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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有什麼用

發布時間:2023-09-13 15:20:58

Ⅰ 代理是干什麼的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制度設立的功能主要有二:其一是彌補和補強行為能力的不足。其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確立代理制度,使民事主體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專業知識進行民事活動,一方面使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降低成本,擴大交易領域;另一方面也推動了提供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服務等代理業的發展。
關於代理制度的適用范圍,就是代理行為所適用的標的范圍,其包括(一)代理適用的范圍以民事法律行為為一般原則;(二)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也可以代理;(三)不適用代理的行為。結合當前理論和實務經驗,下列行為不適用代理: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代理的行為,當然不能代理;當事人明確約定不能代理的行為;依照民事法律行為性質不得代理的行為;違法行為也不得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代理適用范圍】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後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條:【共同代理】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及其法律後果】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條:【禁止自我代理和雙方代理及例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條:【復代理】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職務代理】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條:【委託代理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委託代理終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Ⅱ 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

法律分析:民事代理是代理人依據賦予的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和第三人共同實施的一種民事行 為,所產生的結果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商事代理是代理人以營利為目的,讓商事代理商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自身的名義或者 委託人的名義為委託人提供賣或買的服務,其最終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所有的,具有法律意義 的一種行為。

法律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

(二)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三)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五)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明知委託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八)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許可權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託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十一)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四)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託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託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十七)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託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託人向其行賄的;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Ⅲ 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作用

法律分析:訴訟代理制度是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補充當事人訴訟行為能力。在法定訴訟代理中,訴訟代理制度能夠彌補當事人訴訟行為能力的不足。(2)擴張當事人訴訟行為能力。在委託訴訟代理中,訴訟代理制度能夠補充當事人訴訟知識和技能的不足。(3)有利於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缺拿華人民伏棚搭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和哪(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Ⅳ 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許可權內,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在中國,除法律規定必須由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的案件外,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自訴人以及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可由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因代理權的不同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託訴訟代猜敗理人。
一、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許可權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被代替或被協助的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一定許可權"又稱為訴訟代理許可權,即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和接受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權利范圍。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許可權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被代替或被協助的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一定許可權"又稱為訴訟代理許可權,即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和接受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權利范圍。
民事訴訟一般由當事人親自進行,但在當事人不能或難以親自進行訴訟時,就需要有人代替或幫助其訴訟。民事訴訟代理就是適應這一客觀需要而設立的一種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代理人可分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
二、民事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在哪
民事訴訟代理人: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基於當事人的委託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職責較為廣泛,可以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各種訴訟行為,包括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嚴格說來民事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介入訴訟,開始訴訟代理活動。
刑事辯護人:只限於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基於被告人穗源顫的委託或者法院的指定而產生,職責較為單一,只能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在訴訟中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人即可介入訴裂旅訟(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可在其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了強制措施時提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委託辯護人介入訴訟。
在我國相關的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應積極的代理相關當事人的合法辦理權益,為這類當事人的相關合法權益進行辯護。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進行相應的辦理,我國的辦案單位按照這類規定進行辦理,判處這類案件的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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