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刑事案件律師的代理許可權有哪些
刑事案件律師的代理許可權有:擔任訴訟代理人;代理委託人行使訴訟權利;行使控訴職能,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展開辯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代理律師可協助或代理委託人,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❷ 刑事訴訟律師代理許可權有哪些
在偵查階段刑事案件律師代理許可權的規定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