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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個船代理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發布時間:2023-09-01 13:19:07

⑴ 貨運代理公司注冊條件是什麼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貨運代理公司注冊條件如下: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注冊資本符合要求;
3、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⑵ 注冊船舶代理公司要什麼樣的資質

在中國對外開放港口(口岸)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需要符合《國際海運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按照《條例》第十條和《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向交通部和各省級交通(航運)主管部門提交《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完成登記手續,並領取《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
擬設立中外合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的,需要符合《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按照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辦理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手續,並申領《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

一、 新設立企業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
對擬新設立國際船舶代理企業的,申請人可以自行向當地工商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再向交通部申請辦理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手續。對不能自行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申請人應按照下列第(一)項(國際船舶代理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按照第(二)項)要求的申請材料和程序,向交通部和所在地省級交通(航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交通部將出具《辦理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以協助完成企業工商登記手續。
申請人完成企業工商登記手續後,應按照下列第(三)項要求的申請材料和程序,向交通部和所在地省級交通(航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手續,領取《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
國際船舶代理業務需要涉及較多的口岸部門,如海事,邊檢,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商檢等各部門。須具別較高的資質。
只辦理國內船舶代理業務的代理公司申辦較為簡單,無須提交交通部申請,具體咨詢當地海事部門。

⑶ 申請船舶運輸公司的材料有哪些

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含國際船舶運輸與班輪運輸、無船承運、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等業務)的許可、登記 一、行政許可的內容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 (二)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 (三)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登記 (四)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 (五)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 二、行政許可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六條規定: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十六條規定: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未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的,不得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經營活動,不得對外公布班期、接受定艙;以共同派船、艙位互換、聯合經營等方式經營國際班輪運輸的,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七條規定: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十條規定: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十二條規定: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擬經營業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許可權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二)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行政許可的條件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 2、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准; 3、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4、有具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 (二)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如申請人為中國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 2、有與經營國際班輪運輸相適應的船舶; 3、有明確的航線、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的計劃安排。 (三)在中國境內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中國境內企業法人或境外企業; 2、交納保證金80萬元人民幣;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增加保證金20萬元人民幣保證金應當向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專門賬戶交存。 (四)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 2、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五)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 2、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的人員; 3、有與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五、行政許可的數量 根據國際海運市場競爭狀況和國家關於國際海上運輸業發展政策,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可能有適當的數量限制,其餘無數量限制。 六、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2、申請人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3、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和法定檢驗證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4、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樣本; 5、符合交通部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二)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名稱、注冊地、營業執照副本、主要出資人; 2、經營者的主要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身份證明; 3、運營船舶資料; 4、擬開航的航線、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5、運價本; 6、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三)申請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提單登記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 2、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3、提單格式樣本; 4、保證金已交存的銀行憑證復印件。 (四)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2、 申請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3、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4、行政許可條件中所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證明文件; 5、關於同港口和海關等口岸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不具備電子數據交換條件的,應當提供有關港口或者海關的相應證明文件。 (五)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或者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2、 申請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3、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4、行政許可條件中所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證明文件; 5、行政許可條件中所規定的人員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復印件。 七、申請書示範文本 《資質申報單位主要技術人員及業績申報材》,《資質申報單位主要技術人員及業績申報材料2》,《資質申報單位主要技術人員及業績申報材料2》, 八、申請書受理機構 (一)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申請由交通部水運司受理。 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部大樓 郵編:100736 電話:010-6529265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二)前款以外的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受理。 九、申請書受理期限 無期限限制 十、申請書遞交方式 辦公現場遞交或信函方式遞交 十一、行政許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請書形式審查及形式審查結果告知; 2、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查; 3、行政許可審查決定及審查結果告知; 4、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在政府網站公示並頒發經營許可證件或登記證書;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受理、審核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登記、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的申請,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有關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交通部。 十二、行政許可申請審批時限 (一)審核機關審核時限:10個工作日。 (二)許可機關審批時限: 1、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的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2、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3、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15個工作日; 4、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15個工作日; 5、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15個工作日。 十三、行政許可的收費依據及標准 本項目不收費 十四、申請人及公眾對審批結果的意見反映方式 信函、電子郵件、電話、其他。 十五、行政許可的監督部門及投訴渠道 審批機關及其上級機關的監察機構與法制機構 交通部監察機構與法制機構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 交通部大樓郵編:100736 監察機構電話:010-65292922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法制機構電話:010-65292658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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