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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代理服務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9-16 13:42:28

❶ 國際貨運代理服務范圍

最初,貨運代理人是代表進/出口商進行裝/卸貨物、儲存貨物、安排當地運輸、為他的顧客索要應付款項等業務活動的擁金代理人。 但是,在過去幾年裡,隨著國際貿易業務的擴大以及不同運輸方式的發展,使得貨運代理服務的范圍也隨之擴大了。如今,貨運代理在國際貿易和運輸中起著重要作用。貨運代理提供的服務范圍包括訂艙、清關等其它的日常服務和復雜的一攬子服務(包括全部運輸和分配過成)。
從國際范圍角度來講,還沒有一個各國認同的「貨運代理」這一術語的定義。貨運代理人在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稱呼,如「海關代理」、「清關代理」 、「海關傭金商」 、「運輸和貨運代理」等,在某些情況下作為主要承運人。不論用什麼名稱,他們活動的一個共同點是:型罩提供服務。
一、貨運代理的服務范圍
除非發貨人(賣方)或收貨人(買方)想親自負責辦理有關程序或單據方面的手續,通常貨物在相關方面的移動是由貨運代理人代表發貨人進行的。貨運代理人可以直接或通過分代理人或其他所僱傭的代理人進行此項工作。他也可以為此利用他的海外代理服務機構,簡單地說,這些服務包括:
1:代表發貨人(出口商)
貨運代理人依照發貨人的裝運指示,將:選擇航線、運輸及合適的承橘租磨運人;向選定的承運人訂艙;接受貨物並簽發相關的文件,如貨物代理收貨證書.貨運代理運輸證書等;審查信用證條款並研究進/出口國。過境國在貨物運輸方面所實行的政府規則,准備必要的單據。
包裝貨物(除非發貨人在移交前已完成),並應將航線、運輸方式、貨物性質以及進/出口國及過境國的有關法規考慮在內;如有必要,還要安排貨物倉儲稱重;測量貨物體積;提醒發貨人進行保險。發貨人有要求時,代辦貨物保險;貨物運輸到港時,安排清關以及辦理相應的手續並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如有必要,負責外幣對換;支付包括運費在內的各項費用;從承運人處索要已簽發的提單並交給發貨;必要時安排轉船;通過與承運人以及國外代理人的聯絡,監管火貨物運輸直到交給收貨人;如發生貨物損壞和滅失,應註明破損情況;如發生貨物損壞和滅失,應協助發貨人就貨物的滅失和損壞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2.代表收貨人(進口商)
貨物代理人依照收貨人的航運指示,將:在收貨人支付貨物運費時,代表收貨人監管貨物的運輸;收取並檢查所有與貨物運輸相關的文件;從承運人處接收貨物並在必要時支付運費;安排清關並向海關和其它公共*支付關稅和其它費用;必要時安排過境倉儲;向收貨人交付已清關貨物;如發生貨物滅失和損壞,應協助收貨人就貨物的滅失和損壞向承運人提出索賠;必要時協助收貨人進行倉儲和分配貨物。
3.其它服務
除了上述兩項服務以外,貨運代理人可應客戶要求,提供運輸過程所需的其它服務和各種特殊服務,還可根據顧客需要時向其提供消費需求,新市場競爭條件,出口戰略及外貿合同中應包括的適當貿易條款等信息。簡而言之,一切與其業務有關的事宜。
4.特殊貨物
通常貨運代理人處理國際貿易中流傳的一般貨物,包括各種各樣的加工的、未加工的和半成品以及其它不同類型的商品。前面1、2項所列的服務通常對這些貨物適用。但貨運代理人依據客戶的要求可提供與特殊貨物有關的其它服務,並且,有些貨運代理人甚至可以在條款中詳細規定並專門從事這些服務。如:
(1)運輸工程貨物
這種運輸是指將用於建設諸如機場、化工廠、水力發電廠、煉油廠等大型工程所用的重型機械設備從製造商處向建築工地的圓斗運輸。
這些貨物的運送需要計劃以確保及時交貨並可能使用重吊、大型卡車、特殊船艙等。對於貨運代理人來說,這是一個重要的服務方面。
(2)服裝懸掛服務
服裝掛在特殊集裝箱的衣架上運輸,在目的地,服裝可被直接從集裝箱運往商店展銷。這樣就避免了若堆放在集裝箱中,將衣服取出時所需的清理過程,同時還保護了服裝不受天氣、灰塵等的影響。
(3)海外展覽
貨運代理人通常被展覽組織者指定將展品運往展銷地點。貨運代理人必須遵守組織者規定的有關運輸方式、目的國特定的海關站、展品何時交付、所需單據等的指示。
二、義務和責任
1.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1)普通法系國家
由於缺乏有關貨運代理的國際法規,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國家是不同的,一般說來,在普通法系國家,是依代理的概念為基礎的。貨運代理人在安排發貨人 /收貨人的貨物運輸時,是委託人(發貨人/收貨人)的代理人,並受到傳統代理規定的制約。如在履行義務時盡適當謹慎、對委託人忠誠、遵守合理指示的義務以及能夠解釋所有經手的交易。在擔當貨運代理人在安排代理時,貨運代理人可獲得代理人所享受的抗辯和免責。但如果代理人擔當委託人的角色並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承擔責任時情況就不一樣了。在此種情況下,他應對整個運輸作業是否得以順利履行責任,包括貨物處於他僱傭的承運人或
其它代理人的監管下的那一階段。
