歸屬於甲承受);
③訂立合同時,丙不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3)法律效果
①原則。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該買賣合同只能約束乙、丙。
(a)僅乙有權請求丙交付手錶;丙僅能請求乙支付價款。
(b)丙向乙交付手錶時,乙取得手錶所有權,乙再基於委託合同將所有權移轉給甲。為確保甲取得手錶所有權,甲、乙可約定「預立的佔有改定」,即甲、乙約定:「丙向乙交付手錶時,甲取得所有權,但甲基於委託合同成立間接佔有。」
②例外。在下列兩種例外情形下(委託人甲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丙行使選擇權,重新選擇甲作為合同相對人),突破合同相對性,該買賣合同直接約束甲、丙。
★(隱名的間接代理中)委託人的介入權與第三人的選擇權:
1. 介入權
委託人甲的介入權(又稱委託人甲的主動取代)。在上表所述例子中,假設丙未於2015 年7月1日向乙交付手錶,即「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乙應當向甲披露丙。披露後:
①甲可行使介入權(主動取代),即甲可行使乙對丙享有的合同權利,而丙可對甲主張其對乙的抗辯。
②介入權的阻卻(介入權的例外)。若丙與乙訂立合同時知道乙是甲的代理人就不會訂立該合同的,甲不享有介入權。
2. 選擇權
第三人丙的選擇權。在上表所述例子中,假設丙已經交付了手錶,但因甲未向乙支付價款,乙因此未於2015年10月1日向丙支付價款,即「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乙應當向丙披露委託人甲,披露後,為保護丙「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丙享有選擇權,可繼續選擇乙為合同當事人,亦可重新選擇甲為合同當事人。選擇權系形成權,所以,一經選定,不能變更。若丙重新選擇甲作為合同當事人:
①則乙、丙的買賣合同直接約束甲、丙。
②丙對甲主張合同債權時,甲可對丙主張甲對乙的抗辯以及乙對丙的抗辯。
D. 大學畢業生檔案人事代理是怎麼一回事呢
人事代理就是把檔案掛靠到人才市場(也叫人才交流中心),掛靠檔案後,畢業生可以享受到和國有單位工作人員相同的人事待遇,同時人才市場也提供一系列相關服務。
檔案掛靠即是指人事代理,分為應屆畢業生人事代理和往屆人員人事代理。
(4)全案代理是怎麼回事擴展閱讀:
檔案掛靠的好處
1、取消暫緩就業後,保留幹部身份,大學畢業後由學生身份轉為幹部身份。
2、不需要辦理暫住證,並可以申請入住公租房和申購經濟適用房。
3、參加公務員或事業單位考試,可以提供身份證明。
4、可在掛靠城市辦理各種職稱評審及考證。
5、辦理社會養老、工傷、失業、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
6、連續計算工齡,對需要所在城市戶口的崗位將不再失去競爭機會。
7、辦理工作調動時需要個人檔案;其八、身份證、港澳通行證和出國護照等可即時在工作城市辦理。
E. 如何做好品牌策劃全案
全案,是廣告人經常掛在嘴邊,聽上去頗有份量、說出來頗帶自豪感的一個詞。「最近剛做完一個全案,通宵了半個月」「我正在比一個全案,十個億的預算」……那麼全案究竟是什麼呢?
全案是什麼?
