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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包括什麼類型

發布時間:2023-08-30 00:02:03

① 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代理的種類有網店代理、酒類代理和產品類代理三種。

1、網店代理是指某些提供網上批發服務的網站或者能提供批發貨源的銷售商,與想做網店代銷的人達成協議,為其提供商品圖片等數據,而不是實物,並以代銷價格提供給網店代銷人銷售。

一般來說,網店代銷人將批發網站所提供的商品圖片等數據放在自己的網店上進行銷售,銷售出商品後通知批發網站為其代發貨。銷售商品只從批發網站發出到網店代銷人的買家處,網店代銷人在該過程中看不見所售商品。網店代銷的售後服務也由批發網站行使。

網店代理是為了避免囤貨而產生的供貨形式。

2、酒類市場尤其是白酒市場擁有者很好的市場前景,已經迎來了第四次漲價浪潮。這為一批商家帶來了機遇,眾多的投資者,創業者紛紛進入這一市場,做起了白酒代理商

一個優秀的酒水品種是創業者和投資者獲得回報的關鍵。所以,白酒代理一定要很好的把握質量,品牌,推廣和潛力四個特點。此外,作為一名優秀的代理商,擁有較多的經驗是非常重要的,做到這幾點,把握時機,贏得最大的利益。

3、產品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產品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產品代理商一般會按照級別劃分,劃分標准不一,有按區域劃分,有按傭金金額劃分各級別的責任和許可權不同,一般級別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1)代理商包括什麼類型擴展閱讀:

專利代理條例

(1991年3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6號發布 2018年9月6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託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活動的正常秩序,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專利事務的行為。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辦理專利事務。

第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專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專利代理行業組織。

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制定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范。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范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對專利代理行業組織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

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

第八條 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合夥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決定。

專利代理機構合夥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專科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參加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在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滿1年,並在一家專利代理機構從業。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應當自執業之日起30日內向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為專利代理師通過互聯網備案提供方便。

第三章 專利代理執業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接受委託,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以及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等專利事務,也可以應當事人要求提供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後,不得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託。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指派在本機構執業的專利代理師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指派的專利代理師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承辦的專利代理業務有利益沖突。

第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解散或者被撤銷、吊銷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業務。

第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根據專利代理機構的指派承辦專利代理業務,不得自行接受委託。

專利代理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專利代理師對其簽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對其在執業過程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第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離職後,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專利代理工作。

曾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任職的專利代理師,不得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

第二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收費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國家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為小微企業以及無收入或者低收入的發明人、設計人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會員的自律管理,組織開展專利代理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代理公共信息發布,為公眾了解專利代理機構經營情況、專利代理師執業情況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撤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專利代理機構取得執業許可證後,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銷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合夥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

(二)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託;

(三)指派專利代理師承辦與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專利代理業務;

(四)泄露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五)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

專業代理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涉及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或者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提供虛假證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辦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

(二)自行接受委託辦理專利代理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

(五)泄露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專利代理師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涉及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或者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提供虛假證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開展與專利有關的業務,但從事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業務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商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代理國防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商國家國防專利機構主管機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依法執業的專利代理人,在本條例施行後可以繼續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名義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② 代理商是什麼意思

代理商,即商務代理,是代理人受企業的委託,在一定的區域和處所內,在一定的代理許可權下,以企業的名義代替企業行使經濟行為(包括銷售商品及其他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企業。

代理商必須有以下特點:必須受企業委託。即被代理人必須是工商企業;代理商必須以企業的名義進行活動;代理商代理委託方進行的是商務活動,不能超出這一范圍。例如訴訟代理不在商務代理之列;委託企業(即被代理人)必須向代理商盤付報酬。

(2)代理商包括什麼類型擴展閱讀:

根據委託人給予代理人的許可權,可以分為獨家代理、一般代理和總代理等;根據代理的業務內容,可以分為商品代理、保險代理、證券代理、旅行代理、廣告代理、投標代理等。

1、獨家代理,代理人單獨代表委託人從事有關商業活動,委託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派第二個代理人。在進出口業務中,採用獨家代理方式時,作為委託人的出口商即給予國外的代理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推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

2、一般代理,這類代理中,代理人僅為委託人在當地招攬生意,或根據委託人的要求與賣主洽談生意,由委託人簽訂買賣台同,代理商按成交金額收取傭金。

3、總代理,總代理人實際上是委託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理,同時還往往有權代表委託人辦理一些其他非商業性的事務。