在實踐中,貨運代理人的地位經常因其提供的服務類型而發生變化。例如,當貨運代理人提供陸路運輸並自己運輸貨物時,他的角色是委託人。但如果他有一個為客戶所知並經客戶同意而指定的分合同人,他繼續充當代理人。當貨運代理人提供一攬子服務並簽發自己的提單時他則變成委託人。
(2)大陸法系國家
在大陸法系國家,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在各個國家是不同的,通常,貨運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業務。對於他們的委託人(發貨人或收貨人)而言,他們被視為代理人,對於承運人而言,則被視為委託人。
但是對於貨運代理人承擔的運輸責任類型,各大陸法系國家各不相同。在如法國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貨運代理人除了對貨運代理行為負責外,還應對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負責,實際上被視為承運人。對於由履行實際運輸產生的責任,法國法允許托運人對承運人或貨運代理人提起訴訟。在其它一些大陸法系國家,例如德國,貨運代理人的地位有很大不同,除非他自己履行運輸合同,否則,貨運代理人並不對運輸合同的履行承擔責任。
2.標准交易條款
一些國家採用的是標准交易條款。這些交易條款總體上詳盡地規定了貨代公司和客戶之間的合同關系,特別是對貨運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可採用的抗 辯作了詳細的規定。在無標准交易條款的國家,貨運代理人和客戶簽定的合同確定他們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盡管各國的標准交易條款個不相同,貨運代理人均被認為應:
——合理地照管委託給他的貨物;
——遵照客戶向其發出的與運輸有關的指示。
貨運代理人並不受在一特定日期內交付貨物到目的地的約束,通常有權留置和扣押貨物(如果客戶未支付費用的話)。
(1) 貨運代理人作為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貨運代理人作為代理人通常對自己或自己的雇員的過失承擔責任。此類過失或疏忽舉例如下:
——違反指示交付貨物;
——盡管有指示,仍疏漏辦理貨物保險;
——在海關業務中的過失;
——將貨物運至錯誤的目的地;
——未依據必要的退關、退稅手續進行再出口業務等;
——未從收貨人手中收取費用而交付貨物。
貨運代理人也要受到來自第三方就貨代在經營過程中由貨代所引起的滅失或損害及人身傷害的索賠。
如果貨運代理人在選擇第三方時已謹慎從事,一般來說,他不對第三方(如承運人、二次貨物代理人等)行為或不為負責。這就是標准交易條款中規定的當貨運代理人作為代理人進行諸如訂艙安排運輸、清關等業務時的法律地位。
(2)貨運代理人作為委託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作為委託人,貨運代理人作為獨立合同人對客戶要求提供的服務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他要對與他共同履行合同的有關承運人、二次貨運代理人等的行為和不為負責。一般來說,貨運代理人要為其提供的服務與客戶進行討價還價,而不僅僅是收取傭金。例如,貨運代理人充當委託人的角色,當其提供拼箱服務和多式聯運服務以及當他提供陸路運輸並自己運輸貨物時。
作為委託人,他對第三方的責任、責任限制以及對貨物的留置權和他作為代理人時相同。當貨運代理人充當委託人提供多式聯運服務時,標准交易條款一般不適用。在無國際公約適用時,多式聯運合同主要受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商會統一聯運單據規則」制約。
在制定標准交易條款時,貨運代理人享有相當大的契約自由以免除責任。否則,他們將不得不承擔這些責任。在普通法系國家,作為承運人的貨運代理人(如當他自己承擔陸路運輸時)是「公共承運人」,並承擔「嚴格責任」,即除非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貨物團有的缺陷、不可抗力或其它根據普通法可免除責任的因素造成,否則他要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
在實踐中,貨運代理人通過在標准交易條款中規定非「公共承運人」來避免這種嚴格責任。此外,貨運代理人總是保留接受或拒絕貨運的權利而不是一概接受提供的貨物,這一事實也證實了他們通常是作為私人承運人而非公共承運人。
三、貨運代理人與有關方的關系
除了發貨人和收貨人以外,貨運代理人在向客戶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也與其它第三方打交道。
1.政府和其它公共機構
貨運代理人與下列機構交涉:
a.清關時與海關部門(參見海關規則與港口程序);
b.通過港口時與港口*;
c.外匯管制許可的中央銀行;
d.獲取健康證書時與衛生部門;
e.獲取原產地證書時與領事官員;
f.進/出口貿易管制*;
g.運輸許可*。
2.私人方
貨運代理人與以下私人方交涉:
a.承運人和其它代理人,如:船舶所有人、陸路營運人、鐵路營運人、航空公司和與安排船期和訂艙有關的內陸水道營運人;
b.倉儲人,
C.貨物保險人;
d.貨物包裝人;
e.提供跟單信用證服務的商業銀行。

