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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代理詞什麼時候用

發布時間:2023-08-21 22:35:28

⑴ 民事案件代理詞何時宣讀

提前准備好,一般是准備來法庭讓你發表第一輪辯論意見的時候,經過調查和舉證你可以根據情況修改一下更完善和有針對性。
庭後審判員有肯能會給你收去。所以用列印的比較好,審判員也會覺得你很專業,給他省了很多事。

⑵ 代理詞是法庭辯論時候說嗎

原告律師代理詞什麼時候讀
開庭後交給法官。
【1】一般是原告代理人先讀代理詞。
【2】是在法官在剛開庭時,說完這次開庭的宗旨後,主審法官就讓原告讀代理詞,起訴狀。
【3】接著主審法官讓被告代理人讀代理詞和答辯狀。
【4】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和被告開始舉證質證,然後是法庭辯論。法官詢問接受調解不。
【5】如果有一方不接受,那就等待法院判決。
代理詞是什麼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是訴訟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詞通常需要數小時甚至數天的時間來完成。

代理詞由那幾部分組成
代理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了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
2、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盡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
序言包括:
(1)說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託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說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後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閱案卷、調查了解案情等;
二審代理詞和上訴狀的區別是什麼
上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文書。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依據事實和法律,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的,以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為目的的,表明代理人對案件處理意見的訴訟文書。
上訴狀主要論述的是事實和理由,代理詞主要論述的是法律依據。
原告律師在宣讀代理詞的時候可以按照法院的庭審步驟來進行,代理詞也會由律師來撰寫,不需要原告操心。關於原告律師代理詞讀取順序或是它的重要性你不太了解,可以找專業律師提供支持。

⑶ 民事訴訟的《代理詞》應於開庭後多久向法庭提供

《代理詞》是開庭後及時向法庭提供,一般都是出庭准備好的,如果需要調整或者提交《補充代理意見》,應當及時與法官進行溝通,在規定時間內交納。

⑷ 民事訴訟的辯論代理詞需要提前提交給法院嗎

民事訴訟的辯論代理詞不一定要提前提交給法院的。
在辯論階段的代理詞或代理意見,要根據庭審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也就是要根據庭審中的爭議焦點來決定,針對雙方存在的爭議來發表代理意見,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而在庭審前准備的代理詞,可能只會是涉及了部分的爭議,不能涵蓋全部的內容,會有一定的局限性。
所以,可以在庭後,再根據庭審情況,全面地書寫一份代理意見,再交給法院,以便法院能更能全面、清楚地了解你的意見。

⑸ 代理詞要在法庭上念嗎

庭審過程中有一個環節是由各方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也就是陳述代理詞。
可以念一遍事先准備好的代理詞,也可以根據庭審情況,臨場發揮,陳述代理意見。

⑹ 代理詞是在庭審的辯論階段宣讀嗎

一般在庭審後寫,不讀都可以,交給法官就行了。此時可對案件做全面的剖析。主要是說服法官的。

⑺ 勞動仲裁代理詞是在什麼時候說的仲裁庭的開庭程序是什麼樣的

1、勞動仲裁代理詞是當庭提交的,具體可以選擇在辯論結束後,或者庭審結束後提交都可以;
2、勞動仲裁的開庭程序如下:
(1)仲裁庭准備階段:
書記員引導申請人、被申請人就座;
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宣布仲裁庭紀律
報告(首席)仲裁員准備就緒,請求開庭;
(2)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
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迴避;
(首席)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
(3)庭審辯論階段:
(首席)仲裁員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
(4)調解,裁決階段:
(首席)仲裁員對本案進行小結,就雙方爭議焦點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必要時可休庭合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本著自願,合法的原則先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仲裁員當庭宣布調解書,並製做調解書當庭送達各方當事人,同時宣布閉庭,如果當事人均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限期結案,下達勞動仲裁裁決書。
3、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九條 開庭審理時,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最後意見,並進行調解。
第四十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認為申請無理由或者無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是應當記錄該申請。
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加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記明情況附卷。

⑻ 民事訴訟一審要寫代理詞嗎

民事訴訟一審不一定要寫代理詞。代理詞不是法律必須的要求,只要開庭時應表述的均已表述,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民事訴訟的辯論代理詞,一般最好提交給法院的。
在辯論階段的代理詞或代理意見,要根據庭審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也就是要根據庭審中的爭議焦點來決定,針對雙方存在的爭議來發表代理意見,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而在庭審前准備的代理詞,可能只會是涉及了部分的爭議,不能涵蓋全部的內容,會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可以在庭後,再根據庭審情況,全面地書寫一份代理意見,再交給法院,以便法院能更能全面、清楚地了解你的意見。案件的被告人委託代理人代理案件的,可以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詞進行答辯,但提供代理詞並不是強制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禪宴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賀悶銀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罩激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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