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拿到國際貿易的獨家代理權
是否答應客戶要求獲得獨家代理權,這更多的是一個業務考慮的問題。法律上而言,授予客戶獨家代理權或者一般代理權都是可以的。因此,是否答應得由貴司根據自己的業務以及對獨家代理利弊的分析而定。 授予對方獨家代理,意味兩點最核心的:一是貴司不能再與該地區的其他進口商訂立代理協議,且一般的做法是即使貴司自己開發的客戶,也需要向對方支付代理費。二是貴司出口到該地區的貨物都需要通過該獨家代理商進行。 在是否授予對方獨家代理的情況下,貴司需要考慮如下問題:第一,該客戶的進口量有多大?如果占貴司出口該地區的量不是絕對性的大,則可以考慮不授予。第二,該客戶對該地區該商品進口市場的控制能力控制如何?控制差的顯然不能成為獨家代理商,畢竟貴司今後一段時期內在該地區的促銷工作都寄託在該客戶身上了。第三,貴司對該客戶的信賴程度如何?代理權的授予都是基於雙方的信賴關系。獨家代理的信賴程度就更高於一般的普通代理。並且,今後在處理該地區的銷售事宜、促銷、商標等等,均需要依賴該客戶。 和客戶訂立獨家代理協議時,應當注意到如下幾個核心問題。第一,授予代理權的期限。原則上期限不能一次性太長,這樣可以便於調整,不至於發生問題無法終止協議。第二。代理權的區域。代理權的區域要明晰,這涉及到競爭范圍。第三,對客戶的考核指標,也就是客戶作為獨家代理商應當完成的最低銷售量(額)。完不成的處理方式。第四,貴司在該地區可否自行開發業務?如有該地區的客戶自己找上貴司,是否需要付代理商代理費?第五,代理費的確定標准和支付方式。第六,何種情況下,貴司可以提前解除獨家代理協議?等。 總之,獨家代理協議的訂立,是一個非常有技巧的問題,貴司需要根據貴司的業務需要,根據對方國家的法律、我國的法律來確定。並且,由於獨家代理協議是一個較長期的、需要持續履行的協議,因此越細致越好。至於很多網站登載的獨家代理協議,可以參考,但是不能照搬,因為這些協議只是規定獨家代理的一些基本問題,欠缺全面性,更為重要的是,該些協議的針對性不強,不能個性化地滿足不同企業的需求。因此,建議您就此咨詢有經驗的從事國際貿易律師或者咨詢人員。 ■用戶評論:■不要輕易給客戶獨家代理權利 如果你給了客戶獨家代理權利,你會發現你會處於不利局面,如果萬一客戶哪天突然和你翻臉,你就一下子失去了整個印度市場。另外,你給了客戶獨家代理權利,你就失去開發新客戶的機會。所以我建議不要輕易給客戶獨家代理權利。 比較特殊的問題■獨家代理引發的思考 獨家代理是一個關繫到每家公司海外業務能否成功的關鍵問題。獨家代理的選擇一定要慎重,如果選擇不好的話就會使公司在該地區的業務很被動。國內一家知名的家電集團在中東地區就因獨家代理的問題而無法有效的開拓市場,喪失了在該地區的市場份額。當初該集團在選擇這個地區的獨家代理時就是因為沒有很好的進行考察,而是感動予該代理商一次次的電話和三番五次到中國企求獨家代理的執著而與之簽定了長期的獨家代理協定。結果在多年以後,該集團發現當初選擇的獨家代理尚並沒有做獨家代理的實力也沒有認真開拓市場的願望。這時該集團想收回獨家代理權時,獨家代理卻提出以1000多萬美元為撤消獨家代理權的條件。但談判失敗,至今獨家代理的問題仍沒有很好的解決。 通過這個例子我想各位一定對獨家代理的問題會有更加謹慎的考慮。現在我們加入了WTO,外國公司蜂擁的進入中國,而我們如何應對這種殘酷而又現實的問題呢?所以我們不僅要在國內與這些實力雄厚的公司競爭,更要走出去在成熟的國際環境中與它們競爭,並找出自己的不足,完善自己。 我公司是一家特種汽車製造商,現在要在中東合資建工廠。在此期間我們也遇到了獨家代理的問題。中東的商人有很多想做我們的獨家代理,但又不原承諾的太多。所以通過這些事情,我們針對這一問題正在找尋合適的解決方案,但都不成熟。其中有一個想法就是如果要在當地辦公司或建廠的話,不妨可以和獨家代理的候選人商談,讓它們出資金作為合資企業的股份來確定獨家代理。這樣一方面可以排除一些實力不夠資格的候選人,另外也可以很好的對其進行控制和管理。但他們的出資比例不應太大。代理協議的期限也要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 既然是獨家代理商, 那麼他拿貨的價格當然是批發價。可以劃定一個表格,當銷售量達到一定數量時,給予一定的折扣。 因為是獨家代理商,那麼就必須給予技術上的絕對支持,需要派專人對對方員工進行必要的培訓,注意分寸,一般的商品知識就可以了。太專業的技術還是留在自己手上吧。 特別注意:如果是專利產品請先到印度申請專利保護。同時要給予代理商銷售權的許可。 ■印度客戶根據我的經驗,幾乎所有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南亞客戶都會提出這種要求,請一定慎重考慮。■獨家代理的優惠!