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代理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法律分析:代理合同是由他人代理自己辦理事物的合同,屬於委託合同
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貳』 代理合同是什麼意思
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代理是指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行為時簽訂的合同就是代理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代理合同是怎樣的」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代理是指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行為時簽訂的合同就是代理合同。
『叄』 代理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什麼是代理協議
代理協議是指規定出口企業和代理商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代理協議的主要內容
代理協議的內容主要有:
(1)協議名稱及雙方當事人。簽訂代理協議時,一定要明確註明代理協議的性質是獨家代理、總代理還是一般代理,同時,要保證所簽訂的代理協議不要與有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代理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和代理人,通常是獨立的、自主的法人或自然人:協議必須清楚地規定雙方當事人各自的全稱、地址、法律地位、業務種類、注冊日期、地點以及可以用來識別它的任何其他表示。
在代理協議的序言中,一般要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授權范圍和代理人的職責范圍有明確的規定。
(2)指定代理的商品、地區和期限。在代理協議中,要明確、具體地對代理人代理商品的種類、名稱、規格以及代理的地區、時間等做出規定。代理商品的范圍,出口企業要根據其經營意圖,代理商的規模、經營能力及資信等狀況做出決定。
(3)代理的許可權。不同性質的代理,該條款的具體內容不同。如果是一般代理,應該在該條款中規定:委託人在代理人代理的地區,有直接向買主進行談判和成交的權力。
獨家代理協議中規定的獨家代理權,通常可以分成兩個方面:
①獨家代理權,即獨家代理約定商品的專營權。委託人給予獨家代理商專營權後,委託人在約定期限和約定地區內,不得另選代理商或自己直接銷售。
②獨家代理商是否有權代表委託人訂立具有約束力的合同。為避免獨家代理商利用委託人的名義和信譽從事不利於委託人的活動,該條款常規定獨家代理商的許可權僅限於替委託人物色買主、招攬定單及中介交易等,而無權以委託人的名義與第三者訂立合同。
(4)傭金條款。代理協議中必須規定傭金率、支付傭金的時間和方法。傭金率可與成交金額或數量相聯系。
(5)最低成交額。獨家代理通常承諾最低成交數量或金額。若未能達到該數額,委託人有權中止協議或按協議規定調整傭金率。
(6)宣傳推廣、商情報告和保護商標。代理人在代理期內,有義務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賣方提供商情報告,代理商還應在代理區內努力而適當地進行廣告宣傳和促進產品的銷售。
(7)其他規定。在代理協議中,進出口企業雙方有時常就一些其他情況做出規定,其中包括:
①例外性條款:如委託人在授予獨家代理商專營權時,往往又保留在約定地區一定的銷售許可權的例外規定。這種例外規定通常屬於下列情況:政府機構或國營企業向委託人直接購貨、進行國際招標或參與合資經營等。出口企業在進行上述業務時,不受協議約束,也不付給傭金或報酬,其銷售額也不列入協議的最低推銷額。
②非競爭性條款:如在代理人協議有效代理期內,不得在代理區銷售或代理與約定商品相同、類似或具有競爭性的其他商品。
此外,獨家代理協議還應規定代理商應負責進行產品的售後服務及保護委託人的知識產權等內容的條款。在代理協議中,委託人通常保留貨主對代理商品的商標注冊權。
『肆』 代理合同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代理合同,也可以叫委託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簽訂的,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為處理被代理人的事務,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伍』 保險代理合同是什麼意思
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保險代理人是受保險人的委託授權,代理其經營保險業務,並收取代理費用的人。依法成立的保險代理合同,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