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委託代理問題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有兩種,一是書面形式;二是口頭形式。經紀人進行委託代理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⑵ 什麼叫委託代理、一般代理、單獨代理、表見代理
委託代理是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即委託代理的代理權產生自本人的授權行為;一般代理指在委託代理中,對代理許可權無特別限制的代理;單獨代理是代理權屬於一人的代理;表見代理,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
法律分析
委託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為授權代理和意定代理。在委託代理中,委託授權行為是基於被代理人的意志進行的,本人的意思是發生委託代理的前提,代理法律關系的產生,是基於被代理人的意志,由被代理人的授權,而產生代理法律關系,使代理人產生的代理權。一般代理的許可權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凡是代理權為一人所享有的,為單獨代理,在單獨代理的情形,代理人有權就代理事務獨立作出決定,故又稱獨立代理。表見代理的成立,其必要條件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簽字明顯與交易習慣不符。無權單獨代表上訴人一簽收貨物。具有代理權出具相關的文書或作出此內容的聲明。有代理權明顯有失公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九條 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⑶ 什麼是委託代理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有哪些
一、委託代理的出現
隨著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組織或形式不斷發展和變化,出現了個人業主制企業、合夥制企業、公司制企業,現代公司制企業(股份制企業)更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化大生產要求。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擁有企業所有權,但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經營者擁有企業的控制權對經營活動進行決策和管理,企業表現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針對這種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委託代理理論是一種強有力的解釋。
委託代理就是研究經營者和所有者之間的一種相互關系。現代公司的委託代理關系中主要涉及委託人和代理人, 前者指股東後者指董事和經理,這種企業中的代理問題自科斯提出企業的性質理論以來,一直成為經濟學家關注的重要課題。代理理論認為:代理人和委託人是兩種不同的人,他們之間存在兩個方面的不對稱:一是利益的不對稱,股東追求的是公司利潤和股東權益最大化,而經理作為代理人追求的是個人收入最大化,社會地位、聲譽的提高,權力的擴大以及舒適的條件等。二是信息的不對稱,委託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顯優勢。
二、委託代理的分析
1.經濟學假設
(1)經濟人假設 該假設認為委託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這是委託代理關系產生的必要條件。
(2)目標函數不一致假設 作為獨立的經濟人,委託人與代理人都有著較強烈的自利傾向,追求既定條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兩者之間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沖突。
(3)信息不對稱假設 該假設認為委託人和代理人在信息佔有關系中地位是不對等的,委託人一般處於劣勢,從而給委託人的監督和控制帶來很大困難,增大交易和談判成本。
(4) 不確定性假設 代理結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響外,事實上還受許多代理人難以把握的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
2.代理成本
由於委託人和代理人都是獨立的經濟人,並具有不一致的目標函數,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對稱關系中的優勢地位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不確定性因素的存在,加大了委託人對代理人的監督難度和成本,在企業的代理鏈條中必然出現非效率或低績效現象,由於上述問題的存在,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代理成本。
由於信息不完全所導致的次優契約使利潤潛力喪失60%~70%,加上代理人「風險中立」,利潤實現程度可以回升20個百分點左右,因此,全部代理成本中,信息不完全的成本佔到2/3,而由代理人風險規避所導致的代理成本佔到1/3(相當利潤潛力的20%)。
3.經理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1)逆向選擇 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即使當經理人有效地使用了生產要素,股東並不知道經理人的行為,會認為經理人沒有有效利用生產要素,這將導致經理人的不努力,從而導致生產要素運用的不合理。
(2)道德風險 由於股東與經理人的目標利益函數的差別而存在激勵不相容,經理作為經濟人可能利用信息優勢,在經營過程中以損害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為成本追求個人利益,如侵佔公司資產、在職消費、尋租現象等。
4.管理層腐敗
在制度設計上,代理人僅是一個雇員, 必須維護所有者的利益,但是,代理人是具體的管理者,具有管理經驗和信息優勢,很有可能濫用委託人的授權,蒙騙所有者,中飽私囊,從而損害委託人的利益,這就產生了腐敗。如克利特加德強調「從委託人(或公眾)的利益與代理人(或公務員)的利益之間的區別的角度解釋腐敗」,認為「當代理人違背委託人的利益而謀求自己的利益時,腐敗就出現了。
5.國有資產流失
由於國有股的最終所有權不明確,國有資產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缺乏人格化的代表,致使資產收益和償還責任缺少明確主體享有和承擔者;國有資產代理人雖然在實際上行使控制權,但沒有相應的收入權,從而使國有股權在公司的代表沒有足夠的動力來維護國有資產和實現其增殖保值,形成政府對企業產權的「超弱控制」;所以,國企代理人尋求控制權回報的機會主義非常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三、委託代理問題的解決
1.充分信息
