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不能代理的行為有哪些
一、不能代理的行為有哪些
1、不能代理的行為包括:
(1)法律規定必須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比如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等;
(2)當事人約定了不能由他人委託代理實施的行為;
(3)根據其行為性質只能本人實施的,比如結婚、離婚、收養、成立遺囑等人身性質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二、一般可以辦理代理的行為有哪些
一般可以辦理代理的行為如下:
1、合同中的代理。泛指在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代理關系;
2、經營中的代理。在商品經營過程中,投資者本人把所有關於經營的活動委託他人代理,自己並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代理人除了簽訂合同外還從事一切有關經營的事務;
3、對外貿易中的代理。由我國的外貿公司充當國內用戶和供貨部門的代理人,代其簽訂進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傭金或手續費;
4、知識產權中的代理。包括專利代理、商標代理和版權代理。
❷ 法律上規定不得代理的情況有那些
代理在民事活動中適用范圍很廣泛,但並不是所有的行為、所有的民事活動都適用代理。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1、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例如結婚登記、立遺囑、收養子女等,不得由代理人代理。
2、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例如約定必須由特定人完成的義務,如文藝表演、繪圖等,因與債務人的思想水平、創作能力分不開,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不能由他人代理。
第二、違法行為不得代理。
侵權行為,內容違法的行為,例如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行為,私自買賣黃金等行為,都是國家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當然不能進行,因而也不能代理。
第三、發售債券等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這類行為只能由特定民事主體代理,其他民事主體不得代理。
〔釋義〕本條是關於不適用死刑的情況的規定。
本條是對原刑法第四十四條的修改。鑒於1991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批准了我國加入《兒童權利公約》,對其中關於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的條款並未提出保留;而且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是單獨的刑種,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因此,根據我國一貫實行的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刑法修訂時刪除了原條文中關於「已滿十六歲不滿十八歲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對下列兩種人不能適用死刑:一是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於其生理和心理發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驗也有限,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規定對其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滿十八周歲,是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一律按公歷年、月、日計算實足年齡。必須是過了十八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十八周歲。二是對於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一規定,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未出生的胎兒是無辜的,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其出生的權利。所謂「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於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仍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❸ 哪些行為不能委託代理
不能委託代理的行為主要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約定不得由他人代理的,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違法行為不得代理;其他不得代理的行為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❹ 哪些民事行為不能代理
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行為不能代理。如設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
一般情況下,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事實行為、不法行為不屬於代理制度范圍,法律對於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使用代理的概念,也不屬於代理制度的適用范圍,比如代理記賬行為,雖然會計法有明確的代理記賬業務規定。
不得代理的行為主要有三種(民法通則規定了兩種):
一是法律規定需要本人親自實施的行為,如公司法第124條規定的上市公司董事涉及關聯交易的表決、企業國有資產法46條規定的公司董事會對關聯交易的表決等;
二是約定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行為,比如演藝;
三是法律性質應由本人實施的,包括身份行為,比如結婚、離婚、收養、遺囑、協議確定監護人等。
根據《民法總則》
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