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定代表人與代理人有什麼區別
法人代表和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它們之間是有區別的。
第一,兩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的概念前面已經提到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其正職負責人擔任,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第三,兩者組成的人數不同: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
第四,兩者的許可權不同: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
第五,兩者變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法定代表人與代理人的區別: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機關的本身,代表人與法人的關系屬於法人的內部關系;代表人的人格在行為時已被法人所吸收,代表人的行為直接視為法人的行為,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表的法人承受。而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別為人格獨立的主體,代理人不是法人機關本身,而是由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以其代理權代理法人為民事行為的人。代理行為不是本人行為,只是行為後果由其本人承受而已。
❷ 代理和代表有什麼區別
代理 和代表有什麼區別 代理和代表的最本質的區別,即代理是兩個主體之間的行為,而代表人與被代表人之間只有一層法律人格。 區分這兩者,在司法實踐中意義主要在於:行為法律後果若要法人承擔,兩者在司法實踐中所要求的 舉證責任 是不同的。 (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進行的行為一般都被認為是公司的行為,即使存在法定代表人越權,公司也需要證明第三人系惡意才能免於承擔責任。 (2)除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員工,若以公司名義進行法律行為,法律後果是否能歸屬於公司,首先需要審查是否有「授權」及「授權范圍」。若不存在授權或超越了授權范圍,則需要審查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即第三人需要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才能要求公司承擔責任。 在民法上,職務代錶行為指的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履行其職務所實施的行為, 即法定代表人在法人章程及法人內部決策機構授權范圍內所為的一切經營活動和非經營性活動。 嚴格說來,在商事交易中只有法定代表人才能「代表」公司,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員工以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商事活動時只能是「代理」。 我國現有學說主要是從代表和代理的區別角度解釋代表理論,並以此強調代表的特殊性。代表制度的核心在於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同一性,也就是說公司與其法定代表人是一體的。 也是規范人們行為標准最權威的文件,其代理和代表經常被弄混,但是,我們也應該有一定的了解,畢竟在日程生活中,我們不經意就成為了代理人,自身不必承擔法律責任,要懂得保護自己的利益。
❸ 代表和代理的區別
代表和代理的區別具體如下:
1、代表人與被代表的主體之間是同一個民事主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民事主體間的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
2、代表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被代表的主體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只是其效力歸屬於被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區別如下:
1、法定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2、法定代表是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3、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定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
4、法定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5、法定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❹ 為什麼會有代理省長,市長。他們與正式的職權有啥區別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省長,市長必須由人大會議選舉產生,所以當上級黨組織派某人擔任省長,市長而又未能經過及時召開人大會議時,就會出現代理省長,市長。這是中國特色。
其實,只要上面確定了,代理不代理也就是稱謂問題。他們與正式的職權沒有區別。
❺ 代理市長和市長有什麼區別
一、性質不同
1、代市長
代理市長,簡稱代市長,意指暫時代理市長行使市長基本權利。
2、市長
市長是一個城市行政機關的首腦,職責是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任命不同
1、代市長
尚未經人大正式選舉任命的領導。
2、市長
已經人大正式選舉任命的領導。
三、特點不同
1、代市長
代理市長是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不是任命的。如果代理人選不是副市長職務,需要先任命為副市長,再決定其代理市長職務。
2、市長
地級市政府市長受中共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常委會的正職領導獲准就職和罷免、還受所在城市市委書記領導、市人大常委會選舉罷免監督、市人民政協建言。
詞語信息:
市長 (拼音:shì zhǎng,出自拉丁文māior,「較大的」的意思)
官名。掌管理市場。戰國時已置,稱市吏。漢有長安、洛陽、邯鄲、臨淄、成都、宛六大城設市長。《唐六典》卷三十註:「漢代諸郡國皆有市長,晉、宋以來皆因,隋始有市令。」
但漢於六大城以外的地方,僅置掾、史。晉、宋當亦相同。《史記·太史公自序》:「無澤為漢市長。」(註:無澤,即司馬無澤,司馬遷的曾祖父。
❻ 在行政職務任命中,代理和兼任有什麼區別
代理,就是還沒有正式任命,只是代行職務.
兼任,就是有了一個正式的職務,另外兼任了一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