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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代理權分別包括

發布時間:2023-09-22 02:29:48

① 什麼叫做代理權。代理權分別包括有那幾種

[編輯本段]一、代理權的概念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權並不屬於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許可權、資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關系中,代理權最為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也取決於代理權。 [編輯本段]二、代理權的發生(一)法定代理權的取得
法定代理權因具備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而取得。這種事實既可以是民法通則規定的親屬或其他具備資格的自然人、社會組織,也可以是在有該資格的人發生爭議時,由有指定權的機關選定,或由法院判決指定。
(二)委託代理權的取得
委託代理權的取得根據是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授權行為相當重要。重大事務的授權,以用書面形式為妥。用書面形式授權即簽署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代理許可權及期限。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建立委託代理關系的更審慎方式是訂立委託合同,通過合同,規定雙方權利義務,代理人取得代理權。有書面授權委託合同,就無需單獨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行為與基礎關系的區別:(1)性質不同。授權行為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基礎關系如委託、僱傭等均是契約,屬雙方民事法律行為;(2)效果不同。授權行為發生代理權,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得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並由本人承受該行為效果,契約關系只對締約的當事人有效,受託人與他人之行為並不當然對本人生效;(3)授權行為是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並不以基礎關系為必要。 [編輯本段]三、代理權的授予(一)授予之代理權范圍
在法定代理,代理權的內容與范圍應以法律規定為准;在委託代理,應以授權行為的意思表示確定。代理權的授予與代理權的范圍有關聯,也就是代理權的范圍通常以代理權之授予行為作為判斷標准。(1)授權范圍僅及於特定法律行為的,屬於特別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該特別事項為代理;(2)授權范圍及於某類事項,屬於類別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權的這一類事務行使代理權;(3)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有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於概括代理,也稱全權代理;(4)若代理人有數人的,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項不交叉的,除有特別約定外,各代理人為獨立代理;事項有交叉的,為共同代理,除有特別約定外,各代理人僅就自己的代理行為負責,不負連帶責任。
(二)授予代理權之方式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代理權以何種方式授予,由當事人自行確定,民法通則第65條第1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代理權的授予方式必須足以將代理權授予行為的意思向第三人表示清楚,法律特別規定以書面方式時,授權方式必須以授權書的形式為之,例如訴訟代理。在書面授權時,民法通則第65條第2款規定: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三)代理權授予不明的責任
代理權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別代理還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別規定的事項。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對代理權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負擔責任外,代理人也要負補充連帶責任,顯然實行意思他治。 [編輯本段]四、濫用代理權之禁止(一)概念
濫用代理權,是代理人為自己計算或為他人計算,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權。代理權制度的價值在於「為本人計算」,而非為代理人計算,因此,濫用代理權行為,為法律所禁止。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同:(1)濫用代理權,是有權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仍在代理權范圍內。越權行為構成無權代理,不適用濫用代理權。(2)濫用代理權導致本人的損害,即濫用代理權的結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損害非濫用代理權所致,則也不能適用濫用代理權。無權代理的著重在代理權,而非代理效果,因為無權代理行為的效果,有可能是對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對本人不利的,但縱使對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權拒絕接受該效果。
(二)濫用代理權之類型
1.雙方代理。雙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為同一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廣義的雙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這里采狹義雙方代理的概念。雙方代理之代理有雙方,可以肯定是雙方法律行為,也就是「一仆二主」。在雙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為中,代理人既要為本人代理,又要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為本人計算,雙方代理之代理人為「二主」哪一主計算,就成了兩難。結果很可能會損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雙方都認為被損害了。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沒有明確規定禁止雙方代理,已失效的經濟合同法曾規定了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所以,現行法沒有規定應該是一個疏漏,但通過對已有法律規定的推斷,應認為雙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即以是否損害本人利益為要件,禁止雙方代理。如果雙方代理之代理人與任何一方都沒有串通,即「兩家通吃」,則可以適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雙方代理對本人的效力。
2.自己代理。這是指代理本人與自己訂立合同,也稱「自己契約」。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於,代理本以為本人計算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對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難以再為本人計算。但自己代理在交易習慣或當事人允諾時,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彈性。如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自己代理時,因證券價格是由交易所競價系統確定的,合同意思由格式條款充任,所以可以有效。
3.利己代理。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實施利於自己卻不利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為法律所禁止,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為的規定。在委託代理,上文引用的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的規定,也包含了對利己代理的禁止。 [編輯本段]五、代理權的終止適用於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終止的要件,為代理權終止的共同原因;僅適用於法定代理或委託代理的要件,為該代理終止之特別原因。民法通則第69、70條分別規定了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包括指定代理)終止的原因。
(一)代理權終止之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滅。代理人死亡或作為代理人的法人消滅,代理權失去承擔人,當然消滅。
2.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肯定無法擔當代理職責,代理權也終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滅。代理權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兩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滅,代理權理應終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是個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終止代理對本人不利。為保護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2條規定了四種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二)委託代理之終止的特別原因
1.代理事務完成,代理已無存在的必要。
2.授權行為附有終期的,期限屆滿,代理權終止。
3.代理權撤回。代理權撤回是本人直接終止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9條第2項謂之「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授權行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將意思表示發表)進行。
4.代理人辭去代理。辭去代理是代理人放棄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9條第2項謂之「代理人辭去委託」。辭去代理屬於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於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時生效,至於辭去代理是否構成對原因行為的違反,在所不問。如律師辭去代理導致違反與本人的委託合同,辭去行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責任。
(三)法定代理終止之特別原因
1.本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這里應解釋為本人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② 代理權是什麼意思

