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哪些案件不能風險代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案件不得風險代理: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五)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❷ 同一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擔任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法律規定在哪裡
法律上並沒有關於該行為的規定,但是原則上不允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該條規定只是限制同一律師在同案件中同時擔任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關於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分別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雙方代理人的行為,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釋並無禁止性規定。
但同律所的不同律師分別擔任同案原、被告雙方代理人的行為仍屬於雙重代理,原則上不允許,而偏遠地區縣(市)里只有一律師事務所的在事前徵得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除外,這早在《司法部關於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宜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復》已有答復。
根據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對統一受理的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託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2)律師禁止代理哪些案件擴展閱讀
根據司法部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該行為屬於《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對於該行為,可由司法行政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停業整頓,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的處罰。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一)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且該處罰辦法中對於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也應處罰。」
❸ 風險代理的禁止代理的案件有哪些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遇到一些法律的困難,比如說借錢未還人找不到了,去法院起訴等等。但是因為我們自身的時間有限或者自身的 法律知識 有限,自己無法寫訴狀或者應訴、起訴,我們需要僱用 律師 。為了提高勝訴的可能性,我們會與律師簽訂風險 代理 的合同,風險代理的禁止的項目有哪些,今天跟學習一下。 一、風險代理的含義 風險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贏官司支付律師代理費。 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委託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後委託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一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分為部分風險代理和全風險代理 部分風險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師費用後,再根據結果按比例支付律師費,此比例低於上述全風險代理。 全部風險代理: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與律師協商確定,一般根據案件結果按比例收費,一般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 二、風險代理的禁止代理的案件有哪些 風險代理,是指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 委託合同 時約定,在代理案件時先不收取律師費,或僅收取部分辦案費,待案件勝訴或達到一定條件後再按勝訴金額的一定比例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 但是,對於一些涉及的案件和特殊案件,明文規定律師不得以風險代理形式簽訂 代理合同 和收取律師費。風險代理的禁止代理的案件: (一)婚姻、 繼承 案件。 (二)請求給予 社會保險 待遇或者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 贍養費 、 撫養費 、 扶養 費、 撫恤金 、救濟金、 工傷 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五)刑事。 (六)行政。 (七) 國家賠償 案件。 (八)群體性。 我們簽訂風險代理的合同,是本著更好的激勵律師為我們的權益更好的服務,讓我們從中贏得最大的回報。但是對一些案件,我們不能適用,比如說 離婚 了、 遺囑 、 贍養 等等問題,不然會影響案件的公允性。風險代理的禁止代理的案件有哪些,具體咨詢專業的律師。
❹ 律師不能代理的情況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代理是經常聽見的事情,這也涉及很多的法律問題,其中之一便是代理條件問題,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不僅對捍衛自身權利有重要作用,同時也對規避法律風險具有重大意義。因此接下來由將帶來不能代理法律行為的情形的知識。請大家閱讀並了解為大家帶來的文章。❺ 律師不能風險代理的案件
不能風險代理的案件如下: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如鬧、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律師代理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
1、接受委託。委託人委託律師代理參加訴訟業務,應如實、全面的陳述與案件有關的一切事實,不得隱瞞自己的過錯或對自己不利的因素;
2、辦理委託手續,律師同意接受委託後,委託人應與律師辦理委託手續,包括訂立委託代理合同、填寫授權委託書;
3、委託人應向律師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證明與本案有關的文書、票據、信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文件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4、律師接受委託後的主要工作。為委託人提供法律咨詢為委託人起草有關法律文書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協同渣裂罩或代理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參加法庭審理、調解等訴訟活動。
綜上所述,風險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贏官司支付 律師 代理費。 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委託人先支付較少的代理費或不支付代理費,案件勝訴後委託人按照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源凱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合同後,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