1. 全案是廣告公司日常作業的核心部分
廣告公司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幫服務的客戶做全案。因為全案關乎企業客戶對市場整體布局與規劃,對品牌的頂層設計與架構,關乎企業全年要做什麼的具體舉措與安排。
不是每個廣告公司都有能力做全案,一般能做全案的廣告公司被稱為綜合性品牌代理公司,這是業界通行的叫法,另外也有稱作整合營銷傳播公司、整合營銷策劃公司的。
2. 全案是品牌代理公司的主要獲客來源
廣告業的主流獲客方式,就是參與比稿。一般來說,企業發起比稿主要是比全案,找幾家廣告公司分別做全案,誰做得好就把預算給誰。
除了比全案以外,企業比稿也有直接比價的,不過還是比全案的占據主流,因為全案最能看出一家代理公司的綜合實力和業務水平。
除了品牌代理以外,企業也會比媒介代理,那是媒體代理公司的事。但是今天的媒介代理比稿,也不是比資源和價格就完事了,媒介策略必然涉及品牌策略,涉及到品牌全案中的內容。
3. 全案是廣告人能力評估的核心標准
在廣告公司能不能升總監,核心標准就是看你能不能獨立帶隊,搞定一個全案。如果做不了全案,那是沒有資格帶項目、管一個Team的。
因為一個全案包含的內容,覆蓋了廣告公司作業項目的方方面面。能不能做全案,是一個廣告人,尤其是策劃,包括甲方負責市場、品牌的同學,最核心的能力。
做全案,是對策劃綜合能力的全面考察,包括對企業所處市場的理解力,對消費趨勢的判斷和消費人群的洞察力,邏輯思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戰略思維,大局觀,創造力和執行力。
既然全案如此重要,那麼全案到底要做啥呢?
用一個公式簡單來講——
全案=市場方案+品牌方案+傳播方案
01市場方案是前置的,它界定全案的主體和載體。
企業要做全案,首先要知道全案是做給誰看的吧,即企業要進入的是哪個細分市場,目標消費者是誰,從而確立市場主體。
為此,在做全案以前,需要做大量的數據分析和研究工作,諸如行業分析、市場分析、消費分析、終端走訪、用戶調研、目標用戶畫像、目標用戶心理洞察等等。
在確定了細分市場和目標用戶之後,接下來就要決定用什麼產品去打開這個市場,即產品定義。這部分涉及到產品的核心價值是什麼,競爭優勢是什麼,產品怎麼定價,通過什麼渠道進行分銷等。
這就是市場方案中最核心的市場策略。詳細來講,就是科特勒老先生強調的STP+4P:
STP——市場細分、目標人群、產品定義
4P——產品、價格、渠道、推廣
簡單來講,就是消費者+產品。
有了核心市場策略的指引,確定了核心用戶和產品,接下來就可以做品牌方案了。
02品牌方案是全案的核心。
(要不然為什麼把做全案的廣告公司叫做品牌代理公司呢?)
品牌幫助企業把一次性的傳播推廣累積成為可持續的資產,把產品變成有粉絲、有內容的IP,可以說品牌就是企業最大的私域流量啦。
一般代理公司做品牌方案,有這么幾個核心組成部分要做:
品牌價值體系——品牌帶給用戶的核心價值是什麼,品牌承諾是什麼,產品的主要利益點是什麼,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用於傳播的訴求主張是什麼,即廣告語是什麼。
品牌視覺體系——LOGO設計和VI設計的部分,如何設計鮮明、有個性的品牌形象,以及用於傳播的主視覺形象(視頻和平面)。
品牌組合體系——有些企業旗下可能不只一個品牌;或是企業品牌與產品品牌不一致、不叫一個名字;或者在產品品牌以外,企業又有技術品牌、服務品牌等。
那麼,這么多不同的品牌如何進行區隔,又如何組成一個有機的整理?
不同的產品品牌之間是什麼關系、產品品牌與企業品牌是什麼關系、產品品牌與技術品牌、服務品牌、業務品牌又是什麼關系,不同品牌之間的價值設計如何區隔與統一,視覺設計如何區別與融合。
這些都需要進行界定,價值體系、視覺體系、關系體系,這就是核心的品牌策略。
有了對品牌的核心定義,接下來就是如何將品牌推廣出去,讓品牌與消費者發生接觸和關系,讓消費者知道品牌的問題,這就是傳播方案。
03市場方案和品牌方案,對企業來說更多是策略層面上的工作,通常是形而上的、比較虛的,屬於頂層設計的部分。
而到了傳播方案,這就需要有可落地、可執行的實施舉措,還有分時分段的執行指引了。
當然,在列出傳播方案一項項的執行安排以前,通常還要有一個傳播策略。
傳播策略又包括什麼呢,咱們再套一個公式:
傳播策略=信息策略+媒介策略
信息是「說什麼?」,向目標消費者傳播什麼內容、傳遞什麼價值。
比如我做一瓶牛奶的傳播方案,那我跟消費者溝通什麼價值主張呢,是營養好還是易吸收?是品質健康還是先進的無菌技術和保鮮技術?