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權是指代理人能夠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而其效果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的法律資格。代理權的本質,學理上存在不同的認識,如有民事權利說,資格說,權力說等。法律上的所謂權利無不包含著權利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稱,而這種權利義務經常可以用物質性利益表示。而代理人享有代理權,並不意味著可以獲得利益。雖然在有的代理活動中代理人基於代理權獲得報酬,但這種報酬的獲取是緣於委託合同。而在無償代理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根本就沒有物質利益可言。因此代理權並不是一種民事權利,而一種行為資格、地位或許可權。在代理關系中,代理權的最為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代理權,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也取決於代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代理權可以分為哪些
代理權可以分為法定代理權和委託代理權,在取得方式上,法定代理權和委託代理權不同,法定代理權因具備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而取得。這種事實既可以是民法通則規定的親屬或其他具備資格的自然人、社會組織,也可以是在有該資格的人發生爭議時,由有指定權的機關選定,或由法院判決指定。委託代理權的取得根據是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授權行為相當重要。重大事務的授權,以用書面形式為妥。

③ 什麼叫代理

代理的含義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法律行為。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在代理法律關系中,代他人進行法律行為的人是代理人;民事法律行為由他人代理,並承受該行為後果的人是被代理人,也稱本人;與代理人進行法律行為的人是第三人,也稱相對人.三者相互結合,構成一個完整的代理關系。

代理有哪些種類?

(1)代理按其依據的法律不同可以分為民法上的代理、特別法上的代理和訴訟法上的代理
①民法上的代理即民法總則中所稱的代理。②特別法上的代理是指民事特別法上的代理。③訴訟法上的代理須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託有訴訟能力的人進行.
一般而言,平時我們所說的代理均指民法上的普通代理。

(2)代理按有無代理權為標准,可分為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

①有權代理。
有權代理又可以按照不同標准分為以下幾類:

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它主要適用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活動。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主管機關的指定而設立的代理。這種代理主要發生在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行使代理權時(法定代理人死亡或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時)。委託代理也稱為意定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委託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代理。因為委託代理需要被代理人進行意思表示,所以委託代理也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不同之處在於被代理人必須有行為能力。

2)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法律行為,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進行的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先對代理人產生,然後按照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某種內部關系,轉移到被代理人.

