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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關系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3-31 07:50:49

❶ 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徵

1.民事代理行為源於代理人的代理權。而代理權的產生又有兩種途徑:一是法律的明文規定,這種代理權稱為法定代理權,可以認為是法律授予的代理權(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權);二是約定的代理權,來自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只要是在法理允許的范圍內是可以根據個人意志來決定的。
代理權具有核心性。
2.雖然民事代理行為是由被代理人之外的代理人代爾為之,但是其代理行為必須由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不能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
3.由所代理的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比如律師代理打官司)
4.在代理關系中,相當一部分的代理行為是存在於對方當事人的,相對代理關系人被稱為第三人,該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容忽視的,第三人對於民事義務履行與否,履行質量好壞都直接決定被代理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是否得以實現。

❷ 簡述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徵

一、代理的概念

1、代理是法律術語,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的法律特徵:從民法理論上講,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徵,使其區別於其他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是說通過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能夠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如代訂合同而建立了買賣關系、代為履行債務而消滅了債權債務關系,這表明代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同樣是以意思表示作為構成要素。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是代替被代量人從事法律行為,以實施被代理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後果。

(2)代理關系的法律特徵有哪些擴展閱讀:

代理特徵和基本特徵:

一、代理特徵

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基本特徵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❸ 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徵

表見代理的特徵表現為: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其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於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由於被代理人的作為和不作為,製造了代理權存在的表面現象,並且引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後者的利益關繫到市場交易安全的問題。
相對人可以基於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結果。因此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於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

❹ 簡述代理的法律特徵

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4)代理關系的法律特徵有哪些擴展閱讀

商事代理的特徵

1、國際商事代理關系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2、國際商事代理的內容具有特殊性。

3、國際商事代理權的產生具有特殊性。

4、在以誰的名義進行活動的問題上,國際商事代理具有特殊性。

5、國際商事代理人在承擔責任方面具有特殊性。

6、國際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8、法律適用具有特殊性。

❺ 委託代理關系的法律特徵

委託代理關系的法律特徵可以概括為:代理人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實施代理行為;委託人的利益依賴於代理人的行為;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實施行為,但其行為的法律後果要由委託人承擔。

❻ 1、代理的特徵有哪些 2、簡述物權制度的基本原則。

所謂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進行法律行為,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所代的另一人。代他人進行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為其所代並承受法律行為效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代理制度有以下三個特徵: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是一種法律關系 盡管一方代表另一方,或為了另一方的利益去實施某種行為的情形很多,但只有這種行為能夠影響到另一方法律地位時,也即另一方通過一方的活動對第三人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時,才是法律上所稱的代理。考察一項關系是否是代理關系,就一定要區分一方是為另一方去完成一項社會義務,還是執行或解除某種法律行為,並取得某種法律後果。如果是前者,就不是代理關系;反之,是代理關系。因此,某人是代理人的最重要標志是他的行為能夠改變被代理人法律地位。

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三方關系 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實施行為暗含著,代理人既不可能直接和被代理人,也不可能和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為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那麼二者都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不存在一方代表另一方的情形。代理人如果和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並以此來約束被代理人,這直接違反了代理人的義務。

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是一種信任關系 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或者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決定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一種信任關系。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一)平等保護原則 (二)物權法定原則。 (三)公示原則

❼ 委託代理關系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委託代理關系的法律特徵可以概括為:代理人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實施代理行為;委託人的利益依賴於代理人的行為;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實施行為,但其行為的法律後果要有委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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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創業投資法律制度研究》

❽ 代理的法律特徵主要有哪些

我國民法理論以代理人的活動為中心,將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徵歸納為以下四點(這使其區別於其它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