各位前輩: 我有一個客戶想獨家代理我公司的產品,他想知道我們能給予什麼樣的優惠條件。我想請教你們一下,一般獨家代理商我們能給予什麼樣的優惠: 比如說價格、服務、廣告支持等等。請不吝賜教!謝謝! ■我的看法 在簽訂協議時,是否還應考慮到以下問題: 1獨家代理商對我方產品的推廣力度? 2我方產品在期所有產品中所佔的比重以及所處的地位。 如果我方產品在其公司銷售中屬於附屬產品則完全沒有必要給予獨家代理。 3獨家代理商在目標市場可以提供的各項售後服務 4所提供的服務的質量與我方所提供的服務質理是否相同 *比較特殊的問題:現在很多公司都採取全球采購,如果一家公司在中國向貴司采購商品,再配送到印度分公司使用,是否侵害了獨家代理商的利益?? 這個問題最好事先明確,否則象我一樣發生問題後再協商,真的很麻煩。■獨家代理 專家說的很全面,我司的經驗是:如果企業不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來進行海外市場調研和拓展,而又不想放棄該市場的其他潛在份額時,可以與對方簽定一個短期的獨家代理協議,而協議的內容則取決於雙方公司的實力.
『貳』 獨家經銷權和獨家代理權有什麼區別 法律上承認經銷權么
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從法律關繫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系,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代銷的本義是代理銷售,其本質是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託人授予代理商以「銷售商品的代理權」,在銷售代理許可權內代理商代理委託人搜集訂單、銷售以及辦理銷售有關事務。
代銷與經銷在合同關系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銷售區域的固定性、交易量限制、對不正當競爭的限制等方面均有相同之處,所以在實際業務中,有的人會錯誤地將代理與經銷混為一談。
『叄』 「總代理」、「獨家代理」、「一般代理」有什麼區別呢
"總代理"就是全中國內某個產品的唯一代理。
"獨家代理"就是某個省,某個區的沒有相同產品的代理。
"一般代理"就是僅僅只能代理某樣產品。
上述三種代理按許可權大小不同劃分的。
1.獨家代理:是指委託人給予代理人在約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享有某種或某些制定商品專營權的代理。凡是在該區域和時間內進行的交易,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是由代理商完成,還是由委託人直接與買主達成的,代理商都可按成交額提取應有的傭金。
(1)獨家代理的優點:
①有利於調動代理商的積極性。代理商不負擔經營虧損風險,又有專營權,多干多得。
②委託人比較主動。委託人掌握商品的成交價格,一般不會出現代理商控制市場的情況。
③有利於集中推銷。代理商經營集中,便於集中推銷。
(2)獨家代理注意事項:
①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代理協議;
②詳細規定傭金支取辦法。
2.一般代理:是指不享有專營權,委託人可在同一地區或同一市場上同時建立多家代理關系。一般代理中,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關系靈活。
(1)與獨家代理區別在於:
一是專營權:獨家代理商享有獨家經營權,一般代理商不享有這種權利。
二獨家代理商收取傭金範圍,既包括自己獲得的,也包括委託人獲得的,而一般代理只收取自己獲得業務的傭金。
(2)一般代理的優點:委託人處在主動的位置,可以靈活的控制商品銷售。很受出口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的歡迎。
(3)缺點:委託人對代理人約束不大。代理人可以認真代理,也可能「代而不理」,買賣其他商品。
3.總代理(許可權最大):
是指委託人在指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設立全權的代理。總代理,既享有專營權,又可以代表委託人從事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處理貨物等各種商務活動,還有權代理委託人從事一些非商業活動。總代理許可權最大。由於全權代表委託人,因此選擇要非常謹慎。在出口業務中,一般不宜採取總代理。
(3)怎麼體現是獨家代理商擴展閱讀:
(一)商務代理概念
