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行政訴訟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訴訟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法律規定,由法院制定或者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以當事人本人名義代為訴訟活動的制度。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字或者蓋章。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如果公民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書面委託,也可以口頭委託。授權委託書只寫全權代理,沒有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反訴或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Ⅱ 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
法律分析: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委託代理許可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二種代理方式。一般授權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行為,而無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特別委託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外,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如代為當事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為領取執行款或履行款等。
Ⅲ 一般代理有哪些權利
一、一般代理有哪些權利
1、一般代理的權利包括代為收集提供證據、代為參加法庭辯論、質證等,一般來說是除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這六項以外的其他訴訟權利。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二、確定律師的代理權時應注意什麼
1、委託代理許可權必須明確、具體,不得籠統寫為「訴訟代理」、「一般代理」、「部分代理」,以免委託許可權的授權不明而引起糾紛;
2、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使代理許可權充分體現委託人的真實意願;
3、要使代理許可權盡可能在符合受委託律師代理活動的需要;
4、如果同一個訴訟當事人聘請兩名律師代理,應分別寫明兩名律師所代理的事項和許可權,分清主次;
5、應注意法律的特殊規定,如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在有代理人的情況下,也應出庭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