這一部分工作,按道理講,是要在品牌方案中完成,屬於品牌價值體系的一部分。不過,對於一部分復雜的品牌來說,在品牌核心價值、品牌主廣告語以外,可能還要提出一句年度傳播主題。
也就是說,廣告語可以等於年度傳播主題。也可以有所區隔,廣告語是廣告語,是年度傳播主題。
聽起來很復雜哈,不過可以理解。比如NIKE,廣告語是just do it,品牌核心價值主張就是一種想到做到的運動精神.
但NIKE在2018年可以有「全憑我敢」「任我去跑」「一生只有一次耐高」等幾句傳播主題去匹配不同的campaign。
然後,還有就是用什麼內容形式來傳遞產品價值主張的問題,是平面?還是視頻?是文章還是活動?是公關還是互動?其實,這里就要和媒介策劃一起來考慮了。
媒介是「在哪說?」,因為信息和媒介是一體的。內容決定了我們應該選擇什麼媒體,媒體也決定了它需要我們創作什麼樣的內容。
如今我們做傳播方案,可選擇的媒體包括電視、戶外、廣告、互聯網、社交媒體、電商平台、內容平台、信息流廣告、視頻網站、門戶網站、新聞媒體、垂直媒體、社群、線下活動、事件營銷、發布會、公關發稿、KOL、跨界營銷等等等等,太多了。因而內容創意的玩法也多到你眼花繚亂。
講完所有策略的部分,市場策略、品牌策略、傳播策略,接下來咱們終於要進入可落地、可執行的年度傳播方案了。
(在我的語境中,市場策略基本等同於營銷策略,傳播策略與推廣策略大同小異,傳播策略更偏向媒體廣告,推廣策略更偏向渠道和BD)
通常來講,一個年度傳播方案,包含了數個campaign,具體數量不固定。
Campaign就是階段性的傳播方案,一次廣告運動或傳播戰役。
一個Campaign的生命周期一般不超過仨月,因為時間拖太久就不好操作執行,消費者也不願意搭理你了。
Campaign的節點劃分,通常是按時間維度來劃分。
一是按產品的上市推廣周期來,上市期做什麼,上量期做什麼,產品成熟期、終端鞏固期又做什麼。
一是按產品的淡旺季和自然季度來劃分,比如春季營銷、夏日傳播、秋冬推廣等,以及各種節假日的傳播,春節營銷、中秋推廣、兒童節營銷、情人節營銷等等,再加上各種電商節如雙十一、雙十二、618、超品日等等。
也有按地點和不同媒體渠道來劃分的。
比如一二線城市推廣方案和三四線區域市場下沉方案,線上傳播方案和線下推廣方案,零售渠道傳播方案和KA大客戶推廣方案。
市場方案、品牌方案、傳播方案這幾樣加起來,就是全案了。
這就是企業找品牌代理公司能做的活,此外也有一些只做campaign,只做線上傳播和互聯網傳播方案的廣告公司,這就是我們說的互動廣告公司、數字營銷公司和創意熱店。
特別要強調的一點是,雖然我說全案=市場方案+品牌方案+傳播方案,但是不同的企業客戶,由於其所處的行業不同、其企業發展階段不同,他們對全案的需求和要求是不一樣的。再加上品牌代理公司受自身的能力范疇和行業屬性限制,能給出的答案也是不一樣的。
通常,對於成熟的大企業來說,代理公司通常做出的全案=25%的市場方案+50%的品牌方案+100%的傳播方案
因為成熟的企業,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有了清晰的市場策略,他知道自己的市場在哪裡,競爭對手是誰,目標消費者是什麼樣的一群人,也有成型的產品組合和既定的價格體系,有既定的銷售渠道。