就是代理人為被代理人代理商業事務並收取傭金的商業活動。商務代理屬於委託代理,代理人一般被稱為代理商。
(二)商務代理特徵
代理商具有法人地位。獨立經營實體,不從屬於製造商。
主要是購銷代理。銷售代理和采購代理。
代理商的權利有一定的空間范圍。常見的某個地區的代理商,或者某個國家的:中國總代理。
4.代理商必須嚴格執行製造商的商品定價。不能隨意定價。
5.代理商按銷售額或采購額的固定比例提取傭金。傭金代理商不承擔市場風險,但銷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自理。
6.不允許進行代理業務之外的活動。傭金代理商不取得商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只能按照代理合同規定進行相關活動。
(三)代理的功能
1.開發新市場的功能。因為企業要進入一個新的市場,通常面臨著:對當地市場情況不熟悉;在當地建立營銷渠道,可能成本較高,風險較大;營銷人員缺乏,或者不能勝任。尋找代理商,了解當地市場。
2.保持市場佔有率的功能。
3.避免、減少商業風險的功能。對製造商和代理商雙方來說,商務代理可以使風險分攤,而且降低了結算風險等。
4.降低流通費用的功能。生產者統一制定終端價格,由代理商實行銷售,中間環節少,流通成本低。
5.提供各種服務的功能。
6.分工效果所產生的代理收益的功能。商務代理使製造商和代理商能將各自的優勢集中在自己擅長的事務上,因此,可以分享分工帶來的好處。
代理按照其他功能還有如下分類:
(一)職責不同:銷售代理、采購代理、運送代理、保險代理、廣告代理、旅遊代理、投標代理與證券發行代理
1.銷售代理:也稱賣方代理,是根據合同銷售某一企業的全部產品,並為其提供有關服務的商務代理,起到企業銷售部門的作用。
2.采購代理:也稱購貨代理,是指代理商與被代理人有著長期的業務往來,代理其進行采購,同時也為其負責收貨、驗質、儲運等商務活動。起到廠商供應部門的作用。
3.運送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託招攬貨物或客人,並為被代理人運送貨物或客人的商務代理。進一步分為:陸上運送代理、海上運送代理、航空運送代理。
4.保險代理:是指代理商根據代理合同的規定為保險人所經營的業務提供服務並向保險人收取傭金的商務代理。
5.廣告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託並以被代理人名義為其策劃、創造、製作以及安排廣告業務的商務代理。是現代商務代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6.旅遊代理:是指代理商與旅遊企業訂立委託代理合同,並為其代理產品銷售服務的商務代理。
7.投標代理:是指代理商以廠商的名義代表廠商參加招標活動的商務代理。
8.證券發行代理:是指代理商接受證券發行公司的委託,代理該發行公司辦理一切證券發行業務的商務代理。一般都是證券公司。根據證券公司承擔責任不同,分為包銷發售、代銷發售、聯合發售三種。
(二)按法律行為不同:媒介代理和訂約代理
1.媒介代理:是指代理商僅有代理被代理人進行媒介行為的權利,而無權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商務代理。不具備簽訂合同的權利。不能處理法律行為的業務。
2.訂約代理:是指代理商受被代理人委託,擁有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權利,是可以處理具有法律行為業務的商務代理。
(三)委託人不同:上級代理和次級代理
委託人不同,是指是直接受委託人委託,還是受代理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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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責不同:銷售代理、采購代理、運送代理、保險代理、廣告代理、旅遊代理、投標代理與證券發行代理
1.銷售代理:也稱賣方代理,是根據合同銷售某一企業的全部產品,並為其提供有關服務的商務代理,起到企業銷售部門的作用。
2.采購代理:也稱購貨代理,是指代理商與被代理人有著長期的業務往來,代理其進行采購,同時也為其負責收貨、驗質、儲運等商務活動。起到廠商供應部門的作用。
3.運送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託招攬貨物或客人,並為被代理人運送貨物或客人的商務代理。進一步分為:陸上運送代理、海上運送代理、航空運送代理。
4.保險代理:是指代理商根據代理合同的規定為保險人所經營的業務提供服務並向保險人收取傭金的商務代理。
