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b是什麼意思
外匯ib又稱外匯居間商,外匯居間人,外匯代理等稱呼,其主要作用是連接客戶與交易商之間的紐帶,並從中提取居間人返獲利。
選擇一家值得信賴的交易商就尤為 重要。一家資質良好的交易商,不但能讓你的客戶資金有保障、交易更安全,而且對後期有著良性的影響。
外匯ib平台商必須是受FSA、NFA、CFTC監管的(能通過監管ID號查詢),並且在其備案中,沒有不良歷史記錄。
(1)ib代理協議書是什麼擴展閱讀:
美國國家期貨協會(NFA)對IB的定義:
介紹經紀商(IB)是接受客戶期貨交易訂單,但並不持有客戶資金、證券或資產的公司或個人。IB必須在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注冊,必須秉持信息公開的原則將賬戶指向期貨傭金商(FCM)。
外匯IB即Introcing Broker,位於交易者與交易平台之間的角色,是平台的渠道商。直觀來說,在行業中當中充當銷售角色,負責拓展交易商市場,為交易商獲取更多的客戶。相當於外匯交易商的經紀人,幫忙介紹客戶來交易商開戶,然後從交易商那裡得到一定的返佣作為銷售的傭金。
2. 外匯短線交易中IB,MIB,PIB什麼意思
那些是投資經紀代理的級別名稱。IB,MIB,PIB,級別是逐層增加的。
拓展資料
一、外匯MIB應該履行什麼責任和義務
那些是投資經紀代理的級別名稱。IB,MIB,PIB,級別是逐層增加的。 MIB賬戶管理者必須遵守的規則:
1) 鑒於外匯市場的不確定性,禁止MIB管理者以及其員工或代理在開發客戶時提供「保本協議」。請充分告知客戶委託交易可能造成的風險。
2)請嚴格按照與客戶達成的協議進行盈利分成和止損。一旦滿足客戶的止損條件,一定要及時止損,以防造成客戶的更多損失。
3)為了防止資金管理者惡意刷傭金,允許MIB賬戶增加客戶的點差或傭金。
4) 確保所有交易賬戶訂單均直接進入市場,與流動性提供商進行成交。僅作為訂單傳輸者,只收取交易手續費。因此請各位在開發客戶時務必跟客戶明確:客戶的訂單是直接進入市場,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並不是客戶的交易對手。因此請僅將可以承受的資金投入這個市場,不會為客戶的虧損承擔任何責任。
二、外匯經紀人本是一個受人尊敬的職位,代表了專業、素養、職業、信任。
外匯經紀人的工作一般分兩類:一類是尋找新的客戶,通過拜訪,說明將外匯投資推薦給合適的投資者,另一類工作就是分析行情,預測走勢,幫助客戶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這兩項工作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為外匯經紀人如果沒有合適的客戶再好的分析預測水平也無法在市場上體現,成為水中花,鏡中月。同樣有合適的客戶而無好的分析預測水平客戶的資金無法增值甚至虧損客戶也會很快流失,成為竹籃打水一場空。雖然有部分公司經紀人兩者的工作會部分分工,但大多數經紀人是合二為一的。所以經紀人的工作是細致而瑣碎的。
良好的經經紀人將外匯這種投資方式傳遞給客戶,得到客戶的信任必須具備良好的銷售品質。這些品質包括以下特徵:
1. 一種對客戶資金的安全責任感。
2. 一種對客戶交易的理解和關心。
3. 一種友好交流和耐心細致工作的能力
4. 一種愉快而又讓人感覺到信心
3. ib業務是什麼
ib業務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並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證券公司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為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戶的業務。IB制度起源於美國,目前在金融期貨交易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美國、英國、韓國、我國台灣地區等)得到普遍推廣,成功使用一個廣意麵。
IB (Introcing Broker)制度: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並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IB制度起源於美國,在金融期貨交易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美國、英國、韓國、我國台灣地區等)得到普遍推廣,並取得了成功。
目前我國採用券商IB制度。券商IB (Introcing Broker)制度:券商擔任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客戶、代理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等。
詳情參考
http://ke..com/link?url=-Jk50pCyLoTQWccZfD5_d6QDpqB14R4o
4. 在國內做現貨黃金要怎麼開戶
1、投資者提交開戶申請資料。根據平台交易商的要求,投資者需要填寫開立賬戶的相關申請信息。
2、提供開戶證明文件。因為OTC方式中,交易雙方都是通過網路等通訊方式來進行交易,所以在開立賬戶時,投資者需要向平台商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文件。如身份證信息、銀行卡信息、電子郵件賬號等。
3、投資者申請開戶並提交有限信息後,平台商會審核信息,並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告知申請人。
4、客服審核通過後,投資者通過查收電子郵箱,可獲得交易賬號。之後投資者便可向此交易賬戶內注入資金,入金額度要超過平台商的最低入金限制。
5、資金到賬後,平台商會再次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通知函,此時投資者只需登錄真實交易平台即可進行交易了。
(1) 價格形成不規范,風險不能轉移。由於合同價格簽署是根據當時的供求情況等因素定出的,而執行合同中市場價格發生變化是必然的,有利於一方必然不利於另一方。同時價格的形成也很大程度上受到地域的限制,很難形成公平的價格。
(2) 信用風險。價格風險產生的必然性影響合同執行的有效性,信用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不可避免。
(3) 買賣雙方很少,難以形成集中的市場,買賣雙方單獨協商討價還價達成協議,談判技巧和技巧掌握的多少對形成價格影響極大。
(4)合同規范程度低。每簽合同都要重復尋找客戶,詢價,初步談判,簽約等一系列環節,都要就品種質量、時間、運輸等因素爭論不休,對大宗商來說,這種簽約和執行都很復雜,交易成本相應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