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定代理人與辯護人的概念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
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根據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請求,書面簽署法定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以完成被代理人不方便或者無法做的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他的父母。
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從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訴訟中,辯護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閱卷權。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其它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案卷。
②會見通信權。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其它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行使該項權利。
③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經證人或其它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辯護人或者其近親屬、辯護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④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權利。
⑤在法定情形下,拒絕辯護的權利。辯護律師接受委託後,一般不得拒絕辯護,但是,如果委託事項違法、利用辯護人提供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辯護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在訴訟活動中,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它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Ⅱ 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有什麼區別
關於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下面將從對象、訴訟方式、地位三方面進行詳細說明。
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後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
辯護與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後者必須在委託人依法授權的范圍內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託人全部承擔。
(2)辯護人及代理人有哪些擴展閱讀
訴訟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許可權內,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在中國,除法律規定必須由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的案件外,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自訴人以及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被告人和第三人,均可由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
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從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網路-辯護人
Ⅲ 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如下:
1、兩者產生根據不同;
2、兩者訴訟地位不同;
3、兩者對象不同;
4、兩者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
辯護人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訴訟代理人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辯護人除了因為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Ⅳ 委託刑事辯護律師有哪些人可以代理
根據法律規定,有權委託刑事辯護律師的人有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委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Ⅳ 辯護人是指什麼,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有
辨護人與訴訟代理人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為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區別是,辨護人是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辨護的,而訴訟代理人是為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服務的。
Ⅵ 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是哪些人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是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辯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Ⅶ 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產生根據不同,訴訟地位不同,對象不同,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具體內容如下: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後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4、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Ⅷ 什麼是訴法代理人以及訴法代理人與辯護人的區別
訴訟代理人只有受委託或指定參加訴訟後,才具有代理人的資格(辯護人可以指派)。訴訟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名義並在其授權的范圍內進行訴訟。如果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或同意,訴訟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進行的訴訟活動,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辯護人只針對被告而言,只在刑訴中出現。訴訟代理人在刑訴、民訴中都可以看到。訴訟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參加訴訟的人。
Ⅸ 什麼是訴訟代理人,與刑事辯護人的區別有哪些
您好,刑事辯護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司法機關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
辯護制度和代理制度作為刑事訴訟的兩項基本制度,在表面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徵,最明顯的表現在刑事辯護人與代刑事辯護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司法機關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辯護制度和代理制度作為刑事訴訟的兩項基本制度,在表面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徵,最明顯的表現在刑事辯護人與代理人都與案件處理後果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他們都不是基於本人利益參加訴訟的。
但兩者也存在著若干區別:
(1)服務對象不同,刑事辯護服務的對象則是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務對象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根據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的授權;
(3)訴訟地位不同,雖然辯護人與代理人和案件的處理結果都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意志進行辯護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其許可權范圍來自於被代理人的授權,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從事代理活動;
(4)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人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刑事代理的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5)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由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在於是使辯護人參加訴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Ⅹ 辯護人與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代理人與辯護人的區別: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