3)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權沒有特別的范圍限制,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進行任何法律允許的民事活動,一般代理又稱為全權代理或概括代理。特別代理是指代理權受特別限制的代理,由於特別代理人只能進行部分代理行為,所以又稱為部分代理。

4)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單獨代理是指代理人只有一人,代理權由一個代理人單獨行使。共同代理則是指代理人有數個,代理權由多個代理人共同行使。
5)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與復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與自己進行法律行為。雙方代理是指在同一民事活動中,一人同時擔任雙方的代理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復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將代理事項的一部分或全部再委託給他人代理的行為。其中,接受再委託的人稱為再代理人。

②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1)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因為他與被代理人有一定關系,使得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權,並與他進行民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該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
2)狹義的無權代理
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表見代理之外的無權代理,是沒有代理權的人進行的代理行為。狹義的無權代理包括以下四類:第一,根本沒有代理權而進行的代理行為。第二,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行為。第三,超過代理范圍而進行的代理行為。即代理人有代理權,但他進行的代理活動已經超過了代理權的范圍。第四,代理權已經消滅之後進行的代理行為。

④ 代理包括什麼代理和什麼代理

法律分析:代理的種類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代理權而進行的代理。父母代理未成年的子女參加經濟活動,就屬於法定代理。法定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於他們年齡、智力、健康等原因,自己不能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法律就規定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們參加民事活動。法定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公民作為法定代理人時,一般是由被代理人的近親屬充當。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丈夫是患有精神病的妻子的法定代理人。法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時,一般是由被代理人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充當。被代理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也可以充當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通常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又沒有法定代理人的;二是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⑤ 根據民法典代理包括什麼和什麼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委託代理又包括有權代理、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無權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表見代理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的基本特徵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分類
1、以代理權產生根據的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
2、以代理是否轉托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3、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三、訴訟代理人與訴訟代表人都是代表他人為一定訴訟行為,但是兩者有著根本的區別:
1、與訴訟標的利害關系不同。
2、訴訟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同。
3、產生的根據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形式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⑥ 民法中代理的分類有哪幾種

民法中代理的分類:

一、以代理權產生根據的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轉托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①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②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6)什麼叫代理權分別包括擴展閱讀: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⑦ 代理權是什麼意思

地級市區擁有品牌獨家使用和經營權。代理權有國家代理,省級代理,市級代理,縣級代理,甚至還有鎮級代理。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的產生,有的是受他人委託,有的是由法律規定,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

法律上代理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的產生,手瞎有的是受他人委託,有的是由法律規定逗薯段,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如在訴訟中,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活動。

有些行為如立遺囑、婚姻登記等不能成立代理關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進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包括民事代理、訴訟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山譽為,如納稅。

(7)什麼叫代理權分別包括擴展閱讀

依產生的根據不同,分為:

一、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二、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三、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沖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⑧ 代理權是什麼意思

你好,可理解為,委託律師打官司。

⑨ 一般代理許可權

一般代理許可權包括:1、代為起訴和應訴;2、代為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先予執行;3、代為向法院、仲裁機構提供證據、詢問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4、發表代理意見;5、代為申請執行。 一般代理是指不享有對某種商品的專營權,但其他權利、義務和獨家代理一樣。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一家或幾家客戶作為一般代理商,並根據銷售商品的金額支付傭金。委託人可以直接與其他買主成交,無須另給代理商傭金。一般代理許可權是代理權未經特別限制,代理人可以實施法律上規定其可以實施的一切代理行為的代理。司法實踐中,代理許可權在代理關系中一般有兩種情形,全權代理和非全權代理。全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能夠獨立自主地決定問題,無須向被代理人請示匯報。非全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能獨立地解決問題,對一些事務,尤其是重大事務的處理需要被代理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代理許可權和代理權的區別是什麼
代理許可權即是代理權的范圍。代理許可權與代理權不同,代理權解決的是代理權的有無,而代理許可權解決的是代理權的范圍,即代理人在多大權利范圍為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代理許可權是代理制度中的核心問題,是區分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權的唯一依據。所以,代理許可權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中記載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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