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訴訟代理人是指什麼人
訴訟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許可權內,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代理人代表訴訟當事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訴訟代理人是刑事訴訟的參與人,是指接受代理人的委託,參加刑事訴訟,代替委託人行使部分權利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接受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監護人、親友。刑事訴訟法除規定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自己直接委託訴訟代理人外,還規定被害人的近親屬,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在公訴案件中,有些被害人已經死亡,無法委託訴訟代理人,如殺人案中,被害人已經死亡,在這種情況下,就可由其近親屬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在有些案件中,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的一些權利包括訴訟權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如在傷害案中,被害人是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由他的父母代其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行使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貳』 刑事訴訟法代理律師委託主體有哪些
一、 刑事訴訟法代理律師委託主體有哪些? 1、申請迴避的主體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2、迴避中申請復議的主體 被駁回迴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3、委託代理人的主體 公訴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自訴案件 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違法所得 沒收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 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 4、刑事訴訟法上的近親屬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5、委託辯護人的主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近親屬可代為委託辯護人。 6、絕對不能擔任辯護人的主體 正在被執行 刑罰 或者處於 緩刑 、 假釋考驗期 間的人。 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7、相對禁止不能擔任辯護人的主體 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人民陪審員。 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上述人員,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監護人 、近親屬,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可以准許。 8、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 9、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檢察院。 10、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死刑 罪犯的 遺產繼承 人。 共同犯罪 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遺產 繼承人 。 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願代為賠償的,應當准許。 11、申請法院排除非法 證據 的人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12、期間耽誤後申請期間補救的主體 當事人。 13、對非法偵查行為 申訴 、控告的主體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 14、對三種不起訴均可向檢察院申訴的主體 被害人(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 15、只能對酌定不起訴向檢察院申訴的主體 被不起訴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申訴)。 誰有權委託辯護人? 委託辯護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依法 委託律師 或者其他公民協助進行辯護。我國刑事訴訟法在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權的同時,還賦予其可以委託辯護人幫助其進行辯護的權利。 委託辯護人的時間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也就是說,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告發到人民法院以後,即可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 起訴書 副本最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託辯護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為其委託辯護人。 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對於有權委託辯護人的主體范圍,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已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要是行為人不具有資格的話,肯定就無法為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當然,此時我們也要注意,有一些人也是無法擔任辯護人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當事人是可以請代理律師為我們來做辯護的,因此,一定要清楚的知道 刑事訴訟法代理律師委託主體 有哪些?也可以很好的把所有權力交給代理律師,只要是你的書面證據都是有力的事實,沒有偽造的行為,那麼你的勝訴機會將是很大的。
『叄』 刑事代理人的范圍
刑事代理的含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刑事申訴案件中的申訴人,咐鬧宏依法都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律師以外的其他公民。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當代理人。刑事訴訟中的代理可分為兩種:一是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二是委託代理。委託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產生的代理。刑事代理的種類(一)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是指律師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委託,擔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二)自訴案件中的代理和反訴案件中的代理自訴案件的代理,是指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律師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這一規定表明,自訴案件中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是自訴人或者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包括自訴人的近親屬不能為自訴人委託代理人。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律師、自訴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自訴人的監護人或親友等,都可以充當代理人,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當代理人。(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是指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進行的活動,是刑事自訴案件中訴訟代理與公訴案件中訴訟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四)申訴案件中的代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律師作為法律工作者,有權接受委託人委託代為申訴。律師代為申訴,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幫助司法機關及時糾正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通過律師的法律宣傳,還可以減少無理纏訴。責任及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4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49條規定的精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准許,也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委託人有權改變委託內容或者解除代理權,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絕代理,從而導致代理許可權的變更或解除。我國律師法第29條明確規定,委託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代理,也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代理人。律彎姿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代理,但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代理。代理權變更或解除,應當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管轄的人民法院。訴訟期間,委託人要求解除代理後另行委託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案件已經合議並作出處理的,一般不宜再變更委託。以上內容就是網小編為您整理的與「刑事代理」相關的一些信息。當遇到刑事訴訟時,正確認識刑事代理的含義、種類、責任與權利,這不僅是維護自己權益的有力條件,還是取得成功的關鍵。如果您還有什麼疑惑,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我們將有專業人員為您解答。
《刑事訴訟法》衡冊第一百零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