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做一個農機代理需要什麼條件
各有關農機生產企業、銷售商,各市州、縣市區農機局:
為完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經銷商推薦工作,加強對補貼機具銷售環節的有效監管,切實保護購機農戶及農機生產企業、銷售商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規范化實施,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明確的「完善經銷商管理制度,嚴格經銷商資格審查」的要求,以及農業部、財政部有關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的原則要求,總結我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推薦與監管的成功經驗,現就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推薦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分類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分為一般經銷商、區域代理商和總代理商。一般經銷商是指接受一個或若干個農機生產企業推薦、主要面向所在縣市區銷售推薦企業的補貼產品的農機銷售商;區域代理商是指接受一個或若干個農機生產企業推薦、主要面向企業指定的一個或若干個市州銷售推薦企業的補貼產品的農機銷售商;總代理商是指接受一個或若干個農機生產企業推薦、面向全省銷售推薦企業的補貼產品的農機銷售商。
二、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基本資質條件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必須具備與經銷產品及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能力和技術服務能力,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資質條件:
1、經銷商必須具有從事農機產品經營的獨立法人資格(區域代理商、總代理商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一般經銷商的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區域代理商的注冊資金不少於150萬元,總代理商的注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
2、經銷商應當具備其經銷、代理產品的售後服務能力,有相應的售後服務技術人員。一般經銷商維修技術人員不得少於2人,區域代理商維修技術人員不得少於3人,總代理商維修技術人員不得少於4名。維修技術人員必須取得農機維修職業資格證書。
3、有固定的經營場地(經工商部門或農機管理部門備案認定),具備農機產品展示和存儲場地及機具轉運能力。
4、財務制度、銷售記錄制度健全。經銷商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公司財會人員按規定應具有會計證。銷售記錄制度健全,必須建立農業機械銷售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農業機械的名稱、規格、生產批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流向等內容,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
5、配備有電腦、列印機、傳真機、數碼相機等上網操作硬體設施和購機補貼管理系統軟體以及相應的操作人員。
三、推薦辦法
1、建立全省具備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資質的農機銷售商信息庫,按年度公布。有意願在下年度從事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並具備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基本資質條件的農機銷售商,於每年11月底前到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機局登記,填寫《具備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資質的農機銷售商基本信息表》(附表1);縣市區農機局核實其登記信息、審核其資質,並簽署審核意見,於12月10日前完成匯總,填報《具備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資質的農機銷售商匯總表》(附表2),連同「基本信息表」報市州農機局;市州農機局匯總於12月20日前報省局;申報區域代理商和總代理商的銷售商,可直接到省局登記,由省局對其資質進行審核。省局對全省銷售商信息匯總後,於每年12月31日前公布全省具備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資質的農機銷售商信息庫。
2011年度銷售商基本信息登記及報送的時限,按照上述時限延期10日。
2、推薦年度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由農機生產企業從省局公布的全省具備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資質的農機銷售商中自主推薦。一般經銷商到縣市區農機局在其轄區內具備資質的銷售商中推薦,填報《湖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推薦表》(附表3);縣市區農機局匯總並填報《湖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推薦匯總表》(附表4),連同所有推薦表報送市州農機局;市州農機局匯總並連同推薦材料報省局。區域代理商和總代理商直接向省局推薦,填報《湖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區域代理商(總代理商)推薦表》(附表5),並出具企業授權委託書。省局匯總後,向社會公布年度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名單。
推薦的具體時間要求,由省局根據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的實際情況另行通知。
四、有關要求
1、農機生產企業指定了區域代理商的,由代理商在其代理區域內具備資質的銷售商中推薦一般經銷商;指定了總代理商的,不再推薦區域代理商,其一般經銷商由總代理商在全省具備資質的銷售商中推薦。
2、每個企業限推薦總代理商1家或者區域代理商2家。
3、每個企業的同類產品在同一區域內限推薦1家一般經銷商。
4、已取得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資格、但在農機購置補貼實施中存在嚴重違規行為被查處而取消其補貼產品經銷資格的經銷商,在取消資格的年限內農機管理部門不予受理登記。
5、農機生產企業應對經銷商的銷售行為負責,若其推薦的經銷商違規操作、服務不到位、不講誠信、用戶投訴集中的,將追究生產企業的連帶責任。
6、各市縣農機局要嚴格把關,按資質條件認真做好推薦工作,嚴禁弄虛作假。違規推薦不具備資質的銷售商進入信息庫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Ⅱ 做代理需要什麼條件
做代理需要的條件如下:
1、年齡在18周歲以上,擁有合法的經營資格,具備獨立的民事責任能力;
2、從事商旅行業者優先,有銷售渠道者優先,代理商了解當地的市場,在當地擁有豐富的人脈和資源,具備一定的公關能力、策劃能力、組織能力和管理能力;
3、能誠信地為客戶提供服務者優先,代理商具有較強的品牌意識,能夠認同並接受所代理品牌的企業文化和經營理念,遵守總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願意服從總部的統一管理,且能時刻維護品牌的聲譽;
4、有經營場地者優先,投資者在當地擁有合適的經營場所,店鋪的位置好,周邊人流量集中。
5、啟動資金要求投資者具備一定的財務能力,其資金足以滿足投資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Ⅲ 申辦農機合作社需要哪些條件具體的申辦流程是怎樣的
一、農機合作社申辦條件: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其他條件: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辦合作社,注冊資金不用驗資,涉及工商、公安、稅務、質監、銀行農業等多個部門。辦理農業合作社有六大步驟:
第一步驟: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登記,提交材料。
1、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設立人(最少5個人,80%是農業戶口)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6、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和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9、合作社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10、業務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文件。
第二步驟:公安部定製刻章;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營業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三步驟: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提交材料。
1、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如受他人委託代辦的,須持有委託單位出具的代辦委託書面證明。
第四步驟:國家、地方稅務局申領稅務登記證,應提交材料。
1、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
4、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書復印件。
5、成立章程或協議書復印件。。
6、成立章程或者協議書復印件。。
第五步驟:辦理銀行開戶和賬號,提交材料。
1、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副本及其復印件。
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經辦人員身份證原件、相關授權文件。
5、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其復印件。
6、合作社公章和財務專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
第六步驟:當地農經主管部門備案,需提交材料。
1、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