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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家和代理商責任怎麼劃分

發布時間:2023-08-29 07:10:35

㈠ 只負責賣商品所有的售後和安裝都是廠家,客戶商品壞了,商家有責任嗎

如果商品的毀壞與代理商有關,代理商就有責任,反之則沒有。
就要看商品是哪裡損壞的,如果是代理商的責任,代理商就需要負它應該負的責任,如果商品毀壞的地方與代理商無關,則代理商沒有責任。

㈡ 經銷商與生產廠家的責任承擔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規定,產品責任生產商、銷售商對消費者都有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㈢ 廠家商標侵權經銷商有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經銷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即使不存在侵權商品的製造行為,經銷商侵害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仍然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經銷商有合法來源可以證明其對所經銷商品侵犯他人的商標權是不知情的,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經銷商不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可以免於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㈣ 公司想繞過區域代理商,經銷商;直接向廠家拿貨並銷售,如果和代理商產生法律糾紛本公司需要擔責么

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以及一般的操作實踐,您公司一般是不會存在任何的責任的。因此,廠家和代理商或者經銷商之間會有相應的代理協議或者經銷合作協議,而這些協議主要是約束代理商、經銷商與廠家的,合同具有相對性,對您的公司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
因此,在您與廠家直接拿貨的情況下,是合同主體的自願行為,對方是沒有法律依據追究您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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