所以它不需要代理公司幫他做一套新的市場策略,代理公司只要幫他做好市場洞察和消費洞察就好了。
所以,這是25%的市場方案。同理,成熟企業通常也有完善的品牌體系、清晰的品牌架構,他不需要代理公司從無到有去幫他設計一個品牌,從命名、LOGO設計、VI設計開始建立品牌。
但他可能需要代理公司幫他提煉更銳化、更具打動力的品牌價值和主張,創造更鮮明、更具辨識度的品牌形象和個性。
所以,這是50%的品牌方案。對於成熟企業來說,他需要的不是市場和品牌的頂層設計,而是更具體、更直接的怎麼獲客、怎麼變現,所以他需要100%的傳播方案。
不過呢,當成熟型企業需要推廣新產品時,或者增長乏力,需要轉型、進入新市場時,這個時他就需要頂層設計,做新的市場策略和品牌策略了。
這其實屬於另一種類型的企業,成長型企業。
成長型企業最大的特點,就是一切都處於不確定性。雖然產品在銷售,但是沒有明確的市場界定;沒有明確去定義目標用戶是誰,反正逮到一個是一個;沒有找到一條屬於自己的發展路徑和增長範式;也沒有品牌。
對於這一類成長型企業,代理公司通常做出來的全案=50%的市場方案+100%的品牌方案+30%的傳播方案
成長型企業需要的,肯定是100%的市場方案,但為什麼品牌代理公司只能給出50%呢?因為品牌代理公司、廣告公司,通常都不精通渠道和定價,缺乏這方面的數據和人才。
代理公司只能幫企業界定目標市場、目標用戶、核心競爭對手,做好產品設計和產品線組合,剩下的定價與渠道問題,企業必須由自己的市場部來完成,或者尋找一些專業的營銷公司來解決。
100%的品牌方案,就是一套從無到有的系統化品牌設計了,從最基礎的LOGO、VI到視覺設計、品牌形象設計,從價值體系梳理到廣告語、傳播主張提煉,從單品牌到多品牌的架構設計。
至於傳播的部分,成長型企業通常就有一個bug,或者說困境存在了——就是成長型企業通常沒有錢。沒有那麼多營銷費用、媒體預算,用來砸廣告、做推廣。
所以他們不需一套系統的、火力全開的、從空中到地面的立體化傳播方案,只需要聚焦在特定節點上、特定渠道上做一波傳播推廣就行了。
這就是30%的傳播方案,雖然不同企業需求不同,做出來的全案也長得不一樣。但是對於一名從事廣告業、營銷業的策劃來說,還是應當掌握全面的全案策劃知識,市場、品牌、傳播都要懂。
理解市場和品牌策略,這樣做出來的傳播方案才更加精準、更加犀利,不至於叫好不叫座,廣告雖好銷量不好。
懂得傳播和推廣的規律,這樣做出的市場策略和品牌策略才能更好落地執行,不至於假大空,不切實際,看起來很高深,但完全無法打動市場和消費者。
只不過中國市場太大,很多專注做傳播和campaign的公司和個體,滿眼只看到熱點、刷屏、大創意、飛機稿,將前期的市場策略和品牌策略視為可有可無、為了賣創意而不得不往PPT上去寫的廢話。
而更多隻做營銷咨詢和戰略設計的公司,則高呼什麼創意無用論,創意只是廣告人的意淫,是浪費客戶的錢。而他們自己操刀傳播,出街的設計和文案,則醜陋粗暴,被消費者所厭惡,只能靠砸錢和巨額廣告費取得有限的洗腦效果。
沒什麼解決辦法,各憑態度乘風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