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一般采購代理機構應是依法成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有能力和良好信譽承擔政府采購的業務代理工作。一般采購代理機構的主要業務是援受采購人的委託,以采購人的名義,利用招標等方式,為采購人擇優選定供應商。它要向委託人或中標人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一般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主要負責分散采購的代理業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作為一種特殊的利益主體,應當對包括自身在內的政府采購當事人負責,自覺股行政府采購法律規定的義務、依法開展代理采購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僱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