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從事國際貨代業務涉及哪些相關的國際公約和法律
主要以《海牙條約》作為大背景,國內《運輸法》《合同法》等國內法律作為依據進行
⑵ 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目前,我國主要有以下幾部涉及調整國際貨運代理法律關系的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
這兩部法規,對代理及合同問題做了專門規定,這些規定與貨代經營休戚相關,對規范國際貨運代理行業行為起著重要的作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該法的規定也涉及到對貨運代理業的調整。當國際貨運代理人充當契約承運人時,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其行為直接受到《海商法》的調整。
以上三部法律與貨代經營的關系最為緊密。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簡稱《外貿法》,1994頒布,2004重新施行),《外貿法》作為我國對外貿易領域的基本法,是其他相關法規和條例的立法基礎,貨代經營作為我國涉外經貿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必然要受其規范。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該法是我國對涉外海事案件立案、判決和執行的法律依據,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已將有關貨運代理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列為海事法院管轄范圍。所以,對貨代經營也有緊密的影響
⑶ 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990年7月13日對外經濟貿易部頒布的《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業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是介於貨主與承運人之間的中間人,是接受貨主或承運人委託,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企業」。 1995年6月6日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則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還規定「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的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由於世界絕多數國家都允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接受承運人的委託,代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我國有關公路、鐵路、水上(國際海上運輸除外)、航空運輸和多式聯運的法規和規章,也都允許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代理承運人承攬貨物,辦理相關運輸手續,事實上我國許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也都取得了經營國際鐵路運輸、國際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資格,參照世界各國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我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的完整定義應當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承運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企業。 盡管世界各國因貨運代理業的歷史發展、管理體制和法律文化等的不同,對於貨運代理人的稱謂、定義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都認為貨運代理人是受運輸關系人的委託,為了運輸關系人的利益,安排貨物的運輸,提供貨物的交運、拼裝、接卸、交付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並收取相應報酬的人。其本身不是運輸關系的實際當事人,而是運輸關系實際當事人的代理人。
⑷ 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很多。涉及到合同法、民事代理行為和海運、國際貿易特點。如遇法律糾紛可咨詢。
⑸ 國際貨運代理行規及及涉及到的法律條款有哪些
這個細說來就比較多了,撿幾個個人認為比較重要的跟你說下。
行業規則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
海運方面重點看的是兩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也就是傳說中的海牙規則)。其他的例如《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次要。
空運方面重點也是三個,《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以及:《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也就是華沙公約)。以及IATA的一些規定,如《IATA危險品法規》這些很重要。
其他類似中國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航空法等可看可不看。而且這些條例在實際中也不見得有用。
鐵路和多式聯運我接觸的不多,就不說了。
特別強調要多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PC600,這個雖然是外貿上必須的,但是做國際貨運也要熟悉,以免出現不必要的問題。
⑹ 國際貨運代理常見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般都擁量運輸工具社提供運輸服務
2.貨主(CARGOOWNER)指專門經營進口商品業務外貿部門或進口商履行貿易合同必須組織辦理進口商品運輸際貨物運輸工作托運(SHIPPER)或收貨(CONSIGNEE)
3.運輸代理種類:(1)租船代理稱租船經紀(SHIPPINGBROKER)指船舶商業象進行船舶租賃業務主要業務市場租船尋找合適運輸船舶或船東尋找貨運象間身份使租船船東雙達租賃交易賺取傭金根據所代表委託身份同租船代理船東代理
(2)船務代理(SHIPPINGAGENT)指接受承運委託代辦與船舶關切業務主要業務船舶進港貨運供應及其服務性工作等船委託代理接受每船限稱航代理;船代理間簽訂期代理協議稱期代理
(3)貨運代理(FREIGHTFORWARDER)指接受貨主委託代表貨主辦理關貨物報關交接倉儲調撥檢驗包裝轉運訂艙等業務主要訂艙攬貨代理貨物裝卸代理貨物報關代理轉運代理理貨代理儲存代理集裝箱代理等
(4)咨詢代理(CONSULTATIVEAGENT):指專門事咨詢工作按委託需要提供關際貿易運輸情況情報資料數據信息服務收取定報酬
各類代理間業務往往互相交錯少船務代理兼營貨運代理些貨運代理兼營船務代理等
⑺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這種行為應該更能看做是一種合同行為,跟民法通則中所指的代理有所區別.應該按照應該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來辦事
⑻ 我國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隨著國際貿易和國際運輸市場的發展,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業務范圍在不斷地擴大,它在市場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扮演的角色也越來越多.在現今的貨運代理市場中,它已經從傳統的單純的代理人、居間人角色發展到今天的無船承運人、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在不同的條件下它分別以四種面孔出現,代理人、居間人、無船承運人和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該文以中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依託,結合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實踐,對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和義務進行了嘗試性的探討和研究.以期對中國國際貨運代理人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發展有所裨益.國際貨運代理人目前還沒有一個得到大家所公認的概念,該文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二條對它的解釋比較准確.其中所謂的獨立經營人就是指無船承運人和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無船承運人是包含在《海商法》承運人概念之中的.在現有的中國法律環境下,國際貨運代理人不可能成為行紀人.考察貨運代理人是委託代理人還是獨立經營人,要從三個方面來認定,既合同條款,貨運代理人實施的行為,運費的支付方式.無船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是《海商法》所規定的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如此才能更好地促進和規范貨運代理人的發展.當然它和擁有或者經營船舶的承運人是有區別的,比如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利只有是船舶所有人的承運人才能享有.至於一些權利如何實施,如留置權,該文認為只能是貨物在其實際控制之下才能實施.該文論述了貨代提單的法律性質,國際貨運代理人在簽發提單時的法律地位,論述了國際貨運代理人在實務中充當委託代理人、無船承運人、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居間人時應該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最後,作者認為應該制定一部國際貨運代理人法,並對此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字:國際貨運代理人,法律地位,權利,義務
⑼ 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如何認定
國際貨運代理人是根據客戶的指示,並為客戶的利益而攬取貨物運輸的人,其本人並不是承運人。
也就是說代理人是客戶的委託人,雙方之間是委託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