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律師風險代理的利弊
法律分析:一、其優點有:
1、風險代理能夠提升律師的責任意識;
2、實行風險代理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有利於律師自身業務素質的提高;
4、有利於降低代理門檻。
如果風險代理不推廣開來,代理的高門檻必將使很大一部分案件當事人徘徊在律師事務所門外,使得許多案件因為沒有律師的參與而在公正度上多少打上個問號,同時也因為在許多案件中,因為少了律師的身影,使得法律知識的普及工作不能最大限度地展開。律師介入案件的過程其實也是個普法過程。
二、但弊端也顯而易見:
1、法律服務不同於一般市場經營活動,不能簡單的用是否打贏官司去衡量一個律師水平的高低。
如果委託人僅以勝敗論英雄,律師以能否打贏作為雙方接案的先決條件,那等於暗示律師只接勝訴把握大的,而疑難案件則無人去接。這勢必造成了另一種不公平。律師的執業道德要求:所有當事人均應當平等地獲得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
2、片面追求勝訴,極易歪曲律師代理的作用。
勝訴和敗訴,贏和輸,其實質都是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法分配,是辯證的、相反相成的關系。贏的另一半即是輸,勝訴的另一半即是敗訴。司法公正的真實含義應是:讓應當獲得勝訴的當事人勝訴,讓不應當獲得勝訴的當事人敗訴。律師不能只代理獲得勝訴一方的當事人,而使事實、證據和理由處於劣勢的一方得不到律師服務,得不到法律幫助,這樣無疑會背離律師的職業道德。在這方面,律師與醫生又有所不同:醫生處理的是自然現象,醫生治好一個病人,將一個病人從死神手中奪回來,這決不會妨礙、侵犯其他人的利益;而律師要處理的是社會現象,是社會關系。所謂社會關系,從法律角度講就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將本來不應當獲得勝訴的當事人搞到勝訴了,那就意味著另一方本應獲得勝訴的人被搞成敗訴,其客觀效果必然會妨礙司法公正。
因此,風險代理並不適合於所有案件,應該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是否採取風險代理,使訴訟結果和社會效果雙贏。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㈡ 風險代理和一般代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風險代理與傳統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一是風險代理的對象多是疑難復雜,特別是執行難度比較大的案件,否則委託人不會同意風險代理。二是代理結果與律師報酬及投資回收密切聯系,即律師不僅要承擔收不到代理費的風險,還要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這促使辦案律師不得不加強責任心。三是約定的收費比例比較高,對律師的吸引力比較大。四是委託人對承辦律師的信任度高,律師對案件實體權益的處分許可權比較大。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