5.廣告代理: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託並以被代理人名義為其策劃、創造、製作以及安排廣告業務的商務代理。是現代商務代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6.旅遊代理:是指代理商與旅遊企業訂立委託代理合同,並為其代理產品銷售服務的商務代理。
7.投標代理:是指代理商以廠商的名義代表廠商參加招標活動的商務代理。
8.證券發行代理:是指代理商接受證券發行公司的委託,代理該發行公司辦理一切證券發行業務的商務代理。一般都是證券公司。根據證券公司承擔責任不同,分為包銷發售、代銷發售、聯合發售三種。
(三)按法律行為不同:媒介代理和訂約代理
1.媒介代理:是指代理商僅有代理被代理人進行媒介行為的權利,而無權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商務代理。
不具備簽訂合同的權利。不能處理法律行為的業務。
2.訂約代理:是指代理商受被代理人委託,擁有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權利,是可以處理具有法律行為業務的商務代理。
(四)委託人不同:上級代理和次級代理
委託人不同,是指是直接受委託人委託,還是受代理人委託。
1.上級代理:是指受委託人委託進行代理活動的商務代理。
一般稱一級代理,直接受委託人委託,大部分商務活動中,都是上級代理。
2.次級代理:是指受上級代理商委託進行代理活動的商務代理。
次代理商還可以繼續選擇代理商,因此可以形成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三級代理等。次代理商仍然是委託人的代理商,委託人即對次代理商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也享有其帶來的收益。
上級代理:是指受委託人委託進行代理活動的商務代理。
一般稱一級代理,直接受委託人委託,大部分商務活動中,都是上級代理。
2.次級代理:是指受上級代理商委託進行代理活動的商務代理。
次代理商還可以繼續選擇代理商,因此可以形成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三級代理等。次代理商仍然是委託人的代理商,委託人即對次代理商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也享有其帶來的收益。
『肆』 特約經銷商和獨家代理是怎麼定義的他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一、定義:
1、經銷商是指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2、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慣例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二、區別:
1、經銷商特點: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
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2、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經營活動
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供貨權力較大
(4)怎麼體現是獨家代理商擴展閱讀
獨家代理(sole agent)是指在指定地區和一定的期限內,由該獨家代理人單獨代表委託人從事有關的商業活動。委託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派第二個代理人。在進出口業務中,採用獨家代理方式時,作為委託人的出口商即給予國外的代理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推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按照慣例,委託人在代理區域內達成的交易,凡屬獨家代理人專營的商品,不論其是否通過該獨家代理人,委託人都要向他支付約定比例的傭金。
特約經銷商是在某個行業中比較有實力和名氣的公司,被生產企業邀請代理自己的產品以便更快的在這一個地區打開自己的產品的銷路和提高產品的知名度,這一類代理商被稱為特約經銷商會享受到邀請方的各種優惠政策,代理商只是在某地區有代理企業產品的權利,也有相對的優惠政策只是沒有特約經銷商那麼多的優惠政策。