代理的這一特徵是由代理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

代理人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其目的並非為代理人自己設定民事權利義務,而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或依照法律規定,代替被代理人參加民事活動,其活動產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代理的這一特徵,是代理與「行紀」的重要區別。行紀行為又稱信託行為。在行紀行為中,行紀人受委託人的委託,用委託人的費用,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購買、銷售及其他商業活動,因其活動系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故相對於第三人而言,其活動的後果只能直接由行紀人自己承受,然後再依委託合同的規定轉移給委託人,也就是說,行紀人的活動不能形成代理的三方關系。例如,某甲將自己的電視機委託寄售商店出售,寄售商店即以自己的名義將之售與某顧客,然後將收取的價款扣除有關費用後,轉交委託人。在這一行紀行為中,寄售商店以自己的名義與顧客訂立買賣合同,並向顧客履行合同義務。顧客與委託人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系。

(二)代理人所代理的行為必須是民事行為

「代理」一詞在社會生活中運用極其廣泛,凡是代替他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情形,都可以被稱之為「代理」。但民法上的代理是專指代理民事主體為意思表示的法律現象。因此,只有設立、變更或終止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為。

1.不屬於民事代理的行為
下列行為不屬於民法上的代理行為:
(1)事務性行為的「代理」。事務性行為指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抄寫稿件、校閱資料等。事務性行為的「代理」不能產生法律效果,故不屬於民事代理。
(2)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民事訴訟中,律師或其他訴訟代理人依照其訴訟中的地位,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其活動可以不依附於委託人的意志,也不必以委託人名義進行。所以,訴訟代理不是民事代理。不過,訴訟代理基於委託合同產生,在某些方面,可以參照適用民事代理的某些規定進行處理。
(3)行政、財政及其他法律活動中的代理。行政、財政活動的代理,通常是指代替他人依法定程序辦理審核登記或注冊以及履行行政或財政義務(如法人登記、商標注冊登記等)。這些活動所發生的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屬民法調整的范圍。不過,基於這些活動中,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存在委託合同,因此,其某些方面可以參照民法有關代理制度的規定予以處理。

2.不適用民事代理的民事行為
並非一切民事行為都可以適用代理。
依照法律規定,以下民事行為不得適用代理:
(1)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行為。如設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
(2)履行與特定人的身份相聯系的債務。這類債務通常與特定人的技能、專業水平、能力等密切相關,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如寫作、演出、繪畫、建築工程承包等義務的履行。
(3)當事人約定只能由義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

(三)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代理制度的重要特點,在於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代理權范圍,但代理權范圍只是確定了代理人活動的基本界限,在這一界限范圍之內,代理人必須根據維護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必須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獨立的決定。例如,某乙受某甲的委託,代理某甲購買住房。在購買房屋的過程中,某乙必須自己決定向誰購買、購買何種具體的房屋、以何種具體的價格和條件購買等等。因此,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為自己的行為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如果代理人因為疏忽大意而使其代理活動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損失,代理人必須向被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代理的這一特徵,使代理人與以下幾種人相區別:

1.居間人。居間行為是根據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成交機會即提供商業信息,他方當事人在居間人介紹的交易成立後,向其給付一定報酬的行為。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起的是穿針引線的媒介作用,不需要以委託人名義向第三人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

2.傳達人。傳達人是將一方的意思表示原原本本地轉達另一方的行為人。在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傳達人只是起傳話工具的作用,無須也不能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

3.見證人。見證人是對當事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證明的人,其既非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者,也非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不能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作出任何獨立的意思表示。

(四)代理人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代理的這一特徵是由代理制度的作用所決定的。代理是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的活動為自己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一種方式,因而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所為的行為,與被代理人自己所為的行為一樣,其法律效果應全部由被代理人承受。其中包括:

1.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權利歸被代理人享有,所產生的民事義務歸被代理人承擔。此外,代理行為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也歸屬於被代理人。

2.代理人的代理活動產生的不利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為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應首先由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對不利後果或損害的造成,代理人有過錯的,被代理人有權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責任。

❾ 代理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徵

代理是法律術語,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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