4、銷售代理,是最常見的代理類型。按代理商與廠家的交易方式分為傭金代理與買斷代理,傭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的收入主要是傭金收入,代理商的價格決策權受到一定限制。代理關系的傭金代理方式是法律意義上純粹的代理關系。

③ 代理商是什麼意思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代理商一般會按照級別劃分,劃分標准不一,有按區域劃分,有按傭金金額劃分
各級別的責任和許可權不同,一般級別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製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代理商
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
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
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
管理等各項職能。

④ 什麼叫代理商什麼叫經銷商什麼叫供應商

分類: 人文學科
解析:

經銷商和代理商有什麼區別?

經銷商與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間商

經銷商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賣汪帶權陵旅(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製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代理商

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

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

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

管理等各項職能。

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各類銷售渠道的主要區別在於中蘆代理商或經銷商層級的增

多。目前,廠商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於價格和貨源的管理,對於人員培

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而言,其利潤則主要來自於銷售利

潤、返利、安裝和維修服務等。

⑤ 做代理商是什麼意思啊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廠商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於價格和貨源的管理,對於人員培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而言,其利潤則主要來自於銷售利潤、返利、安裝和維修服務等。

(5)代理商包括什麼類型擴展閱讀

代理商的類型有以下:

1.總代理

在市場上作為被代理人全權代表的代理商,這種代理商有權處理本人日常業務或專業活動中隨時發生的事務,也有權以委託人的老昌舉名義從事一般性活動。

2.獨家代理

通過協議規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其業務限於商業活動,具有壟斷性。

3.一般代理商

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一家或幾家代理商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銷售業績支付規定的傭金和補償費用侍碧。

4.單一商號代理商

一個單一的企業主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商,其經營效益首先取決於企業主提供的業務情況,對企業主有很大的依賴性。

5.區域代理商

在一定區域或一定的消費集團內從事的代理活動,不排除企業主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與合法性,但即使未參與,對於與企業關系規定的應由他代理的區域或消費集團成員所締結的交易,同樣享有傭金請求權。迅李

⑥ 代理商屬於

一、代理商的定義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慣例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二、代理商的特點
1、職責主要是為本人促成交易和締結交易;
2、必須固定地從事受他人委託的活動;
3、是獨立的商事經營者;
4、代理對象不必是商人,也可以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代理商的區別
經銷商特點
1獨立的經營機構
2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獲得經營利潤
4多品種經營
5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6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
1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2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賺取傭金(提成)
4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5供貨權力較大
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製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四、代理商的類型
1、總代理:又稱全權代理,是在市場上作為被代理人全權代表的代理商。這種代理商有權處理本人日常業務或專業活動中隨時發生的事務,也有權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一般性活動。
2、獨家代理:是一種狹義代理人概念,指通過協議規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其業務限於商業活動,具有壟斷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一家或幾家代理商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銷售業績支付規定的傭金和補償費用。
4、單一商號代理商:指僅為一個單一唯胡的企業主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商,其經營效益首先取決於企業主提供的業務情況,對企業主有很大的依賴性。
5、區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區域或一定的消費集團內從事的代理活動。此種不排除企業主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與合法性,但即使未參與,對於與企業關系規定的應由他代理的區域或消費集團成員所締結的交易,同樣享有傭金請求權。
棚吵6、特許代理商:指被授予特許經銷權或優先經銷權的、從事獨立商行為的商人。
五、代理商的授權
其作法是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范圍內代表他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如簽訂合同及其它與交易有關的事務等)。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范圍所作的行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託人發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權范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代理雙方屬於一種委託和被委託的代銷關系,而不是買賣關系。代理商在代理業務中,只是代表委託人招攬客戶,招攬訂單,簽訂合同,處理委託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並從中賺取傭金,代理商不必動用自有資金購買商品,不負盈虧。代理雙方通過簽訂代理協議建立起代理關系後,代理商有積極推銷商品的義務,並享有收取傭金的權利,同時代理協議一般規定有非競爭條款,即在協議有效期內,代理人不能購買、提供與委託人的商品相競爭的商品或為該商品組織廣告;代理人也無權代表協議地區內的其它相競爭的公司。
六、代理商的功能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鏈山侍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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