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律師可以代理哪些法律業務
律師代理業務大體分為非訴業務和應訴業務。下面給你具體說一說都有哪些:
一、刑事辯護和刑事案件代理業務
律師擔任刑事被告的辯護人的責任是什麼?
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民事、行政訴訟代理業務
1、律師接受您的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職責是什麼?
在您的委託書的授權范圍內,代理您參加訴訟活動,維護您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2、律師代理許可權有哪幾種?
根據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及授權委託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分為一般代理、特別授權代理。
律師在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是什麼?
律師接受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行政訴訟活動,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代理訴訟,以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行為。
三、非訴訟業務
1、律師辦理的非訴訟法律事務,是指法人、公民委託律師、代辦無爭議的法律事務或辦理雖有爭議但不經訴訟程序解決的非訴訟事件。
2、哪些法律事務可以委託律師代辦?
代領保險金、養老金、領取股息。辦理財產繼承,擔任遺囑執行人辦理財產析產、設定財產抵押。代辦專利申請、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代辦商標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注冊商標轉讓
代辦公司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辦理財產租賃;協助進行資信調查
3、哪些法律事務可以委託律師代理?
仲裁代理、項目代理、其他需要律師代理事項。
四、法律顧問業務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范圍:
1、按服務對象可分為:
公民法律顧問;公司法律顧問;社會團體法律顧問;政府法律顧問
2、按服務期限可分為:常年法律顧問、一定期限法律顧問
3、按服務內容可分為:全方位、綜合性服務的法律顧問,單項服務的項目法律顧問。
五、咨詢業務
接待來訪者,回答他們就社會生活中碰到的法律問題而提出的詢問。
解答政府部門、中外各類團體、企事業法人及公民就管理、生產、經營、流通以及生活中發生的各種各樣的法律關系提出的專門性詢問。
❷ 律師代理民事執行案件接受委託後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一、收案
收案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當事人要求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律師應當嚴格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條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訂立委託代理協議,指派律師為該案的訴訟代理人,並明確雙方在代理協議履行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接受委託後的工作
1.了解案情,收集證據。打官司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全面細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范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2.審查主管與管轄、審查時效。無論是代為提起訴訟,還是代為應訴,律師都應從以下方面審查主管與管轄:
(1)案件是否屬法院受理范圍;
(2)仲裁條款、書面仲裁協議及其效力}
(3)管轄條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5)是否屬於特殊地域管轄。
此外,律師還應當審查案件的訴訟時效,查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有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情節。
3.准備訴訟資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就可以撰寫起訴狀或答辯狀了。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陳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事項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應答和辯駁的法律文書,其目的在於駁斥對方不正確的、不合法的起訴,並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
此外,律師還應撰寫代理詞,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全面發表代理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
4.代理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有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根據其申請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於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有關當事人的財產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應當選擇恰當的時機,否則就無法達到目的。舉例而言,如債務人系外地經營戶,申請財產保全可和起訴同時進行,防止對方接到訴狀後轉移財產。如訴訟中發現債務人官司纏身,因而有可能轉移財產以及其財產不足以支付多個債權人時,要搶先提出訴訟保全,防止將來判決書無法執行。
三、參加法庭審理工作
法庭審理一般包括告知階段、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評議階段和宣判階段等,但律師代理的重點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律師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請迴避。如果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進行公正審判的,律師有權代理當事人依法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調查階段,訴訟雙方分別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證據。律師既要闡明委託一方的證據的證明力,又要迅速對對方的證據進行分析、作出判斷。在雙方質證完畢後,律師還要代表委託人回答法庭詢問。
3.法庭辯論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要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和有關程序問題,做出自己的判斷,並闡明自己的理由,同時對對方的判斷和理由進行反駁,從而為法庭作出判決提供參考意見。其目的在於使審判人員接受我方觀點,否定對方觀點。一般先由原告律師發表代理意見,被告律師進行答辯。辯論結束後,雙方作最後陳述,法庭即休庭合議。
四、上訴審中的律師代理
1.收案。律師應當審查上訴人委託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訴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律師才能接受委託。律師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審查上訴人是否享有上訴權;上訴人的上訴是否在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或裁定是否有錯誤等。
2.代理工作。二審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與一審相差不大,但律師也應當結合二審程序自身的特點,有針對性的進行代理活動。尤其是律師在辦理委託手續後應到二審法院閱卷,查看一審的證據是否充足確鑿,使用法律是否正確;一審的定案證據是否均已經過法庭質證;一審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完整,該事實與判決結果之間是否有必然的聯系等。
五、再審程序中的律師代理
再審程序是指認為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有錯誤,而由法院再次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再審程序不是必經的程序,而是一種補救程序。
申請再審的案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是錯誤的;(4)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足以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贓枉法行為的。
六、執行程序中的律師代理
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在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可以強制其履行義務。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活動的最後階段,律師在這個階段的主要工作為:接受委託,代理提出執行申請;接受被執行人的委託,代理和解;接受案外人的委託,代理提出執行異議。律師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具有給付內容;
3.委託人是否為有權申請的當事人;
4.代理執行事項是否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
❸ 律師的一般代理許可權有哪些
有代為立案起訴,參加訴訟,接受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提出迴避申請等。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調解,接受和解協議,代為撤訴、反訴等屬於特變授權。
1.一般代理指在訴訟程序問題上的代理,如參加訴訟活動,調查、提供有關證據,參加法庭辯論和調解,等等。律師的代理許可權是參加訴訟活動,不對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實體權利作出明確的表態,因而不需要委託人對代理律師特別授權。
2.全權代理(特別授權代理)指委託人通過特別授權委託律師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直接作出決定並明確表態的代理,如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等等。
根據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及授權委託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分為一般代理和全權代理兩種,各自的代理許可權范圍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