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進出口貿易代理有什麼特點
法律分析:1.受託、委託雙方應事先簽訂代理進出口協議,明確規定經營商品、代理范圍、商品交接、儲存運輸、費用負擔、手續費率、外匯劃撥、索賠處理、貨款結算以及雙方有關職責等。
2.受託企業經辦代理進出口業務,不墊付商品資金,不負擔基本費用,不承擔進出口銷售盈虧,僅收取手續費。
3.受託企業按進出口銷貨發票的金額及規定的手續費率,向委託方收取手續費,作為經辦代理進出口業務的管理費用開支和收益。
4.代理出口商品的進出口退稅歸委託方,一般由受託企業負責去所在地的稅務局開立代理進出口退稅證明,由委託方持證明和進出口報關單、進出口收匯核銷單及代理進出口協議副本等文件向當地稅務部門辦理退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