『伍』 特約經銷商和獨家代理是怎麼定義的他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經銷商:1、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 2、經銷商可以與廠家有直接聯系,也可能與某個大的代理商有直接聯系。 3、經銷商對從廠家或代理商手中買來的產品擁有所有權,可以自行處置。賺的就是買進以及賣出價之間的差額利潤。 4、我感覺特約經銷商和代理商非常類似。 5、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 代理商:1、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2、傳統意義上的代理商對產品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傭金。他們不是買斷廠家的產品,而是替代他們賣出去。 3、但現在隨著代理商概念的擴展和代理商規模的擴大,代理商是否只是收取傭金不能確定。 分銷商:1、分銷的概念和批發是相對的,就是「分著賣」,是從管理和計劃的角度上,對商家的定義。 2、「分銷商」,一般是企業,多用來指有服務終端意識的行商。他們對市場渠道有比較深的了解,往往面向的是一些有固定消費群、客戶群的公司商店,很少直接賣給消費者。 3、分銷商往往代理(此處代理應該不只是收取傭金)很多類型或品牌的產品。 總之, 1、經銷商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概念,其中的特約經銷商就是代理商,經銷商中也可能是分銷商。 2、代理商可能被稱為經銷商,也可以是分銷商。 3、經銷商和分銷商很類似,只是分銷商一般和提供產品企業的關系更加牢固穩定,他們的市場目標和渠道也更加明確,比較的專業和對口。代理商一定是受到企業授權的,分銷商往往受到企業授權(類似特約經銷商),而經銷商中除了特約經銷商外,一般沒有得到企業的授權。 4、經銷商一般對產品擁有所有權,代理商則一般沒有,但現實情況也很難說,有的高級別的代理商,也稱為特約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而低級別的代理商也被稱為經銷商,但是沒有所有權。 一般情況下,默認為: 稱自己為經銷商的,為自由貿易商,沒有得到企業的授權,但是買斷產品後有產品的所有權。 稱自己為特約經銷商的,有企業的授權,但有沒有產品所有權不一定。 稱自己為某某企業的代理商的,有企業的授權,但有沒有產品所有權不一定。
『陸』 獨家代理的概念
獨家代理(sole agent)是指在指定地區和一定的期限內,由該獨家代理人單獨代表委託人從事有關的商業活動。委託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派第二個代理人。在進出口業務中,採用獨家代理方式時,作為委託人的出口商即給予國外的代理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推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按照慣例,委託人在代理區域內達成的交易,凡屬獨家代理人專營的商品,不論其是否通過該獨家代理人,委託人都要向他支付約定比例的傭金。
『柒』 總代理和獨家代理的區別
總代理和獨家代理有哪些區別
1、總代理和獨家代理的區別如下:
(1)經營權的地理位置不同,總代理一般可以發展下面的代理商、制定價格和市場的推廣策略。而獨家代理基本是按照地域來界定的;
(2)區域代理性質不同,總代理是全中國內某個產品的唯一代理。獨家代理是某個省,某個區的沒有相同產品的代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八條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二、代理人的權利有哪些
代理人的權利如下:
1、明確規定代理人的權利范圍,是僅限於拉訂單,介紹生意,還是有權代表委託人訂立合同,或從事其它有關事宜,另外,還應規定代理人有無專營權;
2、對於在一定時期內代理人推銷商品的數量,應規定一個最低銷售額;
3、代理人應在代理權行使的范圍內,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在代理區域內發生的侵犯委託人的工業產權等到不法行為,代理人有義務通知委託人,以便採取必要的措施;
4、規定代理人承擔市場調研和廣告宣傳的義務,對於廣告宣傳的方式和要求,也應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