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在信息充分的條件下即股東對董事會及經理人的行為無所不知的情況下,股東可以清楚地知道經理人的經營能力,據此付酬或預先確定使其利潤最大化的某一水平,與經理人簽訂契約。所以,如果信息充分,不管目標函數是否不一致,股東仍可以很好的控制經理人的行為,這種公司治理效率是最高的,其結果會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
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理論上講,關鍵在於要有一個完全競爭和完備的市場體系,這種市場有以下幾個特徵:(1)所有的資源可以自由地流動、轉移企業能自由進退市場;產品能在不同的企業和產業之間自由地流動;資本所有者可以對經理人這種特殊的勞動資源自由選擇。(2)所有廠商、顧客、資源擁有者都掌握和交易有關的一切信息這樣,產品的價格有它的質量和數量決定;股東對經理人的經營能力無所不知。(3)市場上有大量的買者和賣者企業銷售的產品完全一樣,即產品具有同一性;產品與企業之間存在著激烈的競爭,經理人不僅面臨著經理市場上其他經理人的競爭壓力,而且面臨著公司內部下級的競爭,這兩種競爭使股東能隨時解僱和培訓經理人。
2.MBO收購
MBO (管理層融資收購)是杠桿收購的一種特殊形式,就是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管理者)利用借貸所融資本購買所經營公司的股份,從而改變該公司的所有者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本結構,使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經營者合一的身份主導重組公司,從而獲得預期收益。實現經理人對決策權、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的接管,從而降低代理成本,減少對經理人的約束,達到帕累托狀態。
但是,我們要警惕通過MBO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避免管理層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致操縱財務報表、超高比例分紅、轉移或套取公司資產、暗箱操作等各種短期化行為,這會從根本上削弱MBO對企業本身降低委託代理成本和激勵經營者努力提升企業價值的作用。
3.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是基於經營管理當局與次級管理人和一般員工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而產生的。從目標來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之間合理配置許可權和公平分配利益,明確各自職責,建立有效的激勵、監督和制衡機制,實現所有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制衡,其側重點是實現各相關主體責權利的對等,減少代理成本;內部控制是為公司營運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達成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其具體目標可以概括為「興利」和「除弊」,作用在於衡量和糾正下屬人員的活動,以保證事態的發展符合目標和計劃的要求,它要求按照目標和計劃對工作人員的業績進行評估,找出偏差之所在,並及時採取措施加以改正,提高公司的經營效率,保證公司預定目標的實現。
4.報酬激勵機制
解決代理問題重要的是設計一個合理的報酬激勵機制,這需要在分散風險和提供激勵目標之間權衡,確定報酬契約的構成及相關的比例,建立一個有效的經營者業績的考核體系,將反映企業過去業績的會計或財務類指標與反映企業未來的發展潛力的市場價值指標二者結合起來。既能通過會計指標反映經營者是否具有規范的努力經營行為,使企業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又能通過股票價格之類的市場價格說明經營者是否具有長期化行為,使企業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與未來發展潛力。
一個典型的收入報酬組合是代表保險因素的固定工資與代表激勵作用的變動收入的組合,將股票價格和利潤同時寫進經理報酬契約,並構建工資、獎金和股票期權的報酬激勵體系。如果這種報酬模式是線性的,則可穩定代理人的預期,使其採取一致、有效的行動;若經理收入與企業績效之間出現非線性關系,績效評價與實際產出之間的相關關系則是不完全的,這就會增加固定薪金在經理總收入中的比重。
⑷ 什麼是委託代理關系現代企業委託代理關系的類型
委託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置委託人委託的事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代理則是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
1、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種類型;而委託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基於相互信任的基礎而約定的合同關系,與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毫無關系可言。
2、代理只適用本人與代理關系的第三人的關系,即代理屬於對外關系,否則,不成其為代理;而委託合同只適用於委託與受委託的對內關系。
3、代理關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屬於單方的法律行為,而委託屬於雙方法律關系,即首先應有受委託人的承諾,若受委託人不作承諾,委託人就不可能委託其處理委託事務,其委託合同則不能成立。
⑸ 什麼是企業委託代理制
委託代理制度指所有者將其擁有的資產根據預先達成的條件委託給經營者經營,所有權仍歸出資者所有,出資人按出資額享有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
經營者在委託人授權范圍內,按企業法人制度的規則對企業財產行使佔有、支配、使用和處置的權力。所有者是委託人,經營者是代理人。
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通過預先達成的契約將雙方的責、權、利作了明確界定,從而形成相互制約、相互激勵的機制。現代企業是建立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互分離的基礎上,因此就產生了委託代理關系,其中包含兩層委託代理關系,其一是作為公司所有者的股東(委託人)委託董事會(代理人)監督控制企業的運營;其二是董事會(委託人)委託經理層(代理人)經營管理企業的日常運作。
特點
(1)委託代理是基於受託人的委託授權而產生的。委託授權在委託代理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2)委託代理中的代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代理機構。有時,不作為專業代理機構的法人,也可以接受委託進行代理行為。
(3)委託代理通常是有償的。專業代理機構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自然人受委託進行代理行為也是有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