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同法無權代理的規定
有這樣的一個法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談搜察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條是對無代理權人 簽訂的合同 效力的規定。 所謂無權代理合同,就是無代理權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所簽訂的合同。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本條的追認,是指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事後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代理權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須使相對人知道後才能產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認,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就從成立時起產生法律效力。追認權是被代理人的一項權利,被代理人既有權作出追認,也可以拒絕追認,如果被代理人明確地表示拒絕追認,那麼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就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而產生的責任就應該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二、本條的第二款規定了合同的相對人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 1.催告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無權代理合同。善意相對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在1個月的期限內作出答復,但催告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並且催告的意思必須是向被代理人作出。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後一個月內未作表示的,則視為拒絕追認。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認之前,處於效力待定狀態,為了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本條還規定,合同的相對人還享有撤銷權。 2.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對 無權代理人 所作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滿足以下條件:(l)必須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認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經對合同作出追認了,那麼合同產生了效力,合同相對人就不能撤銷其意思表示了。(2)相對人在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是善意的。如果明知對方是無權代理人而漏轎仍與對方簽訂合同,那麼相對人就無權撤銷其意思表示。(3)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含茄善意第三人。
『貳』 無權代理的含義及種類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為法律行為。無權代理具有以下特點:其一,無權代理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代理行為已經成立;其二,無權代理行為是具備法律行為一般有效要件的行為;其三,在代理行為的特殊有效要件上,無權代理只欠缺代理權這一有效要件,並不欠缺被代理人存在、確定、合格等有效要件。根據代理人欠缺代理權的不同情況,我國法律將無權代理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包括未經他人委託授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等情況,如盜用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等。二是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包括部分超越代理權和完全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前者如被代理人就訂立某一合同之代理只授予了代理人部分代理權,而保留了對該合同某些事項的決定權,代理人卻不顧該限制而為全權代理;後者如被代理人僅授權訂立此合同,而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訂立了與此合同有一定牽連關系的彼合同;三是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權消滅而繼續進行代理活動和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權消滅而繼續進行代理活動。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