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終止訴訟代理合同的原因是什麼
法律分析:終止訴訟代理合同的原因是: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託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託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條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㈡ 委託代理終止的原因有下列情形
法律分析: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