❷ 貨運代理是做什麼的

貨代,從字面來看是貨物代理的簡稱。從工作內容來看是接受客戶的委託完成貨物運輸的某一個環節或與此有關的環節,涉及這方面的工作都可以直接或間接的找貨代來完成,以節省資本。根據貨物不同也有海外代理。貨運代理是指在流通領域專門為貨物運輸需求和運力供給者提供各種運輸服務業務的總稱。它們面向全社會服務,是貨主和運力供給者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❸ 國際貨運代理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國際貨運代理的業務范圍有:

(一)攬貨、訂艙(含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二)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的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三)報關、報檢、報驗、保險。

(四)繕制簽發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五)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但是,這些並不是每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都具有的經營范圍。由於各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范圍也有所不同。

具體如下:

1、代表發貨人辦理貨物在出口運輸中的具體事宜。

安排運輸、裝箱、儲存保管、編制單證、一關兩檢、監裝貨物、結算費用、保險、代收提單、其他咨詢和服務。

2、代表收貨人辦理貨物在進口運輸中的具體事宜。

安排一關兩檢、提貨、付費、拆箱儲存、內陸運輸、空箱返還、其他咨詢和服務。

國際貨運代理服務包括范疇:

1、海外展覽(特殊貨物)。

貨運代理人通常被展覽組織者指定將展品運往展銷地點。貨運代理人必須遵守組織者規定的有關運輸方式、目的國特定的海關站、展品何時交付、所需單據等的指示。

2、運輸工程貨物(特殊貨物)。

這種運輸是指將用於建設諸如機場、化工廠、水力發電廠、煉油廠等大型工程所用的重型機械設備從製造商處向建築工地的運輸。這些貨物的運送需要計劃以確保及時交貨並可能使用重吊、大型卡車、特殊船艙等。對於貨運代理人來說,這是一個重要的服務方面。

❹ 貨運代理公司的經營范圍

法律分析:貨運代理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貨物的運輸和配送,倉儲保管,分批包裝,搬運裝卸,托運,交通技術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商務咨詢,貨運代理,物流信息服務等。每家貨運代理公司的經營范圍都有所不同,具體的經營項目以相關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列明的經營范圍為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枝歷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蔽搭謹照